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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作者:不良资产头条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发布时间:2023-05-04 23:28:51


裁判要旨 

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案例索引

《杨秀芳等执行案》【(2022)京执复247号】

争议焦点

执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可以突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裁判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故北京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对(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366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等费用超过24%的部分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国通公司的复议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2022)京02执异370号执行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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