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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要案
位置:
陕西民企1000万悬赏“最黑”判决

作者:贺方涛

来源:港珠知事

发布时间:2025-02-28 10:43:56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法者,治之端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四句话、十六个字”。

党的十八大则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然而,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则悬赏公告,却道出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熠法官“有法不依、偏找习惯”的枉法裁判。该枉法裁判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等玄机?

2月28日,公众号“西安正能量”发布《1000万元悬赏公告》,广泛征集比西安中院张熠法官作出的枉法裁判“更黑”的民事判决。(详见:【1000万元悬赏公告】广泛征集比西安这个判决“更黑”的民事判决书)

悬赏公告称,宏润集团于2006年10月17日登记设立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宏润地产”)并持股95%,自然人高力新持股5%。2007年6月7日,高力新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了自然人陈晨。

在经营过程中,宏润地产因发生资金问题陷入李彬团伙的“套路贷”陷阱。期间,宏润集团以自己持有的宏润地产18%股权作为质押,向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即“中厦公司”)借款8000万元。2011年8月5日,中厦公司伪造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签名,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2年1月11日,宏润集团向王坚借款600万元,王坚要求宏润集团以宏润地产75%股权作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接着,王坚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将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骗走。

此后,王坚因以宏润地产股东名义在社会上活动,由此引发一系列股权纠纷。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确认:王坚不是宏润地产的真实股东,其与宏润集团之间只是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依法不享有宏润地产的股东权利,也不需要承担股东义务。

2019年6月11日,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之工商营业执照,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收走了并扣押了。

2022年3月9日,王坚等人炮制宏润地产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住所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并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该《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予以公证。莲湖区公证处于当日作出(2022)西莲证民字第723号公证书,对王坚等人炮制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公证。2022年4月22日,王坚等人以723号公证书为依据,向西安市监局提出申请,对宏润地产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记事项进行变更。

2023年10月20日,西安市监局依据王坚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宏润地产《股东会决议》,将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坚等人指定的“刘永兵”,监事变更为中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同时还变更了公司住所,修改了公司章程。

此后,宏润地产实际股东宏润集团、陈晨,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王坚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宏润地产《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宏润集团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是对所借款项的质押担保,并非是真实意图的转让股权,宏润地产75%股权实际变更登记至王坚名下,是以变更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进行质押担保。《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股权转让效力”,故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实为对宏润集团所借款项的股权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规定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精神,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权利转移性担保,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债务人实质为案涉股权真实权利人,债权人形式上享有股权,实质享有担保物权,故王坚并非宏润房地产公司75%股权的真实权利人,真实权利人为宏润集团公司。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依照上述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2022年3月9日宏润地产临时股东会决议至少应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王坚并非宏润地产75%股权的真实权利人,其无权对股东会决议行使表决权,故2022年3月9日的股东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现原告主张宏润地产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碑林区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作出(2023)陕0103民初2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宏润地产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王坚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案件就此落入张熠法官之手。由于此前张熠法官针对宏润集团的系列案件均作出对宏润集团不利的裁判,因此宏润集团曾三次向西安中院申请张熠法官回避,但西安中院均口头回复不同意回避。期间,张熠法官对本案曾三次组织开庭审理,每审理一次王坚一方就多理亏一次。

其中,王坚为宏润地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事项所依据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2)西莲证民字第723号公证书,经莲湖区公证处复查后于2024年9月9日决定予以撤销,莲湖区公证处还专门为此在《西安日报》上刊发撤销公告。至此,王坚等人变更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事项的依据已不复存在,西安中院依法应当对王坚的上诉案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处理。

但张熠法官却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宏润地产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坚与宏润集团之间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其次,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其股权的受让人是否能够行使对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关系股权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宜简单认定,而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惯常行使模式、所述表决的内容等综合认定。本案中,对于股权变更登记后,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王坚与宏润集团公司之间虽未进行书面约定,但股权变更登记后宏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会均由王坚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尤其是选举竺尧江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由王坚行使股东表决权,陈晨、宏润集团并无异议。也就是说,宏润地产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惯常形式是王坚行使股东表决权。而2022年3月9日股东会决议的主要议题为审议竺尧江的履职情况,更换宏润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因选举竺尧江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由王坚行使股东表决权,故此,对陈晨、宏润集团主张2022年3月9日股东会王坚无权行使表决权,进而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宏润房地产公司、王坚、中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14日,张熠法官作出(2024)陕01民终7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23110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晨、宏润集团的诉讼请求。

针对张熠法官作出的上述判决,宏润集团认为存在“六大黑”:

“一黑”:违背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真实权利的立法本意。

从立法层面看,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规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不享有股东的真实权利。因此张熠法官的判决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

“二黑”: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王坚与宏润集团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实为对宏润集团所借款项的股权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权利转移性担保,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债务人实质为案涉股权真实权利人,债权人形式上享有股权,实质享有担保物权,故王坚并非宏润地产75%股权的真实权利人,真实权利人为宏润集团。为此,张熠法官公然对抗最高法院生效判决作枉法裁判。

“三黑”:有法不依法,偏偏找“惯常”。

针对本案,已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张熠法官偏要找“惯常”来支持自己的枉法裁判。

何为“惯常”?即习以为常。本案中,当年王坚表决将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竺尧江时,宏润集团就表示强烈反对并一直维权至今,因此才导致竺尧江被判刑入狱。可以说,当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就不是宏润集团和股东陈晨的意思表示,然而张熠法官却将其理解为“惯常”。按照张熠法官的逻辑,是不是说西门庆第一次强奸潘金莲之后,接下来的日子不管潘金莲是否愿意,西门庆再次强奸的行为就成“惯常”了?真是混账逻辑!

针对王坚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张熠法官在判后答疑时明确表示,的确没有法律依据! 有法不依法,偏偏找“惯常”,超越法律规定的裁判,不正是枉法裁判吗?

“四黑”:囫囵吞枣,漫无边际的“惯常”。

针对本案,宏润集团向张熠法官提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100多个类似案例,这些案例均认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股东不是真实股东,不能行使股东股利。但在案例面前,张熠法官仍然坚持自己认定的“惯常”。

也罢!即使以其“惯常”逻辑,认为王坚因在选举竺尧江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上行使了股东表决权而具有表决权,那么其表决权也仅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项。但是,王坚等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之外,还对监事、住所、公司章程进行了变更。

张熠法官借王坚的一项“惯常”表决权,笼统地漫延到变更宏润地产的其他四个事项,如此囫囵吞枣、漫无边际,真是煞费苦心。

“五黑”:关键证据已被撤销,仍然坚持枉法裁判。

前面提到,王坚用于证明股东会决议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即723号公证文书,已于2024年9月9日被莲湖区公证处撤销,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内容更加存疑。但张熠法官仍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枉法裁判。

“六黑”:三次被申请回避仍厚颜无耻坚持审案。

在西安中院将本案分配给张熠法官进行审理后,宏润集团曾三次向西安中院申请张熠法官回避,但张熠法官就是拒绝回避,厚颜无耻地坚持审理并作出改判我司败诉的终审判决,已涉嫌打击报复。

宏润集团认为,张熠法官判决之“六大黑”,估计在新时代的全国范围内都无人能及,因此悬赏人民币1000万元征集比张熠法官作出的上述判决还要“黑”的民事判决。(来源:西安正能量)

编后: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为进一步突出法治对民营经济的保障作用,2月24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上述张熠法官有法不依、对抗最高法院生效判决的举动,是对法治最大的践踏,对民营经济最大的伤害。试想,如果任凭“法官不依法,偏要按习惯”现象在社会上野蛮生长,这叫我们人民群众如何去守法?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因此,希望本案能够成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纠正枉法裁判的起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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