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0FFX009)的阶段性成果。应赵守江先生之约,笔者曾撰写“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一文,发表在《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276~282页。该文着力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的规范配置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前文的延续和发展。写作过程中,吸收了一些笔者此前已发表论文中的观点。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参见王涌:“作为民法方法论的分析法学导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4.详细的论证请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
5.如有诉讼法学者主XXX事诉讼法规范大体上可以区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训示规范多是鼓励性规定,严格遵守固然有其必要,如未遵守,其诉讼法上的效力也不受影响。效力规范包括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违反效力规范会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96页。
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7.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23页。
8.我国民法学界围绕民法规范论展开的讨论,大多都服务于这一目的。这一领域研究成果丰硕,在此不一一列举。
9.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表明民法在特定情形下也要发挥积极推动公共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
10.详细的论证请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71~79页。
11.参见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145~153页。
12.我国学者顾昂然先生尝言,“《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有提倡的意思。对社会公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这么办的,例如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给赡养费,不得虐待老人。还有一些是属于提倡性的,如夫妻间要团结和睦,在家庭中要尊老爱幼,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等。”参见顾昂然:《新中国民事法律概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3.指导性规范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例如,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但它的义务对成员国立法机关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行性。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14.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15.同上注。
16.同上,第55页。
17.同上注。
18.参见王轶:“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第66~74页。
19.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四章,第191~217页。
20.前注〔12〕,朱庆育书,第53页。
21.笔者将另文探讨强制性规范,在此不予详述。
22.稍微详细一些的论述请参见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51~160页。
23.广义的民事行为既包括商事行为,又包括狭义的民事行为。这里所谓民事行为,是指狭义的民事行为。
24.参见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25.就此问题稍微详细一些的论述,参见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04~116页。
26.前注〔2〕,张文显书,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