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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应如何进行司法处理

作者:研学求新的 上海松江法院

来源:研学求新的 上海松江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0 13:27:07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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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审判监督庭 钱茜

审判周雪瑶钱茜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多重保护,在诉讼程序上亦可能出现刑事与民事案件程序竞合或者关联关系,“九民纪要”专门就刑民交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为进一步探讨刑民交叉典型案件及相关理论争议,云间研学社开展“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实务研讨活动。以下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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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泾法庭 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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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什么情况下民并行(民分别审理)、什么情况下刑事吸收民事(民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什么情况下先刑后民(民事案件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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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指的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案件主体相同、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前者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同,后者指民事案件已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事实,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基本相同。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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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同一事实:刑事吸收民事。刑事案件已立案的,法院就民事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在刑事退赔不到位情形下,原则上不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遗漏损失的,可就遗漏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刑事判决未予认定款项以及公诉机关未提起公诉的款项,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不属于同一事实:刑民并行、分别审理。并行又分为四种情形:1.案件主体不同,基本事实相同或竞合。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裁定驳回对债务人的起诉,继续审理对担保人的起诉。2.案件主体相同,基本事实不同或不相竞合。比如,甲与乙签订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甲在租赁期间擅自将该机器设备出卖给丙,所得价款部分用于支付乙的租赁费,部分挥霍。乙要求甲返还机器设备,甲无法返还,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甲返还设备或赔偿损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刑事判决认定甲构成合同诈骗罪。甲卖掉机器设备及价款的流向这一事实,对甲的合同诈骗罪而言是关系到定罪的基本事实,但却不是民事案件中认定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事实,故尽管案件主体相同,但案件基本事实不相同。3.案件主体不同,基本事实不同或不相竞合。比如,公司董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为公司董事,受害人为合同相对方,刑事案件只能退赔受害人被诈骗的货款本金,对于基于买卖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应赔偿的损失,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又分为三种情况:(1)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所认定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则有必要中止民事诉讼;(2)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刑事犯罪相关事实作为支持其主要诉讼请求依据的,在刑事案件尚未有处理结果时,一般应当中止民事诉讼;(3)直接关系到对民事合同效力、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证据,依赖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


最后,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的程序问题,也涉及大量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也考验着法官处理这类纠纷的智慧。在判定哪些情况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哪些情况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可以分别审理,以及哪些情况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审理结果方面,应着眼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多查、多问,多沟通,注重细节,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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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 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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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围绕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几类具有代表性的刑民交叉案件,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介绍一下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涉及侵权责任、市场经济、民间借贷领域,具体表现为交通肇事罪与机动车事故纠纷交织、合同诈骗罪与欺诈性合同纠纷交织、诈骗罪与借贷纠纷交织。一方面,要考量被告人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在刑事判决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区分上述案件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财产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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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行处理,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民事诉讼主要审理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不需要等待刑事是否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同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考虑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家属赔偿的情况、是否取得谅解等。如果民事诉讼判在前,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会有影响。所以,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需要先核实当事人之间有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了,进一步考虑民事判决的赔偿义务及履行情况。一般而言,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行为人另行赔偿或者行为人自行足额赔偿,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及认罪悔罪态度的同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才会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另外两种情形,则属于非此即彼,即一旦认定是刑事犯罪,则不会以民事纠纷的角度来保障原告权益。如果出现同样的犯罪手法,可以将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合同诈骗罪与欺诈性合同纠纷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比如都会签订合同、对方有错误认识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合同诈骗罪与欺诈型合同纠纷的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而主观故意往往难以直接认定,需要考察犯罪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往往通过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时的履行合同能力及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标的物或者收取的钱款的处置方式、违约后的表现、造成损害程度等方面予以综合判定。具体来说,首先要看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损失,只有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引发合同纠纷进而需要判定是否属于合同诈骗;其次,造成行为人不能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再次,分析行为人对于涉及合同款物的处置,是为了履行合同约定还是作为其他用途;最后,考量行为人违约之后的表现,是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想方设法地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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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庭 田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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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所讲述的是金融刑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内容包括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具体分类、界定标准及具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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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对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纠纷争议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进行甄别,从而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当继续审理。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与民事诉讼是否为“同一事实”历来是判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应当分开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交叉案件的总体审理思路可以概括为——“不构成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同一事实一般指的是同一事件,不限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在具体分类上,“同一事实”可以区分为“竞合型事实”“牵连型事实”。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出现将刑交叉案件并入刑事案件中合并处理的情况,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竞合型事实”与“牵连型事实”两者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将两者加以区分是避免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重要前提。所谓“竞合型事实”是指同样一个事实既可以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使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出现了竞合。在实践中,“竞合型事实”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交叉、侵权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交叉,均体现了民事、刑事的违法性与可追责性。所谓“牵连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事实与刑事法律事实具有一定的交叉性,比如刑事犯罪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或者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依赖于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情形。由于“牵连型事实”的形态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对“牵连型事实”的处理方式缺乏统一性。在“牵连型事实”情形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虽有交叉,但仍有相互独立性。一般情况下,涉及竞合型事实的,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审理;涉及牵连型事实的,不宜合并审理。


“同一事实”的界定标准,“九民纪要”明确了关于“同一事实”的三个判断标准: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方面加以认定;二是从法律关系方面加以认定;三是从要件事实角度加以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


最后,关于“同一事实”在金融案件中的具体形态及判断标准:以借款类案件为例,存在两种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要求归还借款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同时也是骗取贷款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此种情况即构成“竞合型事实”。如果借款合同外还存在担保法律关系,会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时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与骗取贷款犯罪行为主体存在不同,则不构成“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如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债务人的起诉,并继续审理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此外,在保险类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嫌疑的,则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则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查清相关事实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责任编辑:董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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