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 朱亮韬
来源:财新
发布时间:2024-12-23 10:19:31
《评级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财新网】对于行业总资产规模已破万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监管部门4月出台新版管理办法后,近期又更新了监管评级规则。
2024年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近日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并进一步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与措施。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看,按照《评级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并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此外,《评级办法》也规定,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2024年4月,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也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内容。金监总局在介绍此次《评级办法》修订背景时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同时,《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金监总局表示,《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金监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据2024年6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4)》,消费金融公司2023年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双突破万亿元,分别达到12087亿元和1153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36.7%和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