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黎明
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8-27 23:40:54
不久前,沧州市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金融机构破产在全国尚属罕见,农信社风险再度引起社会关注。
农信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机构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增大,在此我们有必要先看看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的破产之路。尚村信用社成立于1956年,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不抵债,从2001年2月起停止办理相关业务,2004年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2006年依法申请破产,2009年11月,银监部门批复同意尚村信用社实施破产,2011年8月尚村信用社按程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2012年3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后向肃宁县农行、肃宁县联社、吴桥县联社、北京银行四家债权人下达了申报债权通知书。之后,法院主持召开了尚村农信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参加了会议。
以此看来,一切似乎都是正常的,可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的“尚村信用社早在2001年2月停业时,已通过县联社调资的方式将该社所有的个人存款及股金支付完毕,已无任何公众存款,员工除一名主任外全部调到其他信用社工作,办公用地被肃宁县政府收回,成为“无业务、无场地、无人员”机构。目前进入破产程序时只涉及四家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无其他债务争议。该社所在当地金融秩序正常稳定,没有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影响。虽然,尚村信用社破产属于历史积案,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个案,并不具代表性和普遍性” 但是,他的这句话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和担忧。
当前,遍布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近些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事实上,农信社改革已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将管理和风险责任移交省级政府承担,构建了以省联社为平台的农信社新管理框架;探索了多种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显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资产历年亏损挂账562.1亿元,下降了360.6亿元。然而鲜亮的数据并不能掩盖农信社潜藏的风险。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风险仍然很高。以我院审理和执行的部分案件为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进入审理和执行环节后,办案人员发现,不是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就是贷款企业已经歇业和濒临破产倒闭。使案件陷入僵局。通过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发现,当初发放贷款时,有的农信社竟然未进行履行能力调查和实地勘察,更有甚者就是人情贷、关系贷。以致造成贷款无法收回。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这类案件的借款人多为农民或企业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亲朋好友或企业领导面子,过于相信他们的实力,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实际款项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难,生活难以为继。二、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许多案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区,并且互不相识,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签字担保,有一部分担保人则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知其为他人担保,自己也并未到场签字。三、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四、违规放贷现象严重。五、乡镇工作人员及教师担保行为不容忽视。乡镇工作人员受政府部门领导要求,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而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现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教师由于收入比较稳定,成为担保人的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六、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员对存款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复印,并伪造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或印章,把贷款挪作它用。此类案件现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没有担保。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认为造成以上情况发生的原因为以下几点(一)审查不力,业务不熟。 农村信用社放贷员放贷时对贷户的还贷能力及信用程度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予审查,致使贷款到期后,出现贷户无力归还及有钱也不还的情况。对担保物是不是属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贷款员对不是很熟,无法分辨出担保物是否合乎信用社的要求,致使逾期贷款无法回收。(二)人情贷、关系贷。前几年的贷款多是人情贷、关系贷,甚至中间存在有幕后交易,致使此类案件很难自动履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一大原因。(三)制度落实不力、收贷力度小、责任心不强。信用社内部虽然也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落实,信用社收贷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不能适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的局面。再加上信用社责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外勤收贷时态度不端正,认为放贷时不是其本人,有的都是领导批准放的贷款,造成他们认为收回与不收回无所谓,与自己无关。(四)虚增收贷数额。收贷外勤人员为了增加其工资或业绩,对于无还贷能力、人情关系的贷户,将本息或利息重新立新借据,实际上虚增了收贷数额。(五)领导重视不够、监管不力。由于农村信用联社内部几十个分社均有权放贷,联社内部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致使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案件普通存在。信用联社领导一般只重视放贷,对收贷重视不够,特别对依法收贷不予重视,不舍得投放人力物力。
我们再回到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破产案中来看,“尚村信用社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权人中不存在存款户,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已经妥善解决。尚村信用社在2001年停业,当时已经没有客户去做存贷业务了,并且之前已经做了存款户的清理,把钱还给了存款人。尚村信用社在申请破产之前已经对存款、股金以及人员都进行了处置,现在还剩4家债权人。尚村信用社欠4家债权人中的一家也就200万—300万元,并且都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给尚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这句话看似农信社已经把问题大部分解决了,但仔细一想这200万—300万元是什么钱,谁的钱?难道这四家银行的钱是凭空而来的吗?归纳起来还是国家的钱和储户的钱。如果再加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到现在的贷款利息恐怕又是一个天文数字吧?
其实肃宁县尚村,这里盛产皮草,被誉为中国的“裘皮之都”。当车从肃宁县缓慢驶入尚村镇时,道路两旁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皮草厂、皮革厂,在镇上也分散着兔皮、裘皮等专业皮草交易大厅。而这些皮草大部分出口到欧美、韩国、俄罗斯等地区,可以说,这里是经济相对活跃的镇。我想如果当初发放贷款时,农信社如果进行了履行能力调查和实地勘察,不放人情贷、关系贷等原因。是不会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再上法院如果加大审判和执行力度,尚村信用社是不会走到今天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破产制度以及建立履行能力社会调查中介机构非常有必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再加上利率市场化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中小型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银行破产由政府来兜底是不合理的。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市场化的金融保障制度来保障储户的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涉及破产,要处理的不仅仅是股东的权益,公众存款安全、金融牌照去留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被广泛讨论的银行破产法还没有出台,尚村信用社破产正是一个契机,应尽快让上述制度和法律被市场呼吁出台。希望能够为银行业破产找到一个标本。
在利率市场化这把“双刃剑”下,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也面对利润收窄的大趋势,农信社应尽力争取到更多的支农资金,为“三农”继续输血输力。一方面农信社需要培育市场敏感度,打造更多符合利率市场化环境的、灵活的贷款产品,另一方面,也要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与此同时,农信社自身要团结合作,在资金、业务、技术上互补互助,形成稳定的团队组织合力。所以,在农信社从“避风港”走向“大海”的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机构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破产制度就非常必要。
在建立履行能力社会调查中介机构这一方面,就是要把原本由农信社职工负责的履行能力社会调查这一工作交由专门成立的履行能力社会调查中介机构来运行,切断人情贷、关系贷的滋生土壤,我想也可能回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加强普法宣传,继续开展好巡回审判进农村的活动,对涉及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现场答疑,使群众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真实案例加以说明,进而不盲目贷款、不盲目为他人担保。而信用社自身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对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及学习。通过对业务学习、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责任心,做到依法放贷,防止违规放贷现象的发生。加大对逾期债权的追讨力度,积极配合法院清收债权。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那样尚村信用社的悲剧将不会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