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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作者:王利明

来源:《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3-31 20:28:59

王利明
法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关键词】
民法典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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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基本信息
王利明
法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汉族,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社会兼职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并担任财政部、国家移民局、北京市、福建省、山西省、山东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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