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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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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体系化重构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规则

作者:冯果

来源:海上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5-09-21 22:31:28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作者简介: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当算法驱动交易、数字货币跨境流转、绿色金融产品迭出,金融创新的浪潮已汹涌至司法审判的堤岸,传统裁判规则在应对这些“无人区”纠纷时频频“失焦”,不仅制约市场活力,更潜藏风险传导隐患。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要求“完善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规则”,为破解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难题提供了明确要求和方向指引。破解新兴领域金融司法困局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兼具桥梁连通与引擎驱动功能的审判规则体系,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传统审判模式难以应对

新兴领域金融纠纷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全方位重塑传统金融业务模式、推动金融服务向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迈进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新的法律问题,引发诸多新型纠纷。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技术性强。新金融本身就是数据驱动、技术赋能重构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产物,法律与技术交织是新兴领域金融纠纷的显著特征。

2.涉及面广。新兴领域金融纠纷不仅涉及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还包括P2P、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种市场主体,且覆盖金融市场多个方面,在交易中又往往嵌套多层法律关系,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交易行为。

3.创新速度快。新兴领域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纠纷类型和形态不断变化,且监管政策调整频繁。

4.国际化程度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不断加速金融服务国际化进程,跨境金融资产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和司法体系,增加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新兴金融领域所隐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跨境风险等特有风险及涉及面广、交易结构复杂、跨境因素强等特点,对司法审判提出新要求,但传统审判理念、规则、方法在面对新金融业态时却捉襟见肘,难以应对冲击和挑战。

首先,传统审判角色和审判理念,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在传统金融审判领域,法官更多的是规则的阐释者而非规则的确立者,其主要立足于纠纷的个案解决,属于被动的裁决者。但在新兴领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或不完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对法律空白或漏洞,常常进退失据。此时,司法审判承担的并非定分止争的传统纠纷裁判功能,而应当成为法律规则的续造者。如果不摆脱传统意义上的规则阐释与适用者的传统认知,树立前瞻性和创造性意识,则无法推动新兴领域金融纠纷的正确处理和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其次,单一且僵化的规则,难以满足形式复杂多样的创新行为。现有的金融规则多是立足于传统金融业务,规则单一、僵化。而新金融领域则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叠加,多层次嵌套的法律关系、复杂的交易结构,加之频繁变动的监管政策,都会使法官在如何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及行为效力时力不从心,进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纠纷解决效率低,甚至致使风险积累,抑制创新。

最后,简单逻辑推演的传统审判方法,无力应对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在实践中,审理者经常遭受技术复杂性和跨境司法协作难题。就技术性难题而言,最突出的是证据认定难。电子数据在这些纠纷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往往难以保证,给证据认定带来挑战。以区块链交易、智能合约执行等新型证据为例,其真实性验证目前缺乏统一标准;在虚拟货币挖矿纠纷中,矿机算力数据、链上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也常引发争议。跨境性是新兴领域金融纠纷的另一显著特征,对于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纠纷,需要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作,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存在差异,增加了协作的难度。简单逻辑推理的传统审判方法,在面临新兴领域金融纠纷时常显得苍白无力。


适配性规则是打通金融创新

与法治稳定的关键

审理规则,是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审理而提炼出来的具有普遍实用性的司法规则,是对现有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延伸或填补。面对复杂的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当现有立法并无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规定过于原则,甚或存在漏洞或有违立法本意时,就有必要创造性地提炼出新的裁判依据和准则。配适性规则建构是金融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安全阀”与“助推器”,也是打通金融创新与法治稳定“任督二脉”的关键中枢。

一方面,审理规则是连接快速迭代的金融创新实践与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有效回应新问题的桥梁。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法的稳定性意味着,立法应尽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这就在创新与法律稳定之间产生了张力。面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立法空白或漏洞,司法审判需要通过明确的司法规则,在法律相对稳定与创新之间架起有效连接桥梁,其一端锚定契约自由、公平诚信、权责平衡等法律原则,另一端直面区块链、算法交易等颠覆性创新实践。通过“穿透式审判”及审判规则的提炼,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适配新业态的裁判规则,既防止创新脱缰失控,又避免法律僵化掣肘,为市场提供可预期的法治框架,通过司法的敏捷响应破解“法律滞后”之难题。

另一方面,审判规则建构是让裁判引领市场预期、驱动金融秩序生成和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引擎。清晰、可预期的审判规则本身就是重要的市场基础设施,其不仅能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边界和法律后果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信心,还能通过裁判结果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投资者理性投资、创新者负责任地探索,引领金融高质量发展。

此外,审判规则还可以为监管或立法提供规则供给。通过案件审理,法院可及时发现、揭示和界定新型金融风险,为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监管提供实践依据,确保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为真正有价值的金融创新提供法治“安全港”,避免因规则不明或不统一而扰乱市场制度,扼杀创新活力。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命题,碎片化的修修补补已力不从心,唯有体系化重构审判规则,方能破解新兴领域金融审判困局。这一规则体系必须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新兴金融的规律、风险特征高度适配,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其作为连接创新实践与法治原则的“桥梁”,化解法律滞后性;更在于其作为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主体行为、识别化解风险、促进科技创新的“引擎”。这就要求审判从被动定分止争,转向主动塑造与高质量发展适配的金融新生态。 


构建“三位一体”的

新兴领域金融审判规则

新兴领域金融审判规则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这套体系的构建绝非司法独角戏,而是法律、监管、科技协同的“交响乐”。它既需要夯实审判能力底座,也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协同,但“技术赋能、规则适配、国际协同”应是这一规则体系的重心所在。

第一,以技术赋能营造智能司法新生态。新兴金融纠纷法律与技术交织的特征,要求审判体系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与协同治理升级,切实提升法官的能力底座。一方面,要通过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程序的深度融合,构建适应数字金融特性的解纷生态系统,尤其是构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多节点存证协同等区块链赋能的非诉机制;另一方面,突破传统审判组织模式,建立“金融科技+法律”复合型审判团队,切实提升专业能力,让审判者了解技术,使法律听懂科技语言。

第二,以规则适配打造创新友好型审判机制。结合新兴领域金融纠纷的不同类型,设置有针对性的配适性规则。具体而言,在数字货币领域,重在突破传统财产权分类框架,建立适应区块链特性的新型规则体系,根据数字货币的不同类型,可以通过“测试案例”先行先试,建立与“支付代币”“效用代币”“证券型代币”相适应的确权规则。对于支付代币,严格适用《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对效用代币中的功能性通证,承认其网络使用权属性;对符合证券定义的代币,纳入《证券法》监管框架。通过弹性化、梯度化的规则框架,为数字货币创新保驾护航。在移动支付领域,针对该类纠纷高频小额化特征,重在建立确立风险分配与小额速裁规则,重构责任分配与程序优化,建立“过错推定+限额赔付”规则。对于互联网金融,要重点关注嵌套风险穿透与数据权属。在跨境金融资产交易方面,要集中破解跨境司法主权维护与国际规则融合的问题。

第三,以国际协同提升全球金融治理话语权。新兴金融纠纷的全球化特性要求我国从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制定者。其前提是要通过司法改革提升规则的国际兼容性,关键要实现制度开放与人才战略的双重突破。当务之急是在维护司法主权前提下,构建灵活务实的规则对接机制。要坚持主权优先的协议管辖,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案件,坚持专属管辖原则;对普通跨境金融纠纷,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此外,在上海临港、粤港澳大湾区等战略要地推进差异化法治试验,将国际通行实践通过地方立法转化或经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允许自贸区法院在跨境稳定币清算纠纷等领域有条件地参考判例法审判。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跨境数字货币执行规则,输出中国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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