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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镍:审判艺术中的“三个统一” | 获知系列之一

作者:林晓镍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22:58:05

林晓镍
司法专家
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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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和长期的审判实践积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涌现出一批荣获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荣誉称号的优秀法官,他们潜心思索、勠力实践、探索真知,在获真知中推动理论与实践共长共荣,不断提升金融司法裁判水平,努力成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人民法官。

旨在共同见证新时代金融司法的蓬勃发展,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融法‘金’验”栏目推出“获知”专题系列,陆续推出上海金融法院资深法官们的审判经验、审判方法与审判技巧。

获什么知?知怎么获?这里或许有您需要的那把钥匙。

首期推送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林晓镍的《审判艺术中的“三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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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审判是一门艺术。

从事审判业务二十余年,确实真切地感受到,审理案件不仅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熟练的庭审技术、缜密的思维逻辑、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必须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衡平好各种利益关系。

这其中,个人体会有三点尤为重要,简而言之就是要把握好“三个统一”。

要把审判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在山西平遥古城的县衙署,保留着进门前的一副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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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是: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这是对打官司的老百姓的劝诫。

下联是: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这是对裁判官的警醒。

我理解,所谓“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强调裁判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封建社会的司法理念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问题。

关于法律与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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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访学期间

2007年,组织上安排我到美国进行了为期一学期的访学。当时,每天看美国的新闻,我就发现,美国国内司法新闻的热度很高,《纽约时报》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司法的报道。

而且,有意思的是,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转变为法律问题。我们熟知的水门事件、2000年美国总统的大选是如此,美国法律合宪性审查的著名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实也是建国初期党派政治斗争的产物。

中外法治实践充分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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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审判中,必须把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这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要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

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要实现案结事了。

案结事了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它涉及非常深刻的诉讼理念和诉讼理论问题。

传统的司法习惯更多的是以案件为中心,案件审结了,任务就完成了。但有些案件是结了,纠纷却还在。所以要实现案结事了,很重要的是要改变以往这种观念,要从以案件为中心转变到以纠纷为中心上来,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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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首先要处理好案里与案外的关系,不能轻易地将本应属于案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排除出案外,使得双方本可以通过一个案件解决的问题要通过几个案件处理。

同时,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只看案件表面的法律问题,没有了解案件背后的实质争议,否则法律问题通过审判解决了,但实质上的争议仍然存在。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看到案件背后的全景图,探求当事人争议的症结,从而更加深刻理解案件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其次要处理好案前与案后的关系。在案件处理前,我们应该对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之前的利益格局有个清楚的认识,在判决或调解时,你必须考虑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整个利益格局带来怎样的改变,是否会引发其他的诉讼,这个案件的处理对将来的案件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同时,还要考虑案件的判决或调解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注意审判与执行环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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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在全国法院首次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放投资者赔偿款1.23亿元,彻底打通了代表人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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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利调解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件关联诉讼,上市公司获3.35亿元全额赔偿

只有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

要把法律方法和价值理念统一起来

法律的方法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十分重要。

“法官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不能“直接依据自己的司法感受,依其所认定之当下案件的正当、公平决定而为裁判”,而必须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或者漏洞补充的方法。也只有运用法律的方法,司法裁判的事后的审查才能进行。

但是,在法律适用中,比法律方法更重要的是价值理念。在每一个案件运用法律方法获得一个审判的结论时,法官必须回头看看,这种逻辑推理的结果是否与法律的价值相背。

当依据条文的字句所做的形式逻辑推论的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和价值相矛盾时,法官就不能将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宣称为审判的结论,而必须依据价值判断的结果回头去寻找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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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审结后已带动2100余名投资者获得2.27亿元赔偿金,获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总之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眼光不仅要顺着逻辑的顺序前进,也必须依据价值判断重新回头审视,正是这种价值判断而不是逻辑决定了裁判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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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在司法裁判时,无论如何,不能忘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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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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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镍

现任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历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0年被评为首届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22年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主持审理了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私募资管纠纷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近十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商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具有丰富的审判管理经验,不断推动专业审判机制创新,发布涉外商事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推进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带领所在审判庭获评全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先进集体。建立完善进博会、上海自贸区司法保障机制,创新金融审判机制。全国首创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被写入2020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组织发布的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采纳。

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和参与编写理论及实务著作十余部,主持和参与最高法院等重大招标或报批课题十余项。

文字 | 林晓镍

编辑 | 吴   斌

摄影 | 陈   伟

制图 | 黄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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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网络,旨在克服金融法学研究力量分散化、研究成果碎片化、研究体系零星化的问题,以便学习者集中学习及研究者有效交流,我们对于每一篇文章的专业性、学术性、深入度进行了审慎考量,感谢原作者及原刊物对于金融法学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如本文在本网站展示有所不妥,请联系小编予以及时删除或协商授权(联系邮箱:540871895@qq.com)。本网站仅用于学习、研究、交流,不进行任何商业合作,不作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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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基本信息
林晓镍
司法专家
上海金融法院

现任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历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0年被评为首届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22年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主持审理了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私募资管纠纷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近十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商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具有丰富的审判管理经验,不断推动专业审判机制创新,发布涉外商事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推进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带领所在审判庭获评全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先进集体。建立完善进博会、上海自贸区司法保障机制,创新金融审判机制。全国首创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被写入2020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组织发布的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采纳。

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和参与编写理论及实务著作十余部,主持和参与最高法院等重大招标或报批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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