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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不服退市决定起诉深交所一审败诉继续上诉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7 21:06:41

德奥退于2023年7月14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

深圳中院判决认为,深交所根据德奥通航恢复上市保荐人不再提供保荐服务的事实,认定德奥通航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2〕1号)

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9号。

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于2022年6月1日召开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核终结。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认定,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未通过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22年4月21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终止上市听证会,会后对公司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根据本所《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本所作出的《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深交所未审慎对待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不同意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完备、不合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单方面要求解除《保荐协议》的理由不充分,《保荐协议》尚未解除。联储证券要求解除《保荐协议》违反履职要求及职业道德。其次,深交所恢复上市申请的受理程序不明确,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审核决定,期间反复要求公司补充材料或问询,导致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审核流程。深交所提请核查未得出任何结论,审核程序停滞,流程不透明,公司恢复上市进程被不当滞后。再次,深交所依据联储证券的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作出决定,未给予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的机会,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拒绝保荐并非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或导致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法定情形。

二是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标准,深交所依据《不同意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公司已满足《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深交所基于联储证券拒绝履行保荐义务认定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上市委员会未充分听取、考量与核实其在终止上市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此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缺乏合理的前提和基础,应予以撤销。

三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将严重损害公司员工、中小投资者、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上千名员工及2万余名股东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重整投资人、各级政府及监管机构为公司重整付出的努力和提供的支持化为泡影。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及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参会委员认为:

一是公司不符合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根据第14.2.6条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7月,公司向深交所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获受理。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保荐机构终止恢复上市保荐通知函的公告》显示,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表示,有充分理由认为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因此,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第14.2.6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此外,关于恢复上市的受理流程、重新聘请保荐机构等事项,委员认为,深交所做法符合2018年11月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与《股票上市规则》不符的情况。

综上,深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规定,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不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是公司称其符合恢复上市标准与事实不符,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二十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已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不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认定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第14.2.6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的规定。故此,公司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关于公司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的已满足《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的理由,委员经讨论认为,一是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自2019年以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2015年以来仅2019年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当年净资产主要因股东捐赠及债务豁免扭负为正;公司因涉诉承担的赔偿金额最高达15.94亿元,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是曹升等人与公司矛盾未解除,公司存在阻碍股东投票的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健全性存疑。因此,公司提出其已满足《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将损害公司员工、中小投资者、重整投资人等权益的申辩理由不改变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客观事实。公司客观上已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因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第14.2.6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公司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四、复核决定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决定:维持《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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