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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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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

作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来源:消金财经

发布时间:2023-08-04 11:58:05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2023年6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京召开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工作交流会,并发布《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厘清了互联网助贷业务的边界及定义,详细梳理了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历程、业务模式、存在价值、风险挑战及国内外经验,提出了政策建议,为后续深入研究解决助贷业务痛点难点问题奠定了基础。

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

互联网助贷业务提升了信贷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但客观上也助长了借款人非理性消费、过度借贷的行为。

一方面,部分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为追求利润,在未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下,诱导借款人超前消费,导致过度借贷,包括:在产品设计上采用过度分期、在产品营销上采用诱导宣传等方式,使借款人忽视债务风险,借贷超前消费;在风控数据选择方面,单纯依赖借款人消费类数据等作为授信依据,风控数据的不完整导致向已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放贷;在借款用途评估方面,任由借款人尤其是年轻人过度借贷用于直播打赏、游戏赌博等非理性消费场景。

另一方面,互联网助贷业务所服务的长尾客群中,部分借款人收入无法匹配消费支出,由于该类借款人信贷资质较弱,借款利息也通常较高,进一步推升了其还款压力。部分借款人金融知识不足,在借款时未能理解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等关键信息的含义,甚至未详细阅读贷款协议条款,容易盲目选取不合适的借款产品。此外,部分借款人对信贷逾期的后果了解不充分,在财务规划时不审慎,也容易导致超额借贷、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发生。

过度借贷带来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借款人过度借贷后,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掉入债务陷阱,埋下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包括后续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惨痛教训,包括日本刷卡风暴、韩国信用卡危机、台湾的卡债危机等,均因为机构过度追求规模扩张,鼓励消费者过度举债,而风险管理能力又存在不足,最终导致危机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恶劣影响。

(二)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

一是诱导借贷。例如:营销材料宣传“拜金主义”“过度消费”等不良价值观;以参与活动领取奖品方式宣传业务,但未明确披露贷款业务信息;未明示贷款息费信息,或息费水平以名义利率等数值较低方式计算,诱导用户申请授信、用信。二是品牌混同。部分平台未充分披露贷款主体等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对信贷产品和平台品牌理解混同,无法清晰了解是哪些机构提供服务以及这些机构在贷款业务中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嵌套销售。部分平台存在弱化信贷业务感知、模糊不同金融业务边界、将信贷业务嵌入支付流程等问题。

(三)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

部分助贷机构通过概括性授权方式获得用户的一揽子授权,未向用户充分披露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部分助贷机构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一些信息来源未充分核实,信息准确性、合规性无法保证,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也为后续放贷机构风险评估埋下了隐患。

(四)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

对于互联网助贷业务涉及的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有关监管部门已明确了政策要求,但仍须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力度。例如在支付环节,个别贷款产品仍存在资金划转链路不清晰、助贷机构过度参与还款的扣缴和清算分配等情况,不利于交易信息的全链路可追溯,或存在贷款资金被助贷机构截留、汇集和挪用的风险,经过有关整改,第三方支付与金融产品链接普遍得到有效规范,信贷资金安全性、链路规范性大幅提升,但相关风险仍值得警惕。

在增信环节,个别助贷机构通过平台回购、向第三方增信机构“反担保”或其他方式为放贷机构信贷业务提供“变相兜底”,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成为“增信通道”,在提高借款成本的同时,最终资金损失风险仍主要由助贷机构承担。此外,部分助贷机构在集团内拥有支付和增信机构等作为关联主体,须关注此类助贷机构在与关联主体合作中可能蕴藏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

(五)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逾期债务催收一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投诉的重灾区,个别平台可能因催收用语不规范、催收频率过高、不当联系第三方等问题引发各类投诉。同时,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反催收联盟”“代理投诉维权”“代理征信修复”等多种黑灰产活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类黑灰产团伙活动越来越猖獗,甚至不断开展各类黑灰产的营销宣传,不仅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助贷业务各参与方的正常经营,增加了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履职成本,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

近年来,各类相关监管文件逐步颁布,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监管文件的陆续出台,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边界,设置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红绿灯”,也为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未来需要持续推动落地实施。但部分规定仍较为原则概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理解,有待进一步清晰明确。

(七)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

互联网助贷业务参与主体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征信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等多类市场机构,包含网络营销、征信管理、融资担保、债务催收、不良资产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范畴,这些涉及了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等众多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要素有所差异,主要从自身职责角度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涉及的内容进行监管,可能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

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发展的建议

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情况和境外有关经验,建议在互联网助贷领域积极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协调、行业自律、创新管理等治理机制,持续指导和督促互联网助贷业务各参与方合规审慎经营,多方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

(一)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

负责任金融注重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力量,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场参与主体履职尽责,避免出现不当销售、掠夺性借贷、过度融资等不负责任的金融行为。互联网助贷有效满足了广大长尾客群的普惠金融需求,但客群中多数消费者在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上还存在不足,因此,在互联网助贷领域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尤为重要,不仅要关注供给端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更要关注需求端每个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议加强从业机构行为规范和责任能力建设,助贷机构、放贷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遵循金融领域有关科技伦理要求,将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贯彻到贷前营销、贷中授信、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结合自身风控机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产品和服务,摈弃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短视做法。同时,建议统筹推进金融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健康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将微观个体的金融健康与从业机构的健康发展紧密结合,提升金融供给和需求的适配性。广大消费者应加强金融基础知识学习,提升财务韧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牢固树立“理性消费、合理借贷”观念,以诚实守信为荣,警惕并自觉远离反催收联盟、征信修复、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

(二)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

1.逐步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从业务参与角色和机构承担功能角度来看,互联网助贷业务涉及了多个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监管部门,因此有必要建立各监管部门和央地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共识和合力,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套利,通过统一互联网助贷业务监管目标,明确红线和底线,督促从业机构对照把牢合规准绳、守正创新,对从业机构的业务模式及产品创新实施全流程穿透式监管,减少从业机构试错成本和沟通成本,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也是创新监管的重要内容。如果自律机制能够发挥好作用,引导从业机构提高审慎合规经营程度,就有利于营造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监管环境,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在互联网助贷业务的治理方面,建议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敏锐性、灵活性优势,在严监管和创新快之间把握好平衡。

在具体自律机制建设上,建议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针对营销管理、征信管理、贷后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行业交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之间双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策有效落地,研提可行政策建议;细化业务标准等自律规则,明确助贷机构、放贷机构等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研究强化监管科技应用,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助贷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提供支撑,督促从业机构坚守“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外包”等监管红线、底线,辅助监管部门筑牢金融与科技的风险“防火墙”。同时,建议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助贷机构自律管理,综合运用登记备案、信息披露、评估评议、检查监测等自律管理手段,推动完善包括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在内的互联网助贷治理体系。

3.探索建立产品创新管理机制

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信贷产品服务具备了复合(信贷业务流程、互联网流程)、跨界(金融业务、互联网、科技等)的特点,使得产品创新初期的管理较传统信贷产品更为复杂。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从业机构也反馈在平衡合规和创新的关系时遇到了困难。

为此,建议探索建立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产品创新实施较为灵活的管控,通过发挥监管协调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对产品创新进行全方位评估、监测和辅导,引导从业机构扎根于为实体经济服务、适应消费者需求进行创新,处理好积极创新发展与坚守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发挥好业务价值,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

(三)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

互联网助贷业务中,助贷机构主要是基于客户触达、识别、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在网络营销、征信数据及技术支持、贷后管理方面为放贷机构提供服务,后续应重点在上述环节加强治理。对于放贷机构、支付机构、增信机构等互联网助贷业务参与主体及涉及的业务环节,监管部门在相关领域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规则体系,后续应持续指导、督促这些参与主体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1.加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管理

目前,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推进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宣传行为和合作行为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对防止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的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诱导过度借贷等行为有重要意义。建议后续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监督管理,推动该办法尽快落地实施。一方面,结合互联网助贷业务特点细化相应措施,形成更为具体的指引性标准规范。另一方面,强化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举报投诉等监督手段,做好贷款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数字渠道备案管理,持续开展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针对机构及产品的关键信息进行集中登记披露,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

2.持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互联网助贷领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遵循,建议后续持续督促引导各方坚定不移落实好相应要求,明确助贷机构、征信公司、放贷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责关系,不断细化具体的操作规范指引,督促引导各方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制度体系、安全防护措施和内部监督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同时应加大对泄露、滥用个人信息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有关救济渠道,宣传普及常见违法违规采集、处理、应用个人信息案例,提升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3.持续规范贷后管理

在债务催收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已多次就防范和打击不当催收提出相关要求,对暴力催收等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但一些具体的催收业务规范还有待明确,例如各机构在催收频率、时间、方式等方面采取不同标准,容易造成投诉纠纷。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建议制定互联网贷款逾期债务催收有关标准规范,在催收内控管理、业务管理、委外管理、信息安全、科技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支持下,正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为相关从业机构进一步规范贷后催收业务提供参考。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建议持续督促相关机构规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及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防止“变相兜底”加大风险。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为保护从业机构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环境,应对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在贷前营销环节,应建立有效监测处理机制,对非法放贷网络营销活动及时予以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反催收联盟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建议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公安、信访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着手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联合应对黑灰产侵扰的相关工作,起草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严重影响从业机构正常运营的代理维权活动应对指南》等标准规范,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起倡议、签署公约、建立有关联盟机制,组织、带领从业机构共同抵御反催收联盟、征信修复、恶意逃废债、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的侵扰,维护从业机构的正常运营,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推动包括助贷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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