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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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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IPO案例:发行人是买方收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作者:流风回雪vv

来源: 雪姐V

发布时间:2023-06-05 21:32:59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今天只总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景,就是说,如果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应该怎么办?(蓝字来自招股书,经过缩写、改写,但还不是易读文字,可以只看标题然后跳过)

一般来讲,收到虚开的甚至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买方故意,一种是买方非故意。这样的案例在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是很常见的,但是我们并不想收集很久以前的例子,所以只找了20几个案例,再删除掉没有什么特色的、叙述简约的(比如看不出是对外虚开还是收到虚开、收的是不是专票),留下的就更不多了。

留下的案例有这样几种情况。有时候,发行人是完全无辜的、被动的,完全是发行人的供应商有问题。

603073 彩蝶实业 2023年,不知者无过失,补税后不处罚

2021 年 3 月 ,税局下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给发行人开具的 4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涉案发票金额合计29.47万元。而发行人实际收到对方 2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发票金额合计为14.74万元。其余 2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人未收到且未进行账务处理。2021 年 3 月,发行人就前述 2 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4.31万元。

2021 年 10 月,税务局出具《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的情况说明》,确认“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彩蝶实业存在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未发现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且在得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本局对彩蝶实业收取前述 2 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已处理完毕,未就该事项对彩蝶实业进行处罚。”。

供应商可能有这些问题,比如,他开的发票是他自己的,也是真实的,但是,他最后由于自己的经济原因没有交税,所以被税局判断为虚开。大家都知道,如果税局把一家公司的发票判断为虚开,那么税局就可以向这家公司的客户继续追缴税款,直到把税款收齐为止。

这种情况下,作为客户的发行人,那是必须配合的。发行人无辜,甚至说有点儿委屈,但是它得照办,他也就只能假装自己收到的是增值税普票吧。

301276 嘉曼服饰 2022年,供应商无力补税,发行人按税局要求补上税款,不被处罚

税局于 2021 年 4 月 认定,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商场内货柜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向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9.38万元,同时收到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行人已申报认证抵扣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税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72万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万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0.84万 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9.79万元。

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基于发行人向该公司的真实货柜采购业务开具。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起与改公司终止合作。

税务主管机关近期对北京添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该公司无力补缴其历史上违法抵扣的增值税款,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向发行人追缴因该公司给发行人开具的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及相应滞纳金。

鉴于发行人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提供证实相关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再一种情况,是供应商的问题,就是他开的票本身有问题,这个票不是他从税局领购的,是他从别的地方买来的,这开出去就是假票。由于金税工程的普及,这种情况已经很罕见了。

300669沪宁股份,2017,供应商非法获取专票,发行人补缴税款103万元

2010 年至 2013 年间,公司向包装材料供应商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采购木制包装物,由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款合计 102.99 万元。

2014 年,因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法获取,经相关税务机关裁定,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发票取得方的进项税额抵扣。

2014 年度,税务局下发了对公司的税务处理,公司补缴增值税 102.99 万元。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认定:未有证据表明公司知道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为非法获取,未有证据表明公司恶意获取上述增值税发票,公司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0】18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补缴增值税款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就是,供应商属于胆大包天的虚开专业户,这种只要沾上,哪怕根本没有收取虚开发票,也得做出很多解释说明。

688388嘉元科技,2019年,没有收虚开专票,和涉事(大案!)关联供应商停止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规模迅速扩张,对原材料的需求量及其供应稳定性的 要求大幅增加,对原材料的纯度要求有所提高。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 福建上杭太阳铜业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逐步上升,对北京 中海佳豪和天津万美泰的采购金额逐渐下降。

2017 年 10 月,北京中海佳豪和天津万美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美林因其控制公司涉嫌曾于 2010-2014 年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此后,北京中海佳豪和天津万 美泰暂停经营,发行人停止与北京中海佳豪和天津万美泰的交易。

李美林应该是发行人股东之一(发行人挂新三板时定增进来的,没看见说退出,IPO的时候应该还在),他被抓获了,到招股书签署时还没判决。现在我们可以从裁判文书网上看见((2019)京刑终133号),这次大案涉及的税款就是多少亿,几个当事人被判刑不等,其中李美林判刑20年。

这个案例的教益:看看人家遇到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处理的。有兴趣的建议看看科创板怎么问的、发行人怎么答的,都举证了什么。

再一种情况,就是纯粹第三方开票。就是供应商说我没发票了,我介绍一个第三方给你开票,这个客户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客户的发行人并不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你明知道是第三方开票,你为什么要收它的,它和你既没有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你收它的票就是明知故犯获取虚开专票,这种是犯罪行为。

同样是获取第三方开票,有的是供应商介绍来去抵自己的开票的,有的完全跟真正的供应商没任何关系,就是作为客户的发行人,直接找一个公司去买发票,这样的罪名就更大。

605128 上海沿浦,2020年,经办人不小心收受小额第三方虚开专票,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大力完善内控并制定惩罚措施

发行人于 2013 年收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滞补罚没情况为:补税 1,666.22 元、滞纳金 823.22 元、罚款 1,666.22 元、没收非法所得 0 元、查补合计4,155.66 元。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办人员未仔细核对开票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是否一致所致。上述税务处罚事项发生后,发行人按期缴纳了罚款,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等财务内控制度,加强了公司对购入、领用、开具、收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环节的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全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并要求接收发票的经办人员和部门分管人员严格比对发票信息、收款单位信息和协议签署方信息,同时在相应财务内控制度中规定了对失职人员的惩罚措施等。

688115 思林杰,2022年,报告期外取得第三方虚开专票,补税,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因报告期外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补缴情况:

2021 年 4 月 ,因公司存在 2016 年从供应商深圳市敏陌昌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公司补缴税费 27.25 万元。针对上述行为,公司已足额及时缴纳了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并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整改。

301238瑞泰新材,2022年,重要子公司抵扣第三方专票被罚,但不算重大

2019年被税局处罚:部分属于购货方华荣化工(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取得后在开票当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并通过营业费用科目在该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46,981.15 元。税局对华荣化工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3,490.58 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少缴税款限期追缴入库。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荣化工已足额及时缴纳罚款并已补缴少缴税款。

2020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说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亦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说的“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

这家子公司被处罚不少,招股书一共披露了8件,抵扣虚开的专票是其中之一。

003016欣贺股份,2020年,董事长、实控人之一曾因虚开专票案被判刑

2001年,孙瑞鸿在一家服饰公司做总经理,因为供货商给不了发票,就找无交易的第三方给开了4张发票,税额35万。2004年,判3缓4。

服饰公司和发行人无关。

孙瑞鸿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良好,没有真正坐牢。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他对大陆税法不够了解,虽然身为总经理,却专注于服装设计,所以不知道这是犯罪。

接下来就是论证此事不会影响其任职资格,不构成上市障碍。

上面这个案例,实际控制人曾经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过刑,主要就是他在很久以前,(当然是很久以前,如果是现在就不可能再去申请IPO了),购买了发票来抵扣,这样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然后又出来继续经营。

在涉事的企业主体中,有些是发行人自身有问题,有些是关联公司有问题,有些是子公司有问题,其处理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发行人本身有了这样的问题,那当然是积极的补税交罚款,然后获得税局的无罪证明,不予处罚,等等。总之,把大事化为小事,那是最好不过的。

如果是子公司有这样的问题呢?我们看见有的案例,他是把子公司给注销掉了,并且是在报告期之前注销的,这种情况是因为子公司“惹的麻烦比赚的钱还多”。如果子公司很重要,就不用这么干了,肯定得力保。

另一个例子是关联公司有这样问题,那么,发行人采取的做法就是弱化关联关系,把这个公司的股权完全转让出去,不再对他直接持股,不再跟他有什么投资关系了。

003002壶化股份,2020年,控股子公司补税、补罚款,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2018 年 1 月 26 日,控股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因 2016 年 9 月接受已证实虚开的 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国税稽罚[2018]2 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国税稽处[2018]3 号),追增值税 32,270.94 元及滞纳金,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 16,135.47 元。

2019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已经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均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这个案例没说是不是故意的。

301216万凯新材 2022年,控股子公司取得第三方虚开专票,税款409万元,未实际抵扣、未被罚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期间,控股子公司重庆万凯取得了两家第三方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总计 3,146.28 万元,税额总计 409.02 万元,重庆万凯未实际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重庆市国税局于 2020 年 10 月出具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论证“重庆万凯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这家拿到的虚开专票数额巨大,至于为什么“未实际抵扣”,可能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做分析,但极其要紧的一点就是:没让税局损失税款。

301029 怡和达,2021年,关联公司购买102份专票犯罪,注销后证明实际控制人无风险

昆山怡合达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公司,所以是关联公司。这家公司有犯罪记录,具体是:

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邵晓光在经营负责被告单位昆山怡合达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 份,涉及增值税额 149万元。后邵晓光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怡合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 149万元。

案发后,昆山怡合达及邵晓光已将上述税款补缴入库,并预缴罚金保证金。

判决如下:昆山怡合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邵晓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年判决,2019年这家公司就被注销了,实在是惹的麻烦有一点点大。招股书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前妻在这家公司的持股、任职情况,证明这些犯罪行为都和实际控制人没啥关系,不存在违反发行条件的风险。

300897山科智能,2020年,控股子公司涉事后转让给其他股东

2012 年 11 月间,控股子公司武汉山科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元,抵扣税额人民币 7.3万元。由于李郁丰时任武汉山科法定代表人,上述违法行为系李郁丰个人同意后实施, 2017 年 2 月法院判决李郁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郁丰受到前述刑事处罚时未在发行人处担任经营、管理相关职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李郁丰作为武汉山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述犯罪行为系经李郁丰同意后实施,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且发行人所持武汉山科股权已于 2013 年 12 月全部转让给李郁丰及其配偶,报告期内武汉山科不作为发行人子公司。李郁丰受到刑事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李郁丰是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9.76%。

而对于相关人的处理,一般是极力证明这个获取虚开专票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实际控制人曾经犯过这个,那当然要极力证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但如果是普通员工犯了这种错误,发行人就会主动以各种的手段去惩罚,以证实自己内控有效,是好企业。

总结时间到了,这些案例给我们启发有:

第一,要做好供应商管理。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曾经有前科的供应商,一定要敬而远之。

第二,如果摊上这种事情,一定要冷静分析,最好第一时间主动向税局陈述,征求谅解,取得宽大处理。当然,该补的税一定要补,并且是积极主动补。

第三,一定不要主动去获取这种虚开发票。我们今天找来的案例都是已经上市、IPO成功过关的企业,但是这种案例都不可攀比,就是说,人家能过,你不一定能过,人家漏税几百万补了没事儿,你可能漏税几十万,补了罚了也过不去。

总之,高危动作,严禁模仿。在这里有一个幸存者偏差,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是都是过关的,而那些没有过关的,比如,就因为很少的税款,而被税局认定为重大违规的,都无法陈列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看都看不到。所以,本文所举案例,严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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