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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8-17 11:23:10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编者按】为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提升服务满意度和合规诚信机构获得感,便于行业机构及时了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相关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登记备案实践中普遍存在、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等具体问题,立足于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传递监管及自律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编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以下简称《动态》),供行业机构参考。《动态》包括总体情况、规则解读、重点问题、典型案例、问题解答等栏目,力求将登记备案实践中具有共性的重点问题、专题问题进行总结、评析,通过典型案例、规范问答、最佳实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市场传导信息,加强交流。动态内容将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更新。

本期《动态》聚焦《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管理人备案环节的常见问题,总结核心条款要素和参考范例。

一、总体情况

《办法》施行以来,截至 7 月末,首次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 103 家,办理通过的机构 34 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3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1家。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4179只,备案规模1534.88亿元。

二、规则解读

(一)《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新增要求

《办法》施行后,产品备案的新增要求主要体现在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募集推介材料及风险揭示书等方面,具体如下:

1. 关于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提请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根据基金类型满足实缴规模要求。提请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初始实缴规模不满足1000 万元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 6 个月内完成1000万元实缴规模。

2.关于创投基金产品名称或经营范围。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如“【】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如“创业投资”。

3.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维持运作机制的必备内容。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是关联交易方面,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二是信息披露方面,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三是维持运作机制方面,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包含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4.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合伙型基金合伙人的,应当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担任合伙型基金合伙人的,应当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5.关于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的新增要求。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是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应列明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并对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披露;二是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时,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需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该事项的具体情况;三是关于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产品的风险揭示,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除对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揭示外,还应揭示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等。

(二)《办法》施行后备案环节的常见问题

协会在日常备案核查中发现,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或风险揭示书等方面未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备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工商信息及合同约定实缴内容不符合要求

一是个别管理人在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时,基金产品名称、经营范围均不符合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要求,协会反馈意见后,管理人再次提交申请,但基金名称或经营范围未在工商变更,仅修改了系统填报信息;二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规模不足 1000 万元的,未按照《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1000万元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等内容。

2. 基金合同缺少《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必备内容

部分管理人在备案私募基金时,基金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缺少《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维持运作机制等方面核心条款的必备要素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具体表现为:在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机制中缺乏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回避机制等内容;信息披露机制中缺乏投资者查询途径等内容;维持运作机制中缺乏变更管理人决策机制等内容。在风险揭示书中,单一标的的风险揭示缺乏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或投资架构等内容;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等事项未进行风险揭示。

3.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较为原则笼统

部分管理人在制定基金合同时,对于《办法》中关于基金合同核心条款的有关要求仅作“关键字”笼统表述。例如,对于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和回避机制,基金合同仅载明“执行对价确定”“做好回避机制”等字样,而未进一步阐述具体的确定原则或表决流程;又如,对于维持运作机制中变更管理人的决策机制,仅载明“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变更管理人”,未进一步阐述具体决策机制,比如变更管理人的会议召开、表决机制,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等。

(三)基金合同核心条款要素及参考范例

为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理解《办法》施行后基金备案在合同要求上的新变化,提升备案效率,协会总结了相关核心条款要素及参考范例,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内部制度及基金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条款

(1)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或认定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具体的阐述,包括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也包括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以及不构成法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不得排除或豁免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交易类型。

例如: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1)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方进行投资:(2)收购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

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以下情况不属于关联交易:(1) 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2)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2)关联交易的交易决策: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交易决策的主体、决策流程,或指明参照基金合同以及管理人内部制度中约定的具体流程。

例1:【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就基金中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普通合伙人将在第一时间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披露,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方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需经【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非关联合伙人通过而生效。

例 2:合伙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获得【咨询委员会】的批准(与该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委员有权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但应在表决时回避,不享有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关联交易表决等相关事项参照本合同第【】章的相关约定执行。

(3)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对价确定的处理原则或影响因素、定价方法。

例如: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1)交易事项执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如公开市场报价)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方式。

例如:本基金将进行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并在必要情况下指定相应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供不同意该关联交易的投资者赎回。在关联交易期间或交易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本基金在经审计的私募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5)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涉及利益冲突的表决回避机制。

例如:与该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合伙人】有权参加【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但应在表决时回避,不享有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其他无需回避的【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的【委员/合伙人】投赞成票方为通过。

2.信息披露条款

(1)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披露主体(如管理人、托管人等)、披露对象、类型(如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例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信息披露包括:(1)月度报告披露(如有);(2)季度报告披露(如有);(3)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披露包括:(1)本合伙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2)信息披露的方式: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披露方式。

例如: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1)传真、电子邮件;(2)快递、专人送达等;......。

(3)信息披露的频率: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披露频率。

例 1: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于首次交割日后,每一季度后【】个工作日内提供投资业务分析简报/季度运营报告;重大事项报告......。

例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9 月 30 日】前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半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合伙企业资产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

(4)投资者查询途径:具体载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查询通道。

例 1:投资者可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https://pfid.amac.org.cn/)查询基金信息披露信息。

例 2: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平台查询基金信息披露信息。

3.维持运作机制条款

维持运作机制是指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1)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能力的情形: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具体情形,如管理人失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包括:(1)基金管理人失联的;(2)被注销、撤销登记的;(3)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出现重大风险的;......。

(2)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决策机制: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变更管理人、清算事项的召集主体(如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表决方式(如投票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表决程序(如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股东会决议程序等)、表决比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比例、有限合伙权益比例等)。

例 1:当管理人因失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能力时,基金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基金清算等处置方案作为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基金清算无法进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项进行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参照本合同第【】章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相关约定执行。

例 2:当管理人因失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则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应解除与该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终止该管理人的权利,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的投资者同意,可更换替任管理人。【】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基金管理职责的,则应根据本合同第【】章的约定终止并进入清算。

(3)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应在基金合同中建立当私募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已履行完变更管理人程序,但少数投资者仍不同意变更时的权益保障机制。

例如: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已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履行完变更管理人程序,但未获少数投资者同意变更的,本基金应当制定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基金份额权益不因管理人变更受到影响。

(4)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机制安排: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时,为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的退出机制。如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使相关职权。

例如:管理人因失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经【全部或 2/3 及以上或其他比例】的投资者表决,成立专项机构,行使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等职权。

4.单一标的基金的风险揭示

在投向单一标的基金的风险揭示方面,应在风险揭示书中载明单一标的的名称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投资架构,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或指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机制)。

例如:当本合伙企业可能仅投资于单一的投资项目,该项目中投资标的的名称为【】,本项目具体情况为【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等】,通过【直接投资或 SPV 等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存在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可能存在单一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损失。根据基金合同第【】章约定,如因基金合同引起的及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因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处理。

【特别提示】核心条款要素及参考范例仅供私募基金管理人 参考,管理人须结合内部制度、基金及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备案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管理工作,规范备案行为。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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