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浪财经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2-10-13 23:08:06
武汉金凰公司200亿元假黄金质押骗贷案有了一个终审裁定结果,由中国人保财险赔偿贷款方长安信托8.2亿元。
这是武汉金凰系列骗贷案中首个终审裁定,其他涉案金融机构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案情与此基本一致,中国人保应难逃赔偿责任。
自2015年以来,武汉金凰公司以“黄金质押+保单增信”的方式,开出了300亿元的保单,从恒丰银行、东莞信托、民生信托、长安信托等15家金融机构贷款200亿元,到2020年5月案发,尚有160亿元贷款没有偿还。
这些保单主要是由中国人保武汉财险分公司出具。当假黄金暴露后,金融机构向中国人保财险索赔。
但中国人保并不认账,称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武汉金凰公司,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无权起诉中国人保。
今年8月24日,在中国人保召开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人保集团副总裁谢一群表示,“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来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我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但现在的终审裁定表明,中国人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陕西省高院于10月1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显示,经陕西省高院审理,终审裁定维持原告长安信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亿元;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裁定。
在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长安信托是否有权起诉?中国人保是否应成为被告;二是法院管辖权在西安还是武汉?
1.焦点一:诉讼对象
对于诉讼对象的问题,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和人保财险认为,长安信托不享有诉权,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长安信托的起诉。并且,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签发保单引发保险纠纷的,不应直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告。
人保称,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涉保险合同对长安信托并无约束力,长安信托无权根据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己方行权依据。一审裁定认定长安信托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武汉金凰公司投保了两份《财产基本险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武汉金凰公司,两份《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之后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约定,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武汉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该保单项下单一受益人为长安信托,该保单项下争议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陕西省高院如此表示。
陕西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判令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此项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亿元;判令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财险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焦点二:管辖权
关于管辖权,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在上诉中要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长安信托的注册地是西安,而人保武汉公司希望将诉讼移到自己熟悉的武汉。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和人保财险指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汉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质押黄金)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而且,本案牵涉利益重大、案情复杂,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本案应予提级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在武汉200亿假黄金骗贷案中,中国人保如果都按此逻辑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对其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武汉金凰公司与放贷金融机构联手造假,那么,中国人保可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