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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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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作者:张媛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发布时间:2023-07-23 23:14:13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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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入资全国性AMC条件放宽

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我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有五家,即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东方资产、长城资产以及银河资产。

在中国信达和中国华融引战上市的过程中,都有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比如2012年,中国信达共计引入社保基金、瑞士银行集团、中信资本、渣打银行,四家战投共为中国信达注入103亿资本金,共计持股16.54%。而中国华融也在2014年引入了数家外资机构。

根据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5、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条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随着全国性AMC业务规模不断,近年来其内源性资本补充并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外源性资本补充来源又相对有限。

此外,房地产风险的暴露以及高企的城投债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有限,或需要外部资金进入共同化解风险。

最后,四大AMC的内生不良规模较大,出于内部治理和改革的需要,也有必要放宽境外机构的入股条件,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引进专业人才。

提高五大AMC控股股东净资产率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例如,《办法》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而此前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的要求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但同时,《办法》也明确,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五大AMC及子公司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改为报告制

新修订的《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也有明显改动。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此外,《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不过,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二、《征求意见稿》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三、《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简政放权举措?

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四、《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对外开放举措?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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