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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来源:上海司法智库

发布时间:2023-07-30 1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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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居高,收案量位居金融商事案件前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担保多元化、办理流程电子化、收费名目多样化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图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  


典型案例要览


1.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傅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义务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置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人可能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之债。故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尚不确定,则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250号

3.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57号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诉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仅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4号

5.张德江、秦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契约,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符合现代民事纠纷合意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因此,应根据当事人在约定条款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条款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分别作出认定,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因此,如果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是有效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将多份金融借款债权转让,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提起诉讼的,属于单一诉讼的范围,并非若干独立诉请的合并,级别管辖可以按照受让债权确定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83号

7.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将多个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到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符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可以按照合并后的数额一并进行计算确定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69号

8.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变相收取利息,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9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号

9.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诉田刚、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还款计划表》仅载明了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未载明实际利率或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甚至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公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实际利率。因此,系争《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出借人未尽到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对利息、利率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

10.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约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成为约定保证人,虽然该合同中未记载该保证人的配偶也系担保人,但其配偶亦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且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因此即使保证人的配偶并非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因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行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应由约定保证人与其配偶共同对债权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16号

11.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讼争合同虽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并未约定律师费的具体计算方式、金额上限、聘请律师人数等信息,约定并不明确,故应由法院依据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案件难易程度、胜诉结果等综合衡量后加以确定。首先,原告现仅实际支付了部分律师费,其他费用尚未实际支付。其次,根据委托合同,原告支付大部分费用需满足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启动执行、执行终结等条件。现上述约定情形并未出现,原告是否需实际支付尚属不确定,其部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03号

12.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案《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对实现债权的费用均有明确约定,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付款凭证,现要求被告予以支付,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9号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

裁判要旨:实际借款的用途不是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项目而是转借给他人使用,其只能表明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并不能由此免除借款人的合同义务,除非证明出借人明知款项转借给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及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无论借款人将其直接用于自身的生产项目或是转借给他人亦或是代人清偿债务,均不能当然的构成免除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合同义务的事实根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9号

14.无锡泰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邓匡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通过快递封面记载“催款函”的信件且证实对方签收,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快递中的信件不是催款函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20号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是否提前收回贷款系出借人的权利,即便发生有权收回贷款的情形,且出借人应当知情,究竟何时决定提前收回的权利亦在出借人,只有出借人决定提前收回并通知借款人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亦开始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16.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拨打债务人手机的方式主张债权,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本人,但是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应当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拨打电话之日中断,并应当从次日起重新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周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案涉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是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此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准予撤诉,并于2015年11月18日将(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92-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原告。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11月18日重新开始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27号

18.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变相收取利息,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号

19.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投资管理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咨询、建议等服务,但原告未能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何种服务、何时提供的服务。因此,财务顾问费符合变相收取“砍头息”的特征,应当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004号

2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依法有效。首先,上述案涉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担保人主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工作人员与本案其他担保人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导致案涉合同无效,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目前尚无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受理,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即使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因此,原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54号

21.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担保人签字真实的前提下,即使担保人所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该空白合同上的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内容的法律后果,担保人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22.富禄德(天津)家纺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刑事退赔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单位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生效刑事判决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应向银行退赔,但这一刑事判决不影响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单位主张债权的判决结果。在执行中法院对刑事退赔和民事执行应予以协调,单位也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刑事退赔款项主张扣减,以避免形成事实上对银行的重复给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1号

23.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的被告方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尽管刑事案件确定了追赃,但对于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审理,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赃款追回并给予民事原告方(同时为刑事被害人)的,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中扣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应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在民事责任人已全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应将追赃款返还给民事责任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金融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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