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4-09-04 08:54:22
经过多次庭审后,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一审被判向四名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文峰股份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报记者9月4日从该案原告之一的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处获悉,其于9月3日接到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次选定的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被告徐翔、徐长江应向四名原告分别赔偿5.38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和6332.92元。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许峰认为,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判决书显示,本次案件中共有四名自然人原告,分别提出了7万元、57.76万元、14.02万元和8.4万元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逐笔对投资者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开始日至影响消除日期间买卖文峰股份股票的交易价格与当日拟制真实价格的价差、盈亏相抵进行结算。经测算,四名被告的损失分别为5.38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和6332.92万元。法院对此认可。据悉,该案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2月23日,影响消除日为2015年5月27日。
此前,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最终经认定,徐翔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文峰股票获利4.54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10余亿元,尚未支付。而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
许峰表示,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资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起诉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
在业内人士看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投资者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维权索赔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近期,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方面动作频频。除上述案件外,日前,福州中院对8名证券投资者诉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这也是福建省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充分展现了操纵证券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法对投资者发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发起操纵市场索赔不必须有司法解释才能推进。”许峰说,此前其也曾代理部分投资者发起操纵市场索赔,并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