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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镍 单素华 黄佩蕾: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林晓镍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22期

发布时间:2019-09-27 21:50:56

林晓镍
司法专家
上海金融法院

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是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提高矛盾化解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创新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模式,2019年1月16日制定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

一、什么是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面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示范判决机制,201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对此进一步进行了阐述。所谓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法院在处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时,选取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在审理中重点围绕与其他平行案件共通的普遍问题展开,然后先行作出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宣示法律规则。在判决生效后,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余平行案件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为什么要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首先是基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特点。这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者诉讼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是投资者人员分散,诉讼能力弱;三是诉讼金额普遍较小,当事人诉讼成本偏高;四是法律争议较大,适用规则有待统一。因此传统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方式显然无法满足此类案件审理的需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及地区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大多规定了群体诉讼制度,如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团诉讼、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团体诉讼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示范诉讼等。其中,集团诉讼制度通过明示退出、默示授权的代表机制,将当事人拟制为一个集团,使判决效力及于每一个集团成员;团体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某些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从而化零为整地将群体诉讼变为团体统一提起的单独诉讼;示范诉讼制度中,州法院将群体性诉讼中的共通事实或法律问题提炼出来作为示范诉讼移交给上级法院,并经由另行选定示范诉讼原告,让上级法院得以在一种新的两造诉讼框架内,以中间程序的方式对共通性问题统一审理,再以该示范诉讼结果作为所有个案审理的基础,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投入。

在我国,代表人诉讼是法定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它以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为理论基础,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归于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它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 2号)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允许以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而排除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的适用十分罕见。

司法解释排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过于庞大,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也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人;每个投资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和实际损失很难相同;还因为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人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人诉讼和适用裁判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请,分离出若干个原告人数确定的以代表人方式进行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和证券市场现有条件的。[1]除了上述理由之外,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广泛适用,还在于代表人诉讼无法摆脱当事人与代表人之间众口难调、达成契约的成本过高的困境。[2]首先,该类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推举代表人困难重重。即便推举出或由法院介入商定出代表人,但由于投资人利益诉求不一,其与代表人之间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进而互不信任。而且,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赋予代表人充分的诉讼权能,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往往会导致诉讼拖延甚至无法进行。

经过对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示范判决机制是目前为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较为经济、高效的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示范判决机制克服了传统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无法适应群体性纠纷的弱点;另一方面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方便快捷,摆脱了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与代表人之间契约成本过高的困境。具体而言,示范判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利于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通过从群体性案件中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案件众多而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另一方面,示范判决生效后,其他案件可以通过对示范判决的援引及诉讼程序的简化,快速推进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进程,提升审判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并以此促使当事人通过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提高矛盾化解效率,缓解司法审判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援引示范判决,诉调结合,尽快获得赔偿;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避免因反复应诉而负担较高的诉讼成本。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基本规则

(一)示范案件的界定与选定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指出,示范案件应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也就是说,示范案件应该最大限度地涵盖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示范案件的判决,明确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另外,通过示范案件的选定,将因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群体性证券纠纷划分为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其中平行案件是指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该规定同时对示范案件的选定方式、程序以及示范案件选定后平行案件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示范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来选定。示范案件选定后,应告知平行案件诉讼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二)示范案件的审理

鉴于示范案件的裁判原则对平行案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特别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见解的公开、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示范案件除了要解决案件本身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还应着重审查案件所反映出的该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性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确定、损失计算方法、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同时,在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使当事人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明确诉讼请求、履行举证义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视情公开法律见解,保障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示范判决文书应当着重分析共通的证据,认定共通的事实,阐明共通的法律适用。

(三)示范判决的效力

为确保示范判决机制充分发挥效用,《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即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是示范判决机制最为核心的规则。效力扩张范围过大,容易有违背诉讼原理、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效力扩张范围过小,则使示范判决失去意义。《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示范判决的事实认定对平行案件原、被告均具有免除举证的预决效力。其合理性在于,法院的裁判文书本身在性质上就属于公文书证,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示范判决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与传统民事诉讼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相同。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的既判力采单向扩张模式,即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平行案件的被告主张直接适用,而原告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审理。其司法考量在于,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被告相同,鉴于被告已经在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共通的法律争点发表过辩论意见,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平行案件的原告援引示范判决的有利认定并不会损害被告的权益,此时既判力的扩张具有正当性基础。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创新

(一)实现两个结合

一是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机制》明确,在示范案件选取过程中,优先将由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机构支持投资者起诉,且符合示范案件选定条件的案件确定为示范案件,从而实现示范判决机制与证券支持诉讼的结合。证券支持诉讼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创新,通过支持诉讼,不仅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提升示范案件的示范效果。

二是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构建示范判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引导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以判促调,推动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为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即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委托专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二)探索三项机制

一是创新引入专业支持机制。证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通常会涉及资本市场专业领域的问题,比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还是市场本身的风险因素所致,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通过引入专业支持机制,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中的专业支持机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二是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也就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如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对损失核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当庭询问损失核定人员。若有必要,法院也可以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性问题作出说明。三是法院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陪审员,提升审判的专业化程度。选用的专家陪审员一般是证券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是证券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专业人员等。

二是探索推行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依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规范限制案件当事人逐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若已有生效裁定确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再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明确告知管辖的依据后不再处理。以此提升诉讼效率,避免群体性案件因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拖延。

三是充分运用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示范判决生效后,根据平行案件调解的不同情形,《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规定。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可根据调解达成的不同诉讼阶段减免不同比例的诉讼费用,如开庭前调解的案件,可以全部退还诉讼费用,以此激发平行案件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调解的动力。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但在后续诉讼中又未能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法院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负担的比例。以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相结合,起到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

(三)明确四条规则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首次明确了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上述规则的明确,可以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9年3月21日,全国首例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示范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前,法院依职权选定了示范案件,并向示范案件和900余名平行案件当事人发送示范案件选定告知书,明确了平行案件的范围、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以及平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专业支持方面,委托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损失计算方法、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和扣除等共通争点展开了充分辩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众多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现场旁听了庭审。5月5日,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中小投资者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维度之一。通过构建并不断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资本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维权将更为便捷高效,同时也能进一步发挥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的司法震慑作用。上海金融法院将继续以优化金融审判机制为目标,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注释】

[1]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51页。

[2]汤维建等:《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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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基本信息
林晓镍
司法专家
上海金融法院

现任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历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0年被评为首届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22年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主持审理了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私募资管纠纷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近十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商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具有丰富的审判管理经验,不断推动专业审判机制创新,发布涉外商事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推进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带领所在审判庭获评全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先进集体。建立完善进博会、上海自贸区司法保障机制,创新金融审判机制。全国首创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被写入2020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组织发布的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采纳。

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和参与编写理论及实务著作十余部,主持和参与最高法院等重大招标或报批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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