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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第四批精选案例---2022年精选案例(12个)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2 09:27:05

上海金融法院第四批精选案例---2022年精选案例(共十二个)

一、  潘某诉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依赖金融机构对产品的推介和说明,应赋予管理人对金融产品相关信息说明及风险揭示的义务,而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特征、信息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兼顾金融机构自主商业决策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于债券的私募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投资者在开放期买入时持仓债券已发生剧烈市场变化,产品极可能面临亏损风险,进而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在考虑不违背具体持仓信息保密等行业规则前提下,管理人可以概括性表述方式告知投资者所持仓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否则有违诚信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在充分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关联度等因素,判定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而主张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不影响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形式权利等案件事实。

三、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就资管产品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应当以管理人是否尽到一般管理人应当要求尽到的谨慎勤勉为标准进行衡量。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监管规定及行业标准为参照,结合具体投资进行认定。对管理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在个案中,可在尊重商业判断的基础上适当介入,根据投资当时的可得信息,以过错考量为据,结合资管计划其余投资情况、市场同类投资情况、争议事件的市场反应等参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上诉人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明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公司债券,其交易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规定,相应债券场内交易合同的订立具有要式性。债券交易双方在场外达成的交易意向,如交易主体、债券数量和金额等要素确定,可以构成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可以参酌债券市场收益等因素,赔偿善意相对方未能缔约的信赖利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原告柯某程等诉被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其提供的反证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在适用价格影响标准认定重大性时,可以根据虚假陈述的类型确定交易价格的通常走势,将案涉各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交易价格走势与通常走势相比较,并将其与同期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相比较,全面、系统分析虚假陈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同时,也可以考察个股股价长期走势,分析证券市场的风险、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严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阶段性保证系开发商为担保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风险而提供的担保,与房屋抵押担保系互为承继、而非并存关系。即使各方在《民法典》施行前约定“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至预售房屋产证及抵押权证交银行收执之日止”,但当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已对预告登记的房屋享有实质上的抵押权时,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应当免除。

七、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理合同缔约前提。当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构成共同虚构的合意。若债权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责任。保理合同相对方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因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保理合同,保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若保理人不行使撤销权,保理合同仍有效,保理人可主张回购追索权。

八、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歆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转租赁是出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在转租赁中,第二层租赁的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此不应成为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成立理由。从租金构成、租赁物风险的承担、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违约救济权的行使等约定及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看,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的,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九、胡某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多重代投保情形下团体险中被保险人记载是否有误的判定,不能仅看文字表述,而应在文义解释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等方法,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约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该文字表述系表意错误作出即属于“误载”,而在错误表述的背后能够推定存在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真意”,则符合“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情形,应按照“不害”的标准,根据“真意”来判断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后果。

十、迟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 保险代理人在宣传时虚构保险功能的销售误导行为构成欺诈,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仅以合同文本没有相应内容为由将自身如实陈述的义务转化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核查义务,免除自身责任;

2. 在保险人欺诈情形下,投保人有权通过行使合同撤销权寻求救济。对于《合同法》中欺诈撤销权最长行权期限的立法漏洞,可通过类比解释的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解除权的规定合理确定。

十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芝、张某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两案

【执行提要】

网络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悔拍时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两部分构成。在原拍卖价款高于重新拍卖价款时,保证金作为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需补足至原拍卖价款,拍卖财产系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原拍卖价款为限,保证金弥补差价不足,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申请分配的,依法不予支持;在原拍卖价款低于重新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重新拍卖价款为限,保证金作为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独立于担保财产之外的被执行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在支付拍卖费用损失后的余额申请分配的,依法应予支持。

十二、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以资管计划份额为基础,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在于“收益”,即获取基于涉案资管计划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案外人受让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收益权依附于基础财产,但并非份额本身,份额权属未转移。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法院依据其登记权属对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冻结,受让取得的收益权不能排除对资管计划份额的保全行为。收益权的行使可通过资管计划份额处置的执行阶段申请参与分配,以及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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