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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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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清理税收洼地

来源:西政资本

发布时间:2023-07-23 23:17:17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上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在“一、明确清理范围”中明确提到以下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市场方面认为,此次的发文意味着税收洼地的全面清理工作已正式启动,尤其是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这两个核心优惠政策,今后地方政府及地方税局层面还有多大的操作和腾挪空间有待后续继续观察。

事实上,税收洼地的清理早就在有序地铺排当中,我们在《个税稽查案件猛增》一文中有提到,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之后,对于自然人在公告发布之前通过税收洼地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并适用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的(实际为3.5%的税率),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面积的稽查并追缴了税款(查账征收情况下个税最高35%的税率)。

41号公告发布后,全国范围内的主要税收优惠地自2022年开始了大范围地取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原税收优惠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随后也出现了大面积的注销,不过税收优惠地的政府招商引税却遇到了空前的危机,因为对于大部分税收优惠地来说核定征收政策是实现招商引税和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的最核心路径,而在核定征收政策大范围取消的背景下,财政返还可以实现的优惠力度却非常有限,因此税收优惠地载体在实际经营业务中的应用已大幅减少。

就我们在地产和金融业务中的税筹应用而言,在税收优惠地设立载体(比如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适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方面的核心要点在于交易架构的合规设计问题,比如我们在地产投资业务中以税收优惠载体承接投后管理工作并收取管理费用,再比如我们在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投资中以税收优惠载体承接前期服务工作并收取服务费用,也即关键点还是在于税收优惠载体本身和相关方的真实交易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开票、收款和降低综合税负的问题,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那么核定征收、财政返还就会变成虚开发票的利益源头,这对国家的经济秩序、税收管理尤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说绝对是巨大的冲击。

客观来看,对税收优惠地的清理整顿为的是长远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过对于财政紧张且长期依赖招商引税的地区来说却存在很大的阵痛。当然,市场方面则更倾向于认为局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旧能够得以保留,包括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代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还有继续适用的空间,不然在目前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灵活用工涉税问题调整过大的话肯定会引起连锁反应。

同样的,正如我们在《个税稽查案件猛增》和《限售股减持的税收筹划》两篇文章中提到的一样,不管是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或公司的限售股减持,还是其他常见的台底费、居间费、财顾费等的节税需求,最终还是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有效的税收规划,更多业务操作方面的细节亦欢迎联系我们的西正税务师事务所详细交流和探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对税收洼地的清理已势在必行,因此市场各方想通过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实现大幅节税目标的心态应及时调整。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精神来看,有两个迹象已很清晰地暗示了国家对税收洼地的清理决心,具体举例如下:

一是深圳市税务局在今年3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就已明确提出“强化对平台企业、MCN公司的纳税辅导,遏制利用外地“税收洼地”偷逃税款行为”。

二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今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第十四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一)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二)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三)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五)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主体保证金;(六)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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