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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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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成立 新时代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治与社会治理研讨会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3 19:31:41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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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现代化,以高质量司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更好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今天(8月22日),“新时代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治与社会治理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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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张磊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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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狠抓九分落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聚焦防风险、强监管下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体制机制健全,共同探讨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治与社会治理的理论革新与体系构建,为系统促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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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指出,研究中心的成立是上海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金融证券犯罪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举措,必将为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李勇就证券期货审判工作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健全完善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责任追究体系,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制定完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及时研究制定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要构建完善打击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执法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治理体系。要切实提高惩治证券犯罪专业化能力水平,积极探索证券期货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努力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审判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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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对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法院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成立上海法院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实务问题研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海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办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落实“零容忍”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发挥好研究中心与审判基地一体两翼的作用,加大“法律+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破解证券期货犯罪治理难题。实务部门要强化与理论部门的沟通交流,以典型案例为源头活水,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提炼裁判规则,找寻问题的最优解。要坚持系统思维,提升司法机关与监管机构协同治理水平。监管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开展数字赋能工作,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共同织密证券期货犯罪治理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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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表示,上海市委政法委今后将积极支持上海法院在以下三方面继续努力。要始终坚持以改革破解难题。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完善金融管理体系,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结合上海数字法院建设,通过数字赋能为审判工作注入新的强大活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合作凝聚合力。更好地发挥审判基地和研究中心的桥梁纽带作用,将政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市场各类主体、各方人才汇聚于此,各方力量凝聚于此,通过常态化举办研讨活动、深化细化合作,共同维系金融体系稳定运行。要始终坚持以人才夯实根基。在人才队伍特别是金融审判高端人才队伍方面继续下大力气,通过深化院校合作,加强法治人才、涉外人才共育,培养更多为上海法院乃至全国法院高素质审判提供支撑的法官队伍,为证券犯罪审判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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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宣布上海法院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开幕式。据悉,研究中心将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上海金融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分析研判相关犯罪发展趋势以及打击、预防对策,着力打造证券期货犯罪审判人才高地,定期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充分发挥上海法院地处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以及连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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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翔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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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曦 


最高人民检察院

驻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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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洋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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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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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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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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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勇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陈鸿翔,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罗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副司长杨明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作主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学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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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明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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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硕 


深圳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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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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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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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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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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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教授



该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王尚明主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钱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刘剑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吴小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金玉围绕“二手以上被动领受内幕信息后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共犯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分界限”“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毛玲玲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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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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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江涛 


北京市公安局

经侦总队八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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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碧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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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炜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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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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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一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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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亮 


复旦大学

法学院教授



该议题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主持,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八支队支队长郭江涛、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翟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炜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巩一鸣围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格主体”“部分行为符合‘前五后二’标准但又存在反向交易行为的认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推定”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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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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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科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证券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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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一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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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艳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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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明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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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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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该议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长坤主持,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证券支队支队长高连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庞一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马雪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欧明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韩振兴围绕“利用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入罪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认定及溯及力”“‘伴仓’行为的定性及所获收益的处置”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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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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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峥 


上海市公安局

经侦总队九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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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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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强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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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彦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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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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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



该议题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主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支队长王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黄奕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吕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尚彦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王雍围绕“利用FOF基金产品配资行为的定性”“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擅自运用’的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中,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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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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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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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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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勇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主持闭幕式。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学勇作总结发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相关省市公检法、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高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文:阳韵

图:周婧 龚史伟 苏弋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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