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9月30日 周一
学问纯笃,养得此心不动!午安!
关于本网
位置:
上市公司作实控私募基金被叫停此前基金销售募集被叫停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3-04-02 11:37:22

近期,有传闻称上市公司全资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紧急叫停,证监会面向所有板块的上市公司传达口头要求,上市公司旗下若有实控私募基金管理人(1)立即停止新发基金产品;(2)暂不影响已存续的基金产品运营管理;(3)旗下无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建议尽快办理管理人资质注销手续。


各方回应称,目前证监会、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确有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问题,要求对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重点审核了相关私募基金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目前审核口径从严。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私募基金虽然具备一定的优点例如拓宽其投资渠道,提升空闲资金的使用效率;挖掘潜在投资机会,为并购创造条件;借助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等等。

但上市作为企业的一个重大融资渠道,在上市融资成功后又通过私募基金渠道再融资,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尤为需要关注。

相比之下,上市参与设立私募基金可能导致的问题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则更为突出,例如:1)以基金管理费的形式构成利益输送;2)成为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通道;3)产生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情形;4)上市公司无法承担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责任;5)上市公司可能缺乏专业基金管理人,后续可能会存在基金管理人不够专业导致基金管理不善的问题;6)投资风险大,且退出可能存在问题,会给上市公司业绩造成巨大影响;7)投资过度集中于自身产业链所可能引发的风险共振与同频;8)投资项目若不集中在公司主产业相关产业赛道上,将会存在投资过于分散的风险,公司未来管理和整合基金也将会有一定的难度;9)投资于一级市场项目的基金回收期普遍较长,随着后续基金规模越来越大,资金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相关机构审核规范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1  中基协关注的问题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一般认定为该上市公司。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诚信方面、承诺函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

2、冲突业务

监管部门对于冲突业务的重视是诸多上市公司无法成功获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原因。所谓冲突类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从基金业协会2022年6月新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看,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需要穿透计算,这也意味着基金业协会对于冲突类业务的核查愈发严格。上市公司往往体系庞大,旗下公司林立,业务繁多,常常会包含冲突类业务的经营。特别是房地产业务,由于中国之前房地产繁荣,涌现了大批房地产上市公司,因此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参与了房地产开发。如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高管拟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将会遇到重重阻碍,很难继续推进。如上述主体出资比例低于25%,那么是否存在一定通过审核的空间?结合基金业协会的口径,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严监管领域,不确定性比较大。

3、员工兼职问题

上市公司在设立控股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可能仅仅将该管理人当作集团内部的一个部门,其中的员工可能存在兼职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总人数不得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而在高管当中,原则上也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我们一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应保持在5名及以上。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相关员工应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该项要求是一项持续性要求,因此,如长时间不满足全职人数要求的,也存在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可能,还可能被基金业协会列入经营异常机构的名单。

上交所、深交所关注的问题

1、对外投资所涉信息披露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的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的利润,任一指标占上市公司相应标准的10%以上,且有一定绝对金额要求,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市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当按照相应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对外披露。当投资未达标准时,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重要程度自愿进行披露。

2、关联交易所涉信息披露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在合作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过程中,一旦涉及关联交易,前述信息披露的标准也很容易达到。未达标时,上市公司也可以自愿按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3、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针对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事项,上交所和深交所均有专门的规定。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根据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以及深交所的类似规定,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或共同投资时,需要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规定主要规制的是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与共同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我们理解,虽然未明确指出,但应包括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行为。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完整披露合作协议主要条款、专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内容等,并对合作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小结

就目前的监管审核动态而言,虽然证监会、中基协和交易所都没有正式的通知或安排,但“紧急叫停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传闻未必是空穴来风。

上市本身就是企业的一个重大融资渠道,企业在上市融资成功后又通过私募基金渠道再融资,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令人质疑,尤其是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后更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重大问题,也更难以监管,因此从紧从严审核就显得更为合理。

从过往经验来看,“传闻”实为“试探”,最后变成政策落地生效的例子屡见不鲜,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未来到底该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2021-01-06 00:20

财经讯,近日,基金业协会对一批基金销售机构做出了暂停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决定,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机构名列其中。与此同时,从去年起,不少基金公司陆续宣布终止与违规或暴露风险、存量规模较小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合作。此前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第三方销售机构也有保有量要求,这也推动基金公司加速清理的“脚步”。在被当地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后,多家基金销售公司陆续接到来自基金业协会的罚单。(中国基金报)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旨在克服金融法学研究力量分散化、研究成果碎片化、研究体系零星化的问题,以便学习者集中学习及研究者有效交流,我们对于每一篇文章的专业性、学术性、深入度进行了审慎考量,感谢原作者及原刊物对于金融法学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如本文在本网站展示有所不妥,请联系小编予以及时删除或协商授权(联系邮箱:540871895@qq.com)。本网站仅用于学习、研究、交流,不进行任何商业合作,不作任何商业用途。
0人赞 +1
专家基本信息
【展开】
专家推荐文章
暂无推荐文章信息
今天是2024年09月30日 周一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