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wara
来源:小泽的法律书屋
发布时间:2023-06-01 21:55:11
1.主要文件
*银监办发[2009]2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2〕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2.定义
单笔转让一般是指金融企业将单笔不良贷款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小泽注:与批量转让相比,单笔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缺少系统性的规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机构,一般建议按照相关文件及银登中心要求开展业务。
3.出让方
单笔转让的出让方是金融企业,一般为商业银行。
小泽注:试点范围内的金融企业可在银登中心开展单笔转让,其他金融企业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在银登中心以外实施转让。
4.受让方
单笔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社会投资者等。
小泽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债转股实施主体,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一般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而是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实施债转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如果通过银登中心开展对公不良贷款单笔转让,社会投资者将自然被排除在意向受让方之外。
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不得参与竞买(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决定及各级法院裁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除外)。
5.转让原则
单笔转让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
小泽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时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6.转让范围
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可以实施单笔转让。
不能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包括:
x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x 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x 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
x 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x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小泽注:目前尚无规定明确个人贷款可否单笔转让,不同金融企业存在不同理解,故部分金融企业通过淘宝等平台实施个人贷款的单笔债权转让。
7.转让流程
7.1卖方尽职调查
确定转让标的后,金融企业可参照批量转让相关要求,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做好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7.2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7.3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可参照批量转让相关要求、根据单笔转让资产的特点,制定转让方案。
7.4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单笔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7.5发出要约邀请
通过银登中心开展单笔转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照银登中心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其他平台开展单笔转让业务的,金融企业可在相应平台发布招商公告,或者向AMC发出邀请函。
7.6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可参照批量转让相关要求组织意向买家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7.7确定受让方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其他形式的单笔转让,一般也应采用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
7.8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7.9通知债务人
不良贷款转让后,金融企业应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小泽注:对单户转让,金融企业应使用EMS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保留证据;债务人失联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通知。
7.10付款方式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
小泽注: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的,建议银行要求受让方先支付价款,再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免出现社会投资者无法支付尾款的情况;银行应对社会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是否与原债务人、保证人相关,是否使用本行信贷资金等),核查确有困难的,应要求社会投资者出具承诺。
7.11档案移交
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移交档案应留存影印或复印件。
7.12过渡期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方同意。
7.13账务处理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小泽注:非银登中心试点方式转让的不良贷款,一般也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8.监管报告
不同地区监管部门对单笔转让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咨询。转让完成后,金融企业应根据监管要求报送不良贷款转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