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良资产评道
来源:不良资产评道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1-28 08:34:51
前作8147字、六章、48条,人大审议版8433字、六章、49条,单看字数和条数,貌似变化并不大,但如果做细化比较,就会发现实际删改的字数相当多,虽然结构上基本上参照了原有的框架,但是不少条款做了明显改动,几乎可以称之为“重写”。1、包括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原先是在第六章的附则中体现。
明确了行业保障基金的范围,包括了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行业保障基金。
首次提出,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与惩治金融腐败协同推进。4、原有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般由金融机构端负责,但金融稳定法的新要求,意味着未来如果出现影响较大的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也需要及时做出澄清,并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保证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持信息传播透明。
首次提出,禁止金融机构股东的股权代持。6、7、8、信息共享面进一步扩大。
首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金融领域反垄断执法,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首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发现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统筹协调机制报告。11、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促成重组、接管、托管、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并需要予以公告,此前没有公告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责分工重新扩写,其中对于被处置金融机构,明确要求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但删除了地方政府对于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
原第二十八条(处置资金来源)被全文删除。
(一)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
(三)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出资;
(五)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16、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非信用方式,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
18、首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稳定金融市场措施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豁免适用有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禁止性交易的相关规定。19、首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风险处置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调查。20、原有要求是涉及重大金融风险才进行处罚,现在删除了“重大”二字,意味着只要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金融风险或者金融风险隐患的,或者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人事任免,对金融风险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等情况就要进行处罚。
22、删除了“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