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3 08:09:21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兰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2024年12月20日,兰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入选白皮书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作为兰铁法院十年保险纠纷审理的典型,代表性强、覆盖面广,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案例关注社会民生、聚焦行业短板,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具有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案例一、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及时止损是涉农保险定损理赔的重要考量依据。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规范保险机构“农作物损失”核损机制,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为农业健康发展、农民群体维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铁法护农”擦亮陇原乡村振兴法治底色。
案例二、柴某某、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应以医疗检测的进步为依据。近年来,消费者健康风险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商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然而部分保险条款存在滞后性,保险条款中医疗诊疗手段落后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期待,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诊断标准,引导保险人及时更新条款,充分发挥重疾险分担疾病风险作用。
案例三、韩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近因原则是判断意外事故加重基础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依据。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多因一果”现象较为常见,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非承保风险的,容易产生理赔争议,人民法院树牢正确裁判理念,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个人体质状况(老年人基础疾病)加重损害发生,保险人不能以此减轻保险责任或拒绝理赔,案件的审理有效回应老年人的健康期待。
案例四,杨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民刑交叉案件中投保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人不能以保险代理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免除自身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理不仅有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行业进一步加强保险代理人监管起到有力督促作用。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诉王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双录视频”是规范授信审查的有效证明。随着信息化发展,投保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新的投保模式也引发针对保险条款的交付、电子合同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等相关争议。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规定,“双录视频”成为保险人合法合规经营、规范授信审查的有效证明。
案例六、何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未与投保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人民法院立足建筑团体意外险公众责任产品属性,认定未与投保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此案的审理是保险利益原则在建筑施工分包场景中的充分运用,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七、郭某甲等人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此案的审理是兰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依法运用证据规则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刘某甲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实践中,部分投保人、受益人保险理念、风险意识欠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什么都能赔”。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父母为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仍需经成年子女同意。此案对于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投保理念,引导保险人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意义重大。
案例九、余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利益不受保护。本案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醉酒驾驶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理赔争议,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考虑到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给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案例十、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司法确认)案——司法确认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制度保障。本案是兰铁法院利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保险纠纷,并通过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首次尝试。兰铁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和尝试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翻开了“行业+法院”矛盾化解新篇章。
司法案例是“活教材”,是生动的法治课。下一步,兰铁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保险纠纷专业化审判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法治产品”,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向全社会传递正确的保险理念,更有力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