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30日 周六
关于本网
位置:
陈龙 王昌举 罗国伟:网络“套路贷”涉黑案件办案思路——以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 

作者:陈龙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3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5:08

【摘要】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暴力”等相当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后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复合危害,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网络“套路贷” 民间借贷 “软暴力”催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被告人汤某甲,男,28岁,大学文化,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4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某、邓某某、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电子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汤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某、邓某某、汤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涂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网络“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000余万元,违法犯罪所得7000余万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余万条。

该组织“软暴力”催收10000余笔,公安机关抽样取证259名被害人中就有140余人被“软暴力”催收,230余名被害人亲朋被滋扰。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因该组织的“软暴力”催收而自杀、抑郁、退学等,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周边亲朋正常生产生活,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危害了该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本案因被害人控告至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案发,由该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9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年11月21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31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汤某甲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2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0年11月3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网络“套路贷”涉黑犯罪的认定要点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网络“套路贷”系“套路贷”的一种特殊形式,贷款人的“贷款”和“还款”均系通过贷款APP完成,行为人的非法催收也是通过信息网络途径实施。

(一)网络“套路贷”本质上仍然是以欺骗的方式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体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共同犯罪,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利用、处分的意思。民间借贷与“套路贷”都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认定“非法性”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出借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对实际借得的本金以及利息都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网络“套路贷”主要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借款,恶意垒高债务金额,并以非法方式追索“债务”,以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1]。案例中,该组织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骗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三年内群体在公司的APP上注册进行贷款,通过现金贷或者在购物平台中虚构高价售卖低价回购事实,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在相关三方电子合同中,除乙方被害人是真实的之外,甲方(资金出借方)以及丙方(服务提供商)均为虚构。该组织扣除借款人所借金额40-50%的各项费用后,通过修改平台的提示内容恶意延长逾期天数,对逾期被害人按照每期、每天3%的比例收取高额违约金,诱使被害人在该组织不同APP贷款“以贷养贷”,恶意垒高还款数额,并对无法按期还款人员采取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语言威胁、发送侮辱、淫秽P图等“软暴力”方式“索债”,体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

1.网络“套路贷”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司法认定。“套路贷”形成初期,多为现实接触型的“套路贷”,如车贷、房贷等,通常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此种情形构成诈骗罪无异议。在“套路贷”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日,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打击,逐渐向网络领域发展和倾斜,尤其在网络“套路贷”中,越来越多的行为人有意模糊原套路中“骗”的认识,不再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将不公平的条款明白无误地告知被害人,或采用隐匿和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借款人无经济收入、“以贷养贷”恶性循环的状况,使其接受不平等约定。[2]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当行为人将虚高本金、违约金等不平等的条款告知借款人,则不构成诈骗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是否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被害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3]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尤其在网络“套路贷”中体现尤为显著。案例中行为人先利用被害人急需借贷而本身经济状况弱的情况,在宣传贷款时,采用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口号”,形成容易借贷的表象诱使被害人进入“陷阱”;借贷过程中,行为人依据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三年内特殊群体基本无经济来源,还贷能力弱,极易形成违约的状况,故意设定极短还款期限和高额违约金条款,并以嵌套合同、协议格式条款的方式告知“砍头息”和高额利息,因被害人绝大部分都急需用钱,且被容易贷款所蒙蔽,在实施网络借贷操作的过程中并无实质性阅读合同、协议的条件或时间,“明知”形同虚设,容易因行为人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

2.网络“套路贷”共犯的司法认定。“套路贷”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人在不同环节参与,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对“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共犯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随着该类犯罪的更新迭代套路层出不穷,犯罪环节分工日趋细化并有物理隔离趋势,增加了打击难度。尤其是在各环节团伙成员之间犯意沟通或共谋的证据不足时,认定“明知”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4]案例中,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划分部门的手段将“套路贷”各环节以“广告宣传”“征信审核”“资金贷出”“本息催收”等流程分解到不同部门,部门之间意思联络较少,无法简单认定各环节人员的共同犯罪故意,尤其是部分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直接关联度不高的部门和人员。专案组梳理全案证据,综合考虑公司制定的“禁止串门、禁止交流工作内容”等不合常理的限制规定,部门办公场所名称与部门工作内容无关联,部分部门工作内容明显违法,工资收入与业绩挂钩且明显高于正常工作,部门成员多为大学、大专等高学历人员对工作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有较高认知能力等情况,综合认定各部门成员主观上“明知”,根据各自分工并通过互联网形成犯意联络,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套路贷”犯罪。

(二)“套路贷”通过信息网络更新了犯罪形式,放大了违法犯罪后果,导致侦破难度更大,更凸显打击必要性

随着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犯罪手法日益翻新,犯罪模式、犯罪结果更趋隐蔽化,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打击的能力更强。网络“套路贷”相较于线下“套路贷”,虽然缺少人与人的物理接触,但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方式更为隐蔽,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违法所得更为巨大。

1.网络“套路贷”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来源更为广泛且数量更多。不同于普通“套路贷”,网络“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在贷款平台内植入第三方子程序用于非法获取贷款人通话记录、通讯录、淘宝、学信网等个人信息。案例中,该组织开发的APP软件在下载注册时会要求被害人对其开放手机隐私权限,通过APP中嵌套的第三方“爬虫”软件,将被害人的定位、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相册等信息全部予以获取,而被害人因缺乏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往往对权限获取请求无警戒心,以致于其个人及相关亲友信息泄露。经统计,该组织通过第三方“爬虫”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余万条,数量巨大。

2.网络“套路贷”非法催收行为影响范围更广、成本更低,且暴力性更为隐蔽。普通“套路贷”一般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仲裁或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软硬兼施向借款人逼债索债,主要为面对面接触的物理方式。随着信息化发展,部分普通“套路贷”也逐渐将短信轰炸、“呼死你”等手段用于催收,但是由于普通“套路贷”存在线下交易的“先天”劣势,尽管部分采用了电信网络催收手段,但是其犯罪的实体化程度以及成本仍相对较高。与之相对比,网络“套路贷”催收,通过采用纯网络,无物理接触方式,极易实现大范围催收,成本极低且暴力更为隐蔽。案例中,遭受该犯罪组织催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聚投诉”和“华声在线”等网站进行投诉。据统计,在“聚投诉”平台中对该犯罪组织的投诉有129件,涉及28个省市区,点击量达47483次;“华声在线”中仅对该犯罪组织使用的“任你花”APP就有23条投诉,涉及11个不同地区,点击量达高到289929次。

3.网络“套路贷”产生的社会危害更广、影响更大,后果更为突出。普通“套路贷”因产生于线下,其往往局限在某地或者某区域,“套路贷”的潜在被害人相对固定在该范围内,其危害范围相对较小。网络“套路贷”犯罪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直接、现实的接触,但因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和高度渗透性,其针对的犯罪对象为整个网络空间用户,产生的危害范围更广,在法益侵害效果上等同普通“套路贷”甚至更大。案例中,该犯罪组织暴力催收10000余笔,公安机关抽样取证259名被害人中就有140余人被暴力催收,230余名被害人亲朋被滋扰。在该犯罪组织APP平台贷过款的被害人中,张某某、郝某某等3人自杀;陈某某、李某某等3人自杀未遂,毛某某、勾某某等3人身患抑郁症;胡某某、方某某等10余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

4.网络“套路贷”涉网特征导致案件办理难度更大。首先,网络“套路贷”成案率相对较低。部分基层民警难以准确区分民间借贷与网络“套路贷”,受理报案时多作民事纠纷处理,难以成案;因网络“套路贷”证据提取难度相对更高,立案后的成案率更低,致使被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其次,网络“套路贷”因信息数据化程度较高,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极易销毁、灭失,对技术性证据提取专业化要求高。最后,网络“套路贷”的被害人基数庞大且涉及范围广,取证难度和成本高,增加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案例中,仅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23日不到一年时间内,该犯罪集团就累计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10852名被害人虚假放贷,公安机关先后前往陕、鄂、粤等20余省市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调取证据。

(三)网络“套路贷”组织如果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四个特征”的,应依法认定、坚决打击

在该案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时,就是否认定涉黑,争议较大。专案组仔细研究了“两高两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全部法律规定、会议纪要及办案指导性文件,厘清了历年司法解释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标准的更替与延续,结合本案情况审查认定:该组织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较为明显,重点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审查。

行为特征方面,虽然该组织的主要行为手段为“软暴力”索债,但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软暴力”也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表现的前提下,结合该案所体现的严重后果看,虽然“软暴力”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肉体上伤害,但长期的侮辱、滋扰、威胁给被害人及周边亲朋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教学管理秩序。特别是该组织主要针对在校或者毕业三年内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放贷,该群体社会阅历和经验少、周边关系单纯、心理承受能力差,对被害人的长期侮辱、威胁及对其周边亲朋的频繁滋扰导致被害人与身边亲朋无法正常交往,甚至形成了比现实暴力更为恶劣的危害后果,达到了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可以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案例中,该组织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累计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852名被害人虚假放贷8000余万元,收款15000余万元,违法犯罪所得高达7000余万元。“软暴力”催收10000余笔,抽样取证259名被害人中就有140余人被“软暴力”催收,230余名被害人亲朋被滋扰。经对扣押的手机进行抽查,仅18部手机中就存有发送过的侮辱、淫秽图片500余张。经查证的被害人中,3人自杀身亡,3人自杀未遂,3人患抑郁症,14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相对集中在四川、云南、陕西、重庆、湖北等地高校,对该区域内的高校生活、教学秩序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据“聚投诉”和“华声在线”网站统计,“聚投诉”网站涉及28个省区市129件对该犯罪组织7个APP的投诉,点击量达到了47483次,“华声在线”仅涉及“任你花”APP就有23条投诉,涉及11个不同地区,点击量达到了289929次,在网络空间和网络贷款行业造成较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三、以检察履职提升网络“套路贷”涉黑犯罪办案质效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效,夯实证据基础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案组,对前期侦查工作所获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分析,其中包含数百份嫌疑人供述与辩解,20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被害人提供的书证,400余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在涉案公司查扣的大量书证。通过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分析,及时梳理,加强对涉案公司的架构、涉案人员的身份及相互关系、公司的运营模式、放贷及催收流程等具体案件情况的了解,引导公安机关对主犯之间、部门之间形成共谋的证据予以强化和收集,尤其是对公司规定、部门规章、成员微信聊天记录,股东资金的来源情况予以重点收集。提醒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提取、保存、分析时的特殊规定,保证程序合法性。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金额审计时,关注个人参与时间和经手的数额,客观认定个人参与犯罪金额,不断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为后期案件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处理涉案人员

该案涉案人员多达165人,且多数为刚毕业年轻人或者在校大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大学生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因求职就业进入犯罪集团,但积极参加犯罪活动、情节恶劣的依法从严处理。因求职就业误入犯罪集团,参与犯罪时间短、仅是接受安排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且真诚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的依法从宽、从轻处理。对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汤某甲,积极参加者汪某某、邓某某、汤某乙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所涉罪名上均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其余31名被告人依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时间长短、获利状况、参与犯罪紧密度等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差异化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8.6%。公安机关后续移送审查起诉的130名犯罪嫌疑人中,29名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提下依法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继续侦查的80人终止侦查,充分保障人权。

(三)以检察履职强化法治担当,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检察机关专案组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多名涉案人员系通过同学介绍或者为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而进入该犯罪组织,加之学校对高校大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监管措施不到位,高校大学生在误入“套路贷”组织后也未及时联系学校寻求帮助,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相关问题。一方面,通过向相关大专院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高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定预防犯罪等相关工作机制。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宣传进校园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识别“套路贷”中的“套路”,既引导高校毕业生合理择业、合法就业,又增强防骗意识,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鼓励大学生一旦遇到暴力或者非暴力催收时应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注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610213]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61400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614100]

[1]参见朱和庆、周川、李梦龙:《〈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9期。

[2]参见金懿:《“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犯罪研究》2019年第2期;钱立波、胡公枢:《“套路贷”行为规制刍议》,《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3期。

[3]同前注[2]。

[4]同前注[1]。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旨在克服金融法学研究力量分散化、研究成果碎片化、研究体系零星化的问题,以便学习者集中学习及研究者有效交流,我们对于每一篇文章的专业性、学术性、深入度进行了审慎考量,感谢原作者及原刊物对于金融法学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如本文在本网站展示有所不妥,请联系小编予以及时删除或协商授权(联系邮箱:540871895@qq.com)。本网站仅用于学习、研究、交流,不进行任何商业合作,不作任何商业用途。
0人赞 +1
专家基本信息
【展开】
专家推荐文章
暂无推荐文章信息
今天是2024年11月30日 周六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