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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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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数科研究院:助贷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8 21:11:00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报告原文发布在《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1期,此版本较原文有所精简。)

作者:

朱太辉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中心主任

龚   谨 京东数科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张夏明 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员
本报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助贷业务存在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三种基本模式,其发展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改变银行同质化竞争、完善信贷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

近年来,助贷业务的经营模式出现了异化走样,违规发放贷款、核心业务外包、违规跨区域经营、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和风险不断暴露。对此,针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出台。

未来,助贷业务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但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各业务主体需要进一步恪守助贷实质,加强合规管理;监管政策需要明确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取向,实现刚性底线和柔性边界的并重。

本文大纲

一、助贷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素

二、助贷业务的理论逻辑与作用

三、助贷业务的异化发展与风险

四、助贷业务的政策演变与取向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报告原文发布在《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1期,此版本较原文有所精简。)

一、助贷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素

我国助贷业务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开创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微贷款业务模式。

助贷业务一开始采用的是线下标准化获客和审批流程,银行机构与助贷机构的优势经过有效整合后,线上助贷业务发展迅猛,形成了线上线下相结合或线上为主的形式。

总体来看,贷款业务的核心是要处理好客户流、资金流、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的问题。根据助贷机构主要参与和承担的角色,助贷业务的模式可分为客户支持类助贷、资金支持类助贷和风控支持类助贷三大模式,通常还会引入第三方担保,进行担保和增信。


(一)客户支持型助贷

客户支持型助贷是要解决银行等放贷机构有资金供给但有效客户需求不足问题,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获客引流,扩大客户触达面,弥补银行等放贷机构对下沉市场和长尾客户的覆盖短板。

在客户支持型模式下,助贷机构不是粗放式客户引流,而是基于自身获取的客户数据进行场景和数据的评估,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推荐有效的客户需求。

助贷机构主要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提供获客引流服务,利用自有场景吸引客户,收集并积累客户身份、行为、资信等金融数据,将有贷款资金需求的客户收集汇总,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户群。

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后,把接待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介给银行等放贷机构。银行等放贷机构收到客户和授信建议后,对客户进行更进一步的资信审查,并根据客户质量向助贷机构支付佣金和营销获客费用。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等放贷机构直接向客户放款、收取还款本金和利息,助贷机构则主要通过市场营销、居间推介的方式,从银行等放贷机构获取佣金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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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客户支持型助贷流程

在这种模式下,助贷机构借助自有场景作为信息来源,向银行、信托和消费金融机构等放贷机构提供借款人信息。银行等放贷机构自行进行授信决策、资金供给、风险管控以及贷后管理,助贷机构不承担放贷风险。


(二)资金支持型助贷

资金支持型助贷业务主要是解决银行等放贷机构有客户需求但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扩大资金供给。这类助贷模式通常采用共同授信的方式,助贷机构和银行等放贷机构都拥有放贷资质,双方按比例提供资金,共同为贷款客户提供资金。其本质上属于联合贷款,资金共出、风险共担且授信联合决策

这类业务的助贷机构主要包括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互联网小贷公司传统的小贷公司。由于上述机构自身吸储能力不足,资金来源有限,资金供给端和需求端严重不对称。

在这种模式下,助贷机构拥有更好的获客渠道、授信技术、风控能力,在对客户进行获客筛选、贷前调查和授信决策后,提交给联合放贷机构再次进行授信审核和风控审查。联合放贷机构双方都通过授信决策之后,再跟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贷款;助贷机构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贷款催收等工作。

正常情况下,联合贷款双方直接向客户发放贷款,客户最后向联合贷款双方直接偿还本息。在实际操作中,联合贷款双方可能会设立一个公共账户,双方先将放贷资金汇集到该账户,由该账户再向客户放贷;客户在偿还贷款本息时,资金先偿还至该公共账户,然后再按约定结算给联合放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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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资金支持型助贷业务流程

这种业务模式由银行等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共同授信,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利息收益,共同承担贷款资金风险,同时共同承担征信、授信、风控、贷后管理等工作。

在实践中助贷机构通常以保证金兜底:先在银行等资金方自有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银行资金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以确保助贷机构可及时应对贷款逾期和违约的风险。微众银行、网商银行、蚂蚁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等均采用这一模式,通过与银行等放贷机构联合放贷,获取息费、服务费等收入。


(三)风控支持型助贷

风控支持型助贷的核心是解决银行等放贷机构有资金、有客户但风控能力不足的问题,让放贷机构既能贷、又敢贷。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助贷机构可以参与到放贷机构贷前、贷中或贷后的风险管理中,提供贷前调查和数据征集、帮助构建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模型、以及在贷后协助开展资金监控、风险监测、贷后催收等风险管理工作。

在共同授信中,授信决策最终由银行机构作出,风险管理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等放贷机构手里,助贷机构发挥辅助作用。具体表现在:

  • 贷前环节,助贷机构主要参与贷前调查,通过积累的历史数据和客户行为数据,或是向征信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征集数据等方式掌握客户资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是否涉诉等情况,形成客户信用画像,为银行等放贷机构授信决策提供支持;

  • 贷中环节,助贷机构为银行等放贷机构开展风险定价等方面支持,并可帮助银行创建远程ATM、反欺诈识别系统、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技术服务;

  • 贷后环节,助贷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和信息科技手段,协助银行等放贷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包括风险监测、贷款催收、逾期和不良处置等工作,降低贷后管理成本、提高贷后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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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风控支持型助贷业务流程 

风控支持型模式下,助贷机构参与银行等放贷机构风控管理的相关环节,提高银行等放贷机构风险管理的技术和能力。助贷机构不参与资金方出资,也不完全提供获客引流服务,而是凭借技术、数据、风控等优势参与到放贷管理的流程中,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系统设计维护费等。该模式的核心是厘清助贷机构与银行等放贷机构的业务边界,提前做好数据征集使用合规与业务外包合规等。


在助贷业务实际发展过程中,除上述三种基本模式外,还可能出现其中两种甚至三种交叉混合的情况。

  • 在一些资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不仅是资金联合供给者,还参与整个授信决策和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承担了不少风险控制职能,本质上属于资金支持型助贷和风控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

  • 在一些客户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不仅负责贷前的客户引流和推荐,还会为放贷机构提供客户信用评估、贷后监测和到期催收等职责,本质上属于客户支持型和和风控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

  • 在另一些资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在提供资金之外,不仅承担了部分贷款“三查”和风险控制的职责,还会基于自身的场景或平台优势,承担获客引流的职责,本质上是资金支持型助贷、风控支持型助贷和获客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

此外,在各类助贷业务模式中,助贷机构和资金方通常还会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担保和增信,以进一步缓释银行等放贷机构承担的贷款风险。


二、助贷业务的理论逻辑与作用


(一)助贷业务的理论逻辑

发展实践表明,助贷业务是将贷款业务链条分解为获客筛选、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并由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根据自身在客户、资金、风控、数据、技术、场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来分别承担,共同完成整个信贷流程。

助贷业务的核心,是金融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缓解信息不对称、定价不精细、资金不充足、风控不完备等所导致的信贷供给对信贷需求的不适应问题,并基于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网络效应等,更好地实现信贷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动态平衡。

如图4所示,在传统信贷模式下,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压力都集中于一家银行等放贷机构,只要银行等放贷机构在任一方面存在短板,贷款发放都会受到抑制。而已有的贷款经营实践表明,大部分银行等放贷机构难以在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具有极高的能力和效率。这也是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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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传统信贷模式下的客户、资金和风控 

在助贷业务模式下,第三方机构利用场景数据、信息科技等,参与到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等信贷环节,缓解信息不对称、贷款定价能力不足、风险控制技术滞后等制约,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资金配置的效率,助推普惠金融的发展(见图5)。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助贷业务的推出和发展具有显著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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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助贷业务模式下的客户、资金和风控

大卫·李嘉图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了“比较优势原理”,即两个国家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若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通过“两利取重,两害取轻”,则两国的福利水平均可得到提升。助贷业务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益,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和斯密的“专业分工理论”在贷款领域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助贷业务是根据“谁最有能力承担谁承担”的比较优势原则,将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等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充分发挥放贷机构与助贷机构的比较优势,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与此同时,根据罗伯特·莫顿等提出的“金融功能理论”,金融体系拥有六大基本功能,不同的金融功能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提供,但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金融功能比金融组织更加重要。“金融功能理论”的一个潜在启示是,金融体系的发展是围绕金融功能发挥来设置或建立能够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的过程,不变的是金融功能,变化的是业务模式和组织形式。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是“金融功能理论”的有力例证(朱太辉,2018)。具体到贷款服务上,在信息科技发展之前,通过银行等单一机构负责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是条件约束下的最优选择。但随着近年来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银行等放贷机构与拥有场景数据、信息科技等优势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发放贷款,有助于改善信贷功能,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助贷业务的主要作用

传统金融体系中同质化信贷供给与多元化信贷需求的不匹配,既带来了普惠金融发展难题,也抑制了资源配置效率。在技术革新和信息科技催化下,助贷业务通过多方合作和优势互补,摆脱了传统信贷模式下客户、资金、风控由银行独自承担的桎梏,提供了差异化、结构性的信贷供给解决方案。其诞生和发展既具有理论的必然性,也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与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相比,助贷业务的作用与功能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从宏观角度看,助贷业务的开展使场景、科技与信贷得以深度融合,有助于破解普惠金融发展的“使命漂移”难题。助贷机构较之于银行等放贷机构,更加贴近于小微弱贫,能够更好地了解贷款客户的需求,收集贷款客户的信息,从而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拓展贷款业务范围,将金融服务辐射到传统商业银行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助贷机构的信息撮合和居间匹配,缩短和简化了传统放贷流程,使资金快速到达贷款需求方手中。通过提升贷款的可得性、性价比、便利性和安全性,拓展贷款市场的深度,有效推动金融服务触达“最后一公里”,有助于缓解普惠金融面临的贷款持续性与风险收益平衡的问题,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的“使命漂移”问题。

二是从银行业角度看,助贷业务可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转型,改变同质化竞争的状态。传统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的发展目标普遍聚焦于做大做强,目标客户多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主,业务模式较为粗放,在战略、经营模式和服务上同质化现象严重。而助贷机构主动“走出去”进行营销获客,从一开始就聚焦小微贫弱,定位市区、县域和乡镇,提供小额贷款和信贷服务,并应用场景嵌套、客户跟踪、征信审查、大数据智能风控、催收处置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

三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助贷业务为金融风险的管控提供了新的视角。国有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科技实力,风控和贷后管理能力强;而中小城商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本身技术能力薄弱,在信贷风险管控方面存在缺口。助贷机构坐拥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占据技术优势、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和大数据风控优势,与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形成优势互补,有助于后者提高贷款定价、风险定价的能力,弥补资金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助贷业务下,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解决客户、风险和资金问题,可以有效缓释金融风险。

综合来看,助贷业务是资金方和金融科技机构实现优势互补的有效形式,其实质是在银行资金能力与获客能力失衡、金融牌照与展业能力错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2019)以及金融市场分工不断深化背景下诞生的新商业模式。助贷业务有助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客、风控、技术等方面的能力短板,有助于丰富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载体,有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信贷供给体系,有助于更好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


三、助贷业务的异化发展与风险

近年来,提供助贷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创新的形式趋于多样,助贷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但由于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不到位,助贷业务在合作主体、业务外包、信息收集使用、贷后催收等方面出现了异化走样,风险问题不断暴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放贷

助贷业务中的违规放贷,既包括助贷机构在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情况下放贷,也包括有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在联合放贷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情况。


1.助贷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仍经营放贷业务

部分助贷机构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银行等持牌机构将资金批发给非持牌机构,后者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条件下开展信贷业务。由于这些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其信贷发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且这些风险在被引爆后还可能会传染给资金供给机构,从而给金融秩序和稳定带来极大挑战。

对此,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联合放贷模式下违规设立资金池

联合放贷应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但在现实中,由于技术系统限制和客户体验等原因,往往是金融机构的放贷资金批量划付至助贷机构账户,助贷机构先在自身账户汇集资金,再从该账户将贷款发放给客户;授信决策、贷后管理和催收主要由助贷机构承担,但在收益分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优先级,助贷机构是劣后级。

这种做法异化模糊了资金供给和贷款发放一一对应的关系,违背了联合放贷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的实质,助贷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无法覆盖其实际放贷规模。

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助贷模式违规放贷还存在显著的道德风险。比如,客户和助贷机构恶意串通,套取资金方的贷款资金;又如,助贷机构一味追求扩大客户规模,降低风控标准和客户质量,导致资金方风险激增。


(二)核心业务外包

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业务的主要模式,也是助贷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机构风控能力的主要实现形式。然而,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把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已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机构名义上未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直接外包给助贷机构,实际上利用助贷机构兜底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变相外包,赚快钱、赚易钱的心态十分突出。

在助贷业务中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对于部分中小银行等放贷机构而言,短期看是“一劳永逸”,长期看是“自废武功”。一旦合作机构爆发信用风险,这些风险仍将倒灌至放贷机构,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对此,监管部门早已有明确的要求,2010原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近期,放贷机构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后,问题和风险频发,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银保监部门出台政策,明确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三)利用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

城商行、农商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信贷等业务经营具有明确的属地限制。近年来,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与网络小贷、民营银行等机构开展助贷业务,规避属地化监管原则,实施跨区域经营,扩张经营区域。

具体而言,在资金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为网络小贷或互联网银行,在业务经营上没有明确的属地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为属地外的客户放贷。在客户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获客引流,基于互联网场景和渠道,筛选推荐区域外客户,事实上帮助城商行、农商行拓展了域外的服务范围。

这种监管套利行为,一方面背离了城商行、农商行、小贷公司等立足本地、支持中小微的定位,不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城商行、农商行、小贷公司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半径无法支撑其跨地展业,面临极大的潜在风险。

这些基于助贷的监管套利行为近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四)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助贷机构拥有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客引流,这是助贷业务最初得以发展的基础,但也对客户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部分助贷机构不注重客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客户数据泄露、恶意爬虫甚至贩卖客户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监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近日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体现严格的监管态度:

  • 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从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个人金融信息”。据此,金融机构只能从百行征信获得个人金融信息,这对助贷业务模式获取客户数据信息的来源和范围形成较大限制,使后者在未来可能会转化为“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百行征信”的间接模式,即第三方先将个人金融信息对接百行征信,再由百行征信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和数据的交互。

  • 二是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对收集、处理、使用和对外提供其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意”。这实际上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必须以个别授权的方式获取信息主体的同意,从而对助贷业务收集客户数据信息的方式、流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五)贷后非法暴力催收

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控和处置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助贷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只注重催收的结果,而忽视了助贷机构催收过程中的不合规问题,甚至对不合规现象放任不管。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些助贷机构为收回贷款不择手段,利用骚扰、恐吓、暴力甚至黑恶势力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部分地方还发生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现象。这些非法暴力催收行为不但违反了监管政策,甚至可能演变成为刑事犯罪。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为获取更多收益,引入无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或自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兜底,大大增加了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


四、助贷业务的政策演变与取向

近年来助贷业务的不断异化与风险频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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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取向看,核心是要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强调助贷各参与方应正本清源、守正出新,治理以助贷之名行贷款之实的违规操作和市场乱象,防控金融风险。

从监管主体看,政策的发布者既有金融监管部门,又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政策关注的问题已不仅仅是助贷背后的金融风险,还有扫黑除恶、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从监管对象看,金融监管政策实施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向助贷机构传导,对助贷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和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准入;而司法、公安部门的相关政策是直接针对助贷机构实施的。

从监管范围看,相关政策涉及了助贷机构资质、授信风控、信息保护、逾期催收等多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贷前、贷中、贷后的全过程。

从发展态势看,目前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银保监局已发布助贷业务监管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全国性政策出台之前的试点,未来出台全国性监管办法的可能性较大。


(一)探索助贷合作机构资质要求,强化准入和退出管理

信贷是经营资金和风险的业务,放贷主体风险是关系信贷业务生死存亡的关键,对信贷主体资质的要求自然也是监管层高度关注的问题。

  • 《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 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合作对象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对包括助贷在内合作类业务的主体资质要求更加精细,特别对金融机构不能合作的对象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此外,还要求“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这些政策表明,监管层从以往仅关注助贷业务的合规性,转向聚焦合作机构资质和合作业务的双重合规。这意味着,监管层开始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助贷业务的各类风险。


(二)要求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并明确具体要求

风控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政策依据,可追溯到原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在部分地方监管条例中也得到明确体现和强化。比如:

  •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019年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明确要求,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与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 浙江监管局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 北京监管局2019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不得将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这些政策表明,授信审查、风险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和命脉,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能完全外包。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层已经开始关注和担忧以助贷名义进行“实贷”可能引发的风险。


(三)明确助贷各参与方的权责边界,并向消费者充分披露

助贷业务的复杂性在于参与主体多、流程长,展业过程中相关参与方的权责边界不清、风险责任不明,比如,虽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但实践中助贷机构推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建议多被采纳,金融机构只是做了一道形式上的“风控”。若客户爆发风险事件,双方的责任划分往往难以理清,这给风险处置的责任界定、消费者维权等带来不少困难。

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明晰合作双方的责任、义务来明确合作业务的责任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投诉应诉主体等,也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提供了清晰的政策依据。


(四)规范个人信息征集使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显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具体到金融业务客户信息收集方面,近期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银行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前文提到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也明确指出:“不得收集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不得从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个人金融信息”。

这些政策表明,助贷业务的客户数据收集使用要依法合规。一方面,相关参与方要高度重视对客户数据、隐私的保护,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后续可能面临严厉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监管层对客户金融信息数据保护将实施强监管,客户金融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权利将被全部收归官方机构,这对相关参与方的业务合作模式和市场生存空间都将带来巨大的影响。


(五)高度关注非法暴力催收,加大处罚力度

助贷业务中的暴力催收和非法催收问题,不但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也引起了司法、公安部门的介入。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及浙江、北京银保监局近来关于规范个人消费贷款和助贷业务的政策中均明确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非法暴力催收引发的“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列为了将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附加要素。

此外,对于助贷业务中的违规融资担保问题,监管部门也做出了具体反应,明确了牌照管理要求。2019年10月23日,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中专门针对助贷业务中的融资担保制定了具体措施:“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按《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助贷业务的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改变银行同质化竞争,完善信贷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

近年来,助贷业务的经营模式出现了异化走样,违规发放贷款、核心业务外包、违规跨区域经营、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和风险不断暴露。这些问题和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监管政策不断出台,涉及助贷机构资质、授信风控、信息保护、逾期催收等多个方面,基本涵盖了贷前、贷中、贷后的全过程。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转型持续推进,数字科技技术快速发展,未来助贷业务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正本清源和守正出新是未来助贷业务发展的主基调。


(一)业务发展启示

金融监管全面加强对行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下一步,助贷业务的发展需要更加强化合规管理,发挥比较优势,聚焦科技赋能。


1.恪守助贷实质,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和合法边界

对助贷业务的强监管态势表明,监管部门鼓励有实质意义的金融创新,坚决打击披着助贷外衣的“伪创新”“假创新”。因此,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应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展业、创新,明确合作的范围、边界和职责,避免过度承担外包业务,避免助贷业务沦为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通道和载体,真正使助贷业务成为丰富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有效补充。


2. 加强合规管理,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和合法催收

未来,监管层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是必然趋势。因此,对于开展助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合作机构而言,加强合规管理,及时跟踪《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的制定动态,应前瞻性地做好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预案,确保助贷业务中的个人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合规;同时在贷后催收中,要合法合规、方式得当。


3. 聚焦科技赋能,充分发挥助贷业务的比较优势

相比传统信贷业务而言,助贷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利用场景、数据和信息科技,提升获客、风控、反欺诈、运营、贷后管理等的效率。助贷业务的发展必须回归本源和强化科技赋能,通过不断提升金融科技的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来提升助贷业务的比较优势。


(二)监管政策建议

为推动助贷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助贷业务实施监管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现有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需要统筹兼顾,下一步的助贷业务监管需要明确监管取向,统一监管规则,守住监管底线。


1.明确监管取向,实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并重

助贷业务有效填补了银行业金融服务不能满足融资需求的空白领域,补齐了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触达短板,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助贷业务监管政策的取向不应“一刀切”的禁止取缔,而是根据助贷业务的实质内涵,制定适应性的监管规则,鼓励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助贷业务近年来的异化和风险,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效治理业务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 加强监管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和责任权限的统一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政策时,应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政策协调,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套利,特别是要避免政出多门甚至政策冲突的现象。

另一方面,应明确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的责任边界,中央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态度和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共识和合力。


3. 注重刚柔并济,实现刚性底线和柔性边界的协调

一方面,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在改善金融服务质效的同时,也有着新的风险传染、逆周期性和系统性风险属性(朱太辉和陈璐,2016),助贷业务监管实施应划定刚性法规底线,把牢合规准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部署要求推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助贷业务作为金融与科技融合的典型代表,其监管实施也应设置柔性管理边界,为业务和行业预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为促进刚性底线和柔性边界的协调统一,可探索推出相应的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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