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23-06-16 21:14:06
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
(2018年—2022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审判作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践行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人民法院应持续思考和不断回应的课题。
五年来,浙江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诉源治理推进多元解纷、建设忠诚履职干净担当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推动全域数字法院改革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在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建设中展现法院担当。
一、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逐年下降,结案数保持动态平衡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116.79万件,一审结案总数119.98万件。收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8年顶峰时期的314276件下降至2022年的181275件,降幅达42.32%。从具体年份上看,除2021年一审收案数较上年降幅略小外,其余年份的一审收案数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下降,降幅保持在每年14%以上,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数降幅。结案数与收案数保持相对稳定,除2021年外,一审结案数均超过同期一审收案数。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二审收案总数47619件,结案总数47656件;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案件收案总数11274件,结案总数11399件;再审案件收案总数7727件,结案总数7628件。
(二)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下降,结案占比高于收案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占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总数的33.53%,一审结案总数占民商事案件一审结案总数的34.06%。收案数占比逐年下降,从2018年的38.78%下降至2022年的28.77%,下降超10个百分点,金融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正从三分之一向四分之一转变。结案数占比与收案数占比在趋势上保持一致,结案数占比均高于同期收案数占比,结案指标情况良好。
(三)地域分布呈梯队化,各地收案数均显著减少
2018年至2022年,全省11个地市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地域分布逐渐呈现梯度状态。五年来,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在15万件以上的地市分别为杭州、宁波、温州,该三地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总和占全省的近一半;一审收案总数10万件以上的地市分别为金华、台州、绍兴;一审收案总数10万件以下的地市分别为丽水、嘉兴、衢州、湖州、舟山。
从具体年份上看,全省各地市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均有明显下降,其中:金华、台州、丽水三地2022年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较2018年减少一半以上。
(四)主要案件类型基本稳定,新类型案件初步显现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排名前五的案由较为稳定,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稳居第一和第二大案由,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收案总数70.95万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收案总数25.43万件,分别占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的60.75%和21.77%。信用卡纠纷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连续排名第三,2021年以后下降至第四位,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1年以后从排名第四上升至第三,五年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收案总数7.63万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收案总数4.58万件,分别占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的6.53%和3.92%。票据追索权纠纷2022年取代借款合同纠纷成为排名第五的收案案由。另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在全省金融案件中也占据一定规模。
五年来,全省法院金融案件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案由,保理合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认购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等证券纠纷,虽然案件数量有限,但仍值得关注。
(五)部分案件收案波动明显,与经济法治环境相关
2018年至2022年,部分案件类型紧跟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下降的趋势,降幅明显,其中:一般取回权纠纷2022年一审收案数较2018年下降95.39%,保险费纠纷下降95.00%、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下降86.21%。另外,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等借款合同纠纷2022年一审收案数较2018年减少12.35万件,信用卡纠纷、借记卡纠纷等银行卡纠纷较2018年减少1.95万件。
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整体下降的情况下,部分案件类型不降反升,其中波动较大的案件类型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等票据纠纷2022年的一审收案数分别为2018年的27倍和9倍,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分别为2018年的21倍、20倍和6倍,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是2018年的11倍,典当纠纷是2018年的2倍。另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收案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六)金融行业收案集中度高,金融机构间存在差异
2018年至2022年,全省不同金融行业所涉金融案件一审收案集中在银行、保险行业,其他金融行业涉案数相对较少,其中:全省法院涉银行类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总数33.11万件,涉保险类金融案件6.54万件,涉证券类金融案件3907件,涉期货类金融案件80件,涉信托类金融案件29件。
以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的42563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案件分布情况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8544件、股份制商业银行4453件、城市商业银行8817件、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16972件、村镇银行2068件、民营银行42件、外资银行33件,消费金融公司930件,汽车金融公司165件,其他539件。
(七)结案标的额下降,50万元以下标的额占多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标的总额9783亿元,前四年的结案标的额呈下降趋势直至2022年有所回升。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平均结案标的额81.54万元,前三年的平均结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2021年迅速下降至47.62万元,直至2022年开始回升。
从具体案件类型上看,五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结案标的总额4377亿元,占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标的总额的44.74%,一审平均结案标的额169.25万元,2022年的一审平均结案标的额较2018年减少27.78%。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标的总额3195亿元,占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标的总额的32.66%,一审平均结案标的额43.43万元,2022年的一审平均结案标的额较2018年减少26.07%。一审结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全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总数的八成以上。
(八)审理天数逐步减少,审判效率提升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平均审理天数逐步减少,分别为49.58天、51.92天、45.91天、44.06天和43.00天,2022年金融案件一审平均审理天数较2018年减少6.58天。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平均审理天数从2018年的49.58天下降至2022年的36.72天,减少近12.86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2018年的48.93天,下降至2022年的43.81天,减少5.12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从2018年的48.63天下降至2022年的41.77天,减少6.86天;信用卡纠纷案件从2018年的45.90天下降至2022年的35.87天,减少10.03天;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从2018年的68.95天下降至2022年的54.98,减少13.97天。
(九)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增加,一审调解结案率增长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88894件,占全部一审金融案件的7.4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875016件,占比72.93%;适用普通程序案件235893件,占比19.66%。从具体年份上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数从2020年起快速增长,至2022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已达到全部一审金融案件的15.83%,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随着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普及,普通程序适用率从2018年的27.95%降至2022年的15.05%。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诉前调收案总数835612件,结案总数867506件,金融案件诉前化解逐渐常态化。其中,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总数253011件,调解成功率37.78%。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调解结案总数261342件,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总数1199803件,调解结案率21.78%。从具体年份上看,金融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保持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2022年金融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24.57%,较2018年上升近6个百分点。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二审调解结案总数3958件,二审结案总数47656件,调解结案率8.31%。从具体案由上看,民间借贷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的调解结案率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件类型。
(十)服判息诉情况良好,案件瑕疵率较低
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二审收案总数47619件,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总数119.98万件,金融案件二审上诉率3.97%,较同期民商事案件总体上诉率低3.09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较高。五年来,全省法院金融案件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收案总数11274件,占金融案件一审结案总数的0.94%,低于同期民商事案件。
五年来,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上诉案件改判发回瑕疵案件总数为895件,金融案件一审判决结案数663682件,金融案件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0.13%。其中:借款合同类726件、保险纠纷类91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类41件、委托理财合同类22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件、票据纠纷类4件、信用卡纠纷3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2件、证券纠纷类1件。
二、浙江法院金融审判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占比重
民间借贷纠纷连续多年保持收案数第一。五年来,全省法院累计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0.95万件,占全部一审金融案件的60.75%。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交易不公开、规范性欠缺,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8年2月,台州玉环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对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证据审查、夫妻共债认定、利率保护等方面提高标准。2018年11月,省高院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在全省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收案逐步减少,从2018年的21.59万件下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占金融案件的比例从68.71%下降至57.35%。目前,民间借贷出现隐蔽化特征,现有职业放贷人名录内人数逐渐减少,认定标准亟待细化完善。民间借贷持续成为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应当强化甄别查处。
(二)金融借款和信用卡案件诉讼争议相对较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作为全省法院第二、第三大金融案件类型,五年来累计受理一审案件25.43万件和7.63万件,分别占全部一审金融案件的21.77%和6.53%。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借款合同往往为标准化格式合同,借还款信息均有电子化记录,多数案件并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而仅因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引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较弱。总体上,该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不大,审理质量较好,二审上诉率仅为1.53%,二审改判发回瑕疵案件数为82件,占该两类案件一审结案总数的0.02%。五年来,除通过裁判引导外,浙江法院致力于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的多元化解上下功夫,激发调解、督促程序、仲裁、赋强公证等非诉程序活力,践行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务的重要职责,倒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建立预防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利息、费用和效力问题
金融审判对金融创新持宽容、开放的司法态度,对影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五年来,全省法院通过个案办理,发现和研究了涉效力争议的疑难案件,如车贷担保行业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案件、变相票据贴现案件、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案件、虚拟货币投资款结转为欠款案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案件等。同时,为缓解借款人融资成本偏高,利息和费用问题也成为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利率保护范围、利息种类、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融资担保垫付成本过高问题,保证保险理赔后主张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问题,保险费较高问题等。
(四)新类型金融纠纷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可见一斑
金融审判工作的复杂性日益加剧,银行纠纷从单一的金融借款向银行理财、产品代销方面延伸,证券纠纷向债券、期货、私募基金领域扩展。新类型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多层嵌套、分层设计,交易结构十分复杂,金融审判在知识储备和法律适用上面临挑战。五年来,全省法院累计受理一审证券纠纷类案件3907件、期货交易纠纷类案件80件、信托纠纷类案件29件。收案总量虽不大,但在不同年份间仍有一定幅度增长。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为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案件,从2018年至2022年一审收案总数3571件,占全部证券纠纷类案件一审收案的91.40%。从2019年涉祥源文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对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责任主体范围给予司法回应,到2021年涉五洋建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对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思路,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施行以及包括诉讼时效衔接、金融监管协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诉调对接等各项制度的持续推进,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在取消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后,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以及重大性的判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等内部人员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损失因果关系及造成损失其他原因的查明等问题,都需通过金融审判司法实践不断完善。
(五)各地市形成各具特色的金融司法服务品牌
浙江高院辖内共11家中级法院,杭州中院作为省会城市所在地中院,五年来全辖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79万件,占全省金融案件总量的18.23%,收案量居全省首位。杭州法院以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支持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为目标,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互联网金融案件办理,群体性纠纷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切实扛起省会城市的责任担当。宁波中院作为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院,五年来全辖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8.93万件,宁波法院作为移动微法院诞生地,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金融审判理论研究上成效显著。温州中院作为“两个健康”先行区和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所在地中院,在金融纠纷化解破局、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防控、破产衍生诉讼办理上探索出“温州模式”。嘉兴中院作为红船起航地中院,坚持政治统领,在金融风险预防化解工作中始终践行初心使命。湖州中院切实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绍兴中院擦亮新时代“枫桥经验”金名片,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调对接上发挥属地优势,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金华中院迭代升级“龙山经验”,针对类型化纠纷集中研究试点,探索保险案件同业化解新思路。衢州中院致力于用小案件阐释大道理,发布“衢州有礼”典型案例,用法治传递正能量。台州中院以司法助力台州国家级“小微金改”试验区向示范区迈进为主题,强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丽水中院高扬“丽水之干”行动奋斗旗帜,构建金融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助推“当事人一件事”改革落地见效。舟山中院汇聚涉海要素资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三、浙江法院金融审判主要工作
(一)坚持底线思维,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主动融入金融治理格局。省高院与省银保监局签订《促进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效衔接合作协议》,建立定期联络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连续多年参加全省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整体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积极参与“平安浙江”建设、“法治浙江”建设工作推进。根据中央和省委对各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开展企业债务风险、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2018年11月省高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2019年6月省高院与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有效甄别打击套路贷、高利贷、职业放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构建金融监管联动,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司法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省高院于2020年7月规范P2P网贷平台案件办理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追赃挽损。2021年,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妥善审理私募基金领域案件。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风险提示,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及时发现金融风险隐患。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金融风险隐患问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借名借款等问题,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送司法建议,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地市跟踪监管,推动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规定。对金融借款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个别金融机构贷款审查不严,风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该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促使该机构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制度,查处涉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汽车销售商和服务商强制要求进行非必要价值评估,搭售高额保险,收费名目众多,缺乏资质等问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与监管部门保持同频共振,有效整治汽车金融领域潜在风险。五年来,全省法院累计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600余件。
(二)坚持服务大局,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疫情期间,浙江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依法采用信用修复、“活扣”“活封”、调解、和解、司法重整等手段,帮助2.8万余家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先进技术或品牌效应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参与在浙金融机构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工作,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展期、还息续贷等金融支持政策,依法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信贷创新产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五年来累计审结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429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82件。
服务保障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五年来,浙江法院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妥善审理多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杭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祥源文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通过“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工作机制,帮助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快速获得损失补偿,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纠纷高效化解提供成功经验。杭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五洋建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入选“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均开创了债券市场先河,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新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四家中院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
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以《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制定为契机,着眼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的区位特征,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多次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坚决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动产、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案件,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持续指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定期报送条例执行情况。
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杭州中院二审的上诉人宣某与上诉人财通证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确立了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的裁判规则,对其他同类案件处理起到示范作用。丽水中院、莲都法院审理的刘某诉某银行南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从金融机构行使抵销权问题入手,有力保护了个人储蓄存款不被擅自冻结、扣划。宁波中院出台《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的工作指引》,努力实现当事人纠纷化解“一次不用跑”。台州法院针对保险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等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智能化建设提质增效
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省高院下发《浙江高院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工作指引》,各地法院积极落实相关举措,2022年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收案数较2018年减少9949件,降幅18.95%。温州、舟山、丽水等法院试点“预查废”机制,累计开具“预查废”证明2291份,鼓励金融机构以此作为不良债权核销依据,无需立案即化解金融纠纷。杭州、宁波等法院探索电子支付令,减少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便利金融纠纷非诉化解。会同省证监局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湖州中院与嘉兴、湖州两地金融办签订多元化解合作协议,分流引导7家上市公司近500余件案件;绍兴中院总结类案审理经验,形成“诉前引调+示范裁判+判后一揽子化解”工作机制。嘉兴、金华法院探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类型化治理。深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2022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收案数较2018年减少111972件,降幅51.85%。
加强数字化改革应用。打造场景应用,用智能化成果赋能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上线并推广“凤凰金融智审”审理模式,实现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全流程智能化办理。2022年通过“凤凰金融智审”审结金融案件5015件,标的额71亿元。建德、淳安法院开发的“民间借贷智审”平台已上线运行。2022年,省高院与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共同印发《关于推进金融“共享法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法院和银保监部门共同指导推动,行业协会、银行保险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共享法庭”工作体系,形成各地市银保调委及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机构网点“1+N”金融“共享法庭”立体服务网络布局,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通过“一屏、一线”,集成浙江解纷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庭审直播网等软件,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窗口。目前,全省共建立金融“共享法庭”457个。
四、浙江法院金融审判下一步举措
一是立足审判实践,树牢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发挥金融协同治理合力,对外主动对接金融监管部门,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深化落实《促进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效衔接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对内与立案、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建立金融审判协调机制,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妥善审理涉金融监管行政案件,提升金融债权执行效率,促进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守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底线。坚持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支持金融产品创新,依法正确审理涉新类型金融产品、服务及交易模式的金融案件,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诉源治理,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与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合作,推动金融“共享法庭”实质化运作,加大对金融纠纷尤其是消费类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完善集约化审理机制,以“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模式,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提升金融解纷数字化水平,充分发挥“凤凰金融智审”制度优势,开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智能审判项目,促进提质增效。巩固深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两大案由的治理成效,提高诉前化解信用卡纠纷比例。
三是把握形势任务,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始终把讲政治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要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准确识别、评估、防范和应对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狠抓专业能力建设,加强疑难问题常态化收集和研究,以发布典型案例、疑难问题解答、改判发回分析等方式加强条线裁判尺度统一。调动金融审判人才积极性,对供应链金融、私募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前沿法律问题加强调研攻关。强化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铁规禁令,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金融审判规律相结合,健全适应金融审判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