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财新 王娟娟
来源:文|财新 王娟娟
发布时间:2025-06-30 21:43:59
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连续财务造假,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年度报存在虚假记载
【财新网】中国证监会近期一纸处罚告知书,将越博动力(300742.SZ,已退市)历时数年的造假链条揭开。自2018年至2022年,在实控人操纵及外部人员串通之下,越博动力五年间累计虚增收入超9亿元、利润超2亿元,成为资本市场又一典型财务造假案例。
越博动力成立于2012年,主营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产品系统包括电机和自动变速箱等。在行业能获得政府高补贴的时代,越博动力业绩迅猛增长,2018年5月抓住最后的时间窗口“惊险”上市。上市后业绩就出现变脸,被怀疑财务造假,又爆发控制权争斗(参见财新网《越博动力控制权之争背后 沃特玛联盟“攒车”模式终结》),经营持续恶化。
2023年,越博动力因连续两年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净资产为负,触发退市风险,2024年被深交所终止上市。
越博动力在去年8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调查。证监会在调查完毕后,于6月27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间,越博动力还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下称“汇创蓝天”),导致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48.37%。
通过不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越博动力在2022年进一步夸大经营规模。具体来说,在以代理人身份销售新能源车辆时,越博动力应按净额法仅确认自身赚取的佣金收入,而非将整笔销售金额计入营业收入。由于采用总额法,公司把整车售价都算作自身收入,同时将采购成本也列入成本,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被虚增7981万元,各自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成本的40%以上。
除此之外,越博动力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查出,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其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8.69%,构成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越博动力造假始于公司高层的刻意操纵。告知书显示,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占江,直接策划、组织并实施了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李占江不仅在公司年报中签字背书,还将上市公司资金挪作偿还个人股份质押贷款,并对上市公司进行隐瞒。此次处罚中,李占江被处以1350万元罚款,并遭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过程中,还有两名“外援”作为帮凶。据公告披露,2019年至2021年,李占江多次与个人关系密切的于懿、贺靖沟通,由后两人控制或联系的公司为越博动力“配合造假”。于懿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参与虚构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业务,涉及金额2.7亿元;贺靖则先后帮助虚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收入9100余万元,并协助承接河南畅行的“假转让”。两人均被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分别被罚200万元及30万元。这是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帮助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两人中,贺靖曾在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担任越博动力董事长,其间曾与李占江争夺越博动力控制权,不惜发生“武斗”。因越博动力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贺靖已在今年4月被证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160万元。
常年财务数据造假,越博动力公司治理体系的失灵亦被充分揭示。证监会认为,其时任董事刘恒,作为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在李占江的安排下负责实施了相关造假行为;时任财务总监徐方伟,作为财务负责人在多份年报中签字确认,却未对资金流向、财务数据及收入核算方法进行充分审慎关注;时任监事孟涛长期分管生产、仓储环节,在面对大批退货时未及时采取核实措施;董事会秘书钟孟光在知悉重大诉讼未披露后,未能履行纠正义务。
根据公告计算,越博动力财务造假合计罚款3310万元,其中公司被罚1000万元。
证监会表示,财务造假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打击对象。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证监会于去年6月联合公安部、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确立了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明确了严厉打击配合造假、强化对配合造假方追责的工作内容。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同时,对于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相关配合造假主体等,也将通过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方式,予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