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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彦卿:金融纠纷诉讼技巧之二——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

作者:尚彦卿

来源:尚法言清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8-29 12:47:12

尚彦卿
司法专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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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于2011年7月在香港终审法院学习期间,致敬并致谢陈兆恺常任法官)


     作者简介:尚彦卿,深圳金融法庭高级法官,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商法学博士

讨论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仅限定在金融借款的语境下,且不包括信用卡。本文分三个部分展开。

一、内涵

罚息是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逾期而交纳的罚金或利息。罚息以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乘以罚息利率而来,以“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这一点很重要。

复利是指借款人在规定日期未还款,贷款人对逾期未付的合同期内利息收取的罚金或利息。复息以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乘以复利利率而来。同样,需要强调复利的基数是合同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

罚息的复利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未还款,贷款人对罚息收取的复利。

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可以按照一定的利率收取罚息和复利,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规定,金融机构“可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明确:“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后者将复利的利率标准统一为罚息利率,而未再区分合同期内和逾期。

对于金融机构收取复利,司法是承认相关约定的有效性的。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7条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虽然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后被废止,但该条指向性条款已被司法广泛采纳和适用。需要说明的是,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借款期限内的应付利息,并不能就逾期利息计算复利,质言之,罚息的复利得不到支持。实践中,不少金融机构在计算复利时是按季度或月来计算的。

二、实操

(一)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借款均约定了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罚息、复利、罚息的复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自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即使有约定,亦不一定完全能够得到支持,尚需考量诸多因素,比如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故而,有约定是讨论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

(二)罚息、复利的利率标准。一般顶格约定,即逾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对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则约定上浮100%。换言之,实践中,金融机构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来约定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复利利率适用罚息利率。然而,司法实践中,较少有金融机构主张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而主张罚息、复利标准上浮100%,主要的原因是“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存在举证上的困难。而逾期或提前到期的举证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

(三)主张方式。金融机构一般既主张罚息、复利,还主张罚息的复利,但就罚息的复利,并不能得到司法的认可和支持。部分法院甚至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罚息的复利不应得到支持。比如早在2005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之所以不支持,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及现在的民法典的确立的违约责任系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

举例说明:逾期贷款本金为a,逾期天数为d;逾期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b,逾期天数为e;罚息和复利利率为c,则罚息=a*c*d,复利=b*c*e。部分金融机构在主张罚息或复利时,有时会将罚息和复利统称罚息或复利,此时关注的重点是看计算的基数,如果基数是(a+b),则无论称之为罚息,抑或称之为复利,事实上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主张了罚息又主张了复利,即(a+b)c=a*c+b*c。

一般而言,前述计算并不会存在争议,但如果金融机构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则存在两种主张罚息和复利的策略:其一,仅主张罚息,而无复利。此种方式是在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时间作为主张合同到期日和主张罚息的开始时间,而此时,因借款人并不拖欠期内利息,故并不产生复利。其二,既主张罚息,又主张复利。虽然主张提前到期,但并不主张提前到期日为违约日,仍然按照合同到期日为罚息和复利的起算时间。第二种主张方式既主张了罚息,又主张了复利,貌似是更优的选择。但事实也许并非如此,须知罚息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正常情况下该基数要远远大于期内应付未付利息,第二种主张方式系放弃了提前到期日至合同期满日之间的罚息,转而主张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该利息为基数的复利,正常情况下,该种方式得不偿失。除非复利计算的时间足够长,然而在强制执行期间的限制下,该种方式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或者在还款“先息后本”的例外情形下有适用之余地。

三、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金融借款的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至少可以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合同约定是前提。无论是罚息、复利,抑或罚息的复利,如无约定,不存在主张的余地。有约定是主张的前提。

(二)坚定主张罚息和复利。只要合同有约定,罚息和复利一般能够得到支持。究其原因,在于罚息是对应付本金而未付的一种违约性质的惩罚;而复利则是对应付未付利息的一种惩罚,性质上都属于违约金,体现法律对违约者的否定性评价,故罚息和复利的利率上浮一定的幅度是合理的。

(三)罚息、复利的利率要适可而止。如果合同约定的利率本身很高,比如已经有15%以上的,不建议另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约定上浮上限50%或100%主张罚息、复利的利率。主要的原因在于,上浮后可能触碰利率保护的上限问题。搞不好,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四)罚息和复利的起算时间宜早不宜迟。即使提前到期可能无复利可收的情况下,亦是如此,须知罚息的基数是逾期借款本金,罚息的利率是上浮后的利率。当然,例外情形是,合同约定还款“先还本,后还息”。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主张复利为更优选择。但毕竟“先本后息”的还款方式,少之又少。

(五)抓住关键的“基数”。无需过多纠结于金融机构主张的是罚息或复利,抑或罚息和复利,主张是否合理关键是看主张的基数是本金或利息,抑或是本金加利息。

(六)无需过多关注罚息的复利。无论是否约定罚息的复利,从全国司法裁判的判例来看,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虽可主张,但要做好得不到支持的心理准备,在提交债权计算明细时,最好准备一份得不到支持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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