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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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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璟文 李文喜: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毛璟文 李文喜

来源:《中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30 16:26:00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之一,笔者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出发,结合几起涉嫌违法放贷的案例,对违法发放贷款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的一些建议。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前述单位主体中从事贷款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行长(董事长、主任、总经理)、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副董事长、副主任、副总经理)、主管信贷业务的部门经理、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等。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笔者认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数额巨大”,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在实践中,一般是间接故意。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进而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活动,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危害十分严重。

  (四)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要件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规定;2.发放贷款;3.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这三个要素须同时具备,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作为“法定犯”的重要提示性因素;发放贷款行为则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也是该罪的最核心要件;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限制性条件(定量因素或罪量要件),表明违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至少须满足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其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对于“国家规定”范围的认定,以及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认定是当前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笔者下文重点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1、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国家规定”的确定

  评判银行是否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首先应看国家在金融监管(包括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上有哪些具体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该规定严格限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内部规定均不能作为本罪认定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也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贷款发放条件、程序等的规定;二是认为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具体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三是认为国家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还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规定。笔者认为,厘定“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九十六条严格地将“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限定在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而作为国务院部门的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等规章显然不能作为“国家规定”而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立法者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表述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立法者通过这一修改,事实上已经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上述争议的看法。《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刑法》为实现《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有利保障,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以宪法精神为解释原则。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相应犯罪,行为必须以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前提。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1)国家法律层面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

  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法律层面上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主要有: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上述条款分别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查、审批、担保方式、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用途、利率等作了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方式,指明了在何种情形下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还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三者都详细明确规定了仅针对商业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行为才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包含在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商业银行作为参与市场竞争额的企业,其在市场经济中最本质的属性还是营利性,其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国家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仅仅是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不应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体现着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的意志,属于管理性、指导性法律规范。

  (2)部门规章层面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

  主管机关部门规章层面上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主要包括:《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施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施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主要规定了银行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审查的方式、程序以及贷后管理和防范贷款风险的方法,是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2、实践中对是否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

  (1)实践中为了遵守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自身也制定了信贷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制度。而这些制度往往较国家规定更为严格,因此如果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过程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自身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那么也不宜认定该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2)如果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也提供担保,并且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此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也不宜认定该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二、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对于本罪的认定,应结合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以及本罪的犯罪构成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发放贷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2、贷款数额巨大或发放贷款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达到追诉标准;3、行为人对于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违规性存在明知。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并同时符合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才成立本罪。

  (二)全面理解立法精神,正确实施法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次将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与重大损失并列作为要件,其立法精神还在于保护银行贷款安全,进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立法修改该罪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审查、发放过程中故意违法但损失尚未形成的贷款行为,对这类贷款如果消极等待损失后果的发生再立案追究,显然是纵容了犯罪。因此,数额巨大虽不要求有重大损失发生,但一般应与贷款风险相联系,孤立地认定数额巨大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三)认定该罪除了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入罪”标准之外,还应当将金融机构内部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作为“出罪”的标准。当然,金融机构内部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作为“出罪”标准的前提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机关加强对于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使其符合我国相关的国家规定。

  (四)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对待未造成任何损失,仅仅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作为认定该罪名的客观方面要件的情形。

  三、预防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建议

  (一)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金融法律意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案件高发,案值巨大,因此必须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我国金融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断地总结系统内的经验教训,严格规范自身发放贷款行为。要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并掌握信贷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同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个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预防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案件的教育宣传力度,共同做好金融业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制度建设,这是将银行业信贷管理制度作为该罪“出罪”标准的客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状况,积极根据贷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制定较国家规定更为严格的行业内部规范,加强对发放贷款每一个环节的监控,做到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防止在贷款管理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发生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银行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银行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信贷业务,对于调节、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作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同时,为了金融行业的稳定,对与违反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也应当结合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加以谨慎、严格的分析。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需要更加详细、确定的标准,这既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具体操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对此类案件,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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