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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彬彬:金融审判专业视角下智能化随机分案模式之构建

作者:练彬彬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28期

发布时间:2020-12-01 15:19:01

【摘要】
如何在法院内部将案件分配到法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务性操作问题,必须设计一种缜密的案件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将"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作为法院改革内容之一,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如何在法院内部将案件分配到法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务性操作问题,必须设计一种缜密的案件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1]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将“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作为法院改革内容之一,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提出“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要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发布的多个司法文件中均一再强调要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如法发〔2017〕11号《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9〕8号《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而如何合理设置分案模式,在随机分案制度设计中落实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这一指导方针,成为随机分案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很多基层法院将审判庭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大类划分,除了少数法院还保留特色庭室外,不再单设金融庭等专业化审判庭,这样会使得同一个庭室内处理的案件类型和难度跨度较大。同时,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案件日益专业化、复杂化、新颖化,对审判专业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随机分案未能兼顾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极有可能造成金融审判质效下滑。故本文以金融审判为视角,在对我国部分司法改革试点法院随机分案模式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特色分案制度,试提出相关理念设计以及构建智能化分案模式的建议。

一、现状梳理:我国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现实概观分析

(一)现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概述

分案程序公正是实现案件分配结果公正、审理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案件分配制度公平性的体现。在如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办案法官人数减少,收案数却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法官对于案件公平分配的要求也就越高。现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指定分案模式,体现了分案制度价值目标的应然定位:程序公正。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做法主要是以员额法官的收案量和存案量为指标,将案件由电脑按照概率自动分配到人,但除少数指定分案的例外情况,较少对法官专业审判能力进行区分。实际上,每一名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不同,业务水平和专业特长均存在差异,如果不区分法官的专业审理水平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就无法实现人案匹配的最佳协调方案,也无从实现审判资源最优化配置,金融案件审判专业化的高要求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凸显。笔者通过选取覆盖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数个司法改革试点法院作为典型样本,并对这些法院现行的电脑随机分案模式进行整理归纳。

从表一可以看出,法院现行分案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5类:(1)简单电脑摇号;(2)主要根据积存的案件数量随机分配;(3)主要根据办案能力值、办案数量等进行随机分配;(4)设专项合议庭审理专业案件,其余随机分案;(5)结合案件专业类型、办案数量等在审判团队(或专业合议庭)内部随机分案。其中,占比最多的分案方式还是主要根据积存的案件数量随机分配。大部分法院采取了扁平化的现代司法管理方式,由立案庭通过电脑将案件直接分配到审判团队或承办法官手中,减少流转环节,程序相对简单且排除了人为因素干扰,克服了指定分案的弊端。但同时由于预设分案规则不尽完善,无法实现审判资源最优化配置。

表一:试点法院随机分案典型模式归纳表

分案方法

法院名称

法院层级

具体制度

简单电脑
摇号

浙江省台
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中院

除本院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撤
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以及关联案件等少数特殊案件外
,均运用电脑摇号方式进行分案,电脑随机分案后原
则上不得变更承办人。

主要根据
积存的案
件数量随
机分配

上海海事
法院

中院

根据案件情况、法官个人当前存案数、法官个人上月
期末存案工作量及法官岗位等参数设置随机分案条件
,由系统软件按概率自动选择承办法官,并设置相应
的分案排除、分案休眠、随机收案数上限等控制条件
。对于批量案件、系列案件、关联案件以及大要案和
新类型案件采取指定分案形式,并规定相应的调配机
制。

哈尔滨铁
路运输中
级法院

中院

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1+1+1”的模式
组成新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由计算机将受理的案
件在手中积案较少的员额法官间随机分配,并随机组
成合议庭。

河北省正
定县人民
法院

基层

除规定由专门审判庭(少年庭)审理的案件实行指定
分案外,其他案件均按照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个别
调整为辅的原则,统一随机分配。

宁夏回族
自治区隆
德县人民
法院

基层

组建民事、刑事、行政立案审监、执行4个审判团队
,下设6个合议庭和若干独任庭,建立员额法官数与
办案量精准匹配机制,打破各庭室界限,合理调度案
件,适用随机分案到人兼顾直接分配到庭模式,确保
每名员额法官办案均衡。

主要根据
办案能力
值、办案
数量等进
行随机分

乌鲁木齐
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

中院

通过对分案模块优化升级,引入办案能力值和总工作
量参数等参考指标,电脑系统通过考量办案能力值和
总工作量参数,自动随机将案件分配给审判团队相应
法官。同时,新模块遇系列案件或审判人员应回避等
特殊案件时,也能在备注了指定分案理由后,进行指
定分案。

可设专项
合议庭审
理专业案
件,其余
随机分案

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
民法院

中院

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设有专项合议庭的
,依据分案的方案,将案件分配至相关专项合议庭的
法官。非专项合议庭案件的分案按照法官的收案数、
存案数等数据自动分配。专项合议庭分案数大于所在
庭其他合议庭平均数时,专项案件随机分配至其他合
议庭法官。

结合案件
专业类型
、办案数
量等在审
判团队(
或专业合
议庭)内
部随机分

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
民法院

基层

全院目前共组建了74个审判团队,首先以案由、标的
额大小、当事人数量等因素测算基础案件权重系数,
据此将案件分到不同裁判庭审理,初步形成了民四庭
、民七庭审理简案,派出法庭审理常案,专业审判庭
审理繁案的整体格局。其次,以审判团队为基础再进
行随机分案。

陕西省志
丹县人民
法院

基层

立案庭在兼顾地域性、各审判团队职能定位、专业性
的前提下,将案件分配到各审判团队,然后由各审判
团队组长在其内部审判人员之间依案号依次轮流进行
案件分配,实行随机分案。

重庆市秀
山县人民
法院

基层

改变传统大部门管理模式,在将11个审判庭重组为13
个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17个办案团队,构建专业化
、小团队模式,立案庭按照不同专业合议庭的法官姓
名音序随机分案。建立人案对比、团队对比和收结存
对比等台账,依托指定分案为辅、随机分案为主的案
件分配机制,实施均衡化分案。

(二)现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分案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外,其余法院分案系统没有进行案件难易程度识别,繁简分流前置程序的缺失会导致后续案件审理效率降低;(2)只有少数法院分案系统区分了法官专业审判能力水平,但也只是原则性规定,未能形成如何将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落实到随机分案制度中的具体设计;(3)分案方式相对机械,没有以案件需求为导向,把常见的需要动态调整的情形覆盖进去,以致当受理案件数量、结构发生变化时出现忙闲不均的现象,从而造成案件审理质效低下、案件积压的后果;(4)对指定分案、调整分案等例外情况规定不明,没有做到全程留痕、采取专门有效的监督机制;(5)随机分案配套机制方面,没有与审判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没有结合绩效考核制度、法官工作饱和度等因素综合考虑;(6)分案软件程序设计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各地各级法院需要积极推进“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从自身实际岀发,设计适合的分案软件程序。

笔者认为,如果要提升司法审判系统的整体运转速度及管理效率,就应树立全局观念,将一段期限内立案受理的所有案件和全部法官作为一个整体去考虑,从而实现人案匹配的最佳协调方案,而非将案件和法官简单地随机匹配。审判专业化是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分案过程中,如何协调随机分案机制与审判专业化建设这一对看似相悖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二、比较分析: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分案模式的启示

笔者对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分案典型情况进行了搜集整理(见表二)。

从域外经验可知,世界各国家或地区分案的相关规则均预先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大部分国家及地区法院在分案时均考虑了案件专业类型、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等因素,以灵活应对案件激增及案件积压的情况。“基于组织上、结构上之理由,不须由立法者规定,可由法院自己规定,但必须如同立法者一样,透过法规订定的程序来建立。”[2]美国法院、英国法院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院、意大利法院、魁北克法院在分案时均有考虑法官的专业领域这一重要因素,美国、奥地利、荷兰法院在分案时根据不同案件具体复杂程度及工作量对案件进行了加权处理,以使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达到平衡。魁北克法院根据案件数量来分配法官,同时设置了非正式的案件分配调整机制,使承担了大比例案件数量的法官可以将其工作部分地转移给相对空闲的法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国随机分案模式也应建立在区分案件专业类型、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的基础上,并设置较为灵活的调配机制。

三、我国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智能化随机分案模式之构建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与数量受政策调控、经济环境、市场运行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可能会导致案件数量激增,且较难进行预判,这点在金融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且金融案件种类繁多、层次多样、价值多元且跨度巨大,审理难度也普遍较大。笔者举例整理了2012年至今S市范围内法院受理的部分金融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

由表三可知,建立符合金融审判特点的随机分案模式,对于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实行随机分案制度中,需要以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为基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收案类型和数量、员额法官队伍结构、审级等多重变量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借鉴国外灵活的分案调配机制,及时合理地根据情势变化整合调配相应的审判资源,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

表二:世界部分国家或地区分案典型情况归纳表

主要类型

国家或地区

特色制度

依据案件的质量
和复杂的程度,
对案件进行加权
处理

美国法院

在实行司法双轨制的美国,州与联邦的法院分案制度有
所不同。州法院遵循随机分配原则,具体由特定职责的
书记官借助计算机程序向主审法官分发案件,而联邦法
院则更倾向于依据对案件具体情况之考量来分配案件。
在联邦最高法院,案件的争点及其复杂性被视为法官组
选、审判长选任的重要考量因素。[3]

奥地利、荷
兰法院

分案时均依据案件的质量和复杂的程度,对案件进行加
权处理,以使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达到平衡。[4]

英格兰、威
尔士法院

在尊重法官专业分工的基础上随机分案,根据“沃尔夫
报告”所设计的分辨式的案件流程管理体制,充分考虑
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打破了原先分案的时间
顺序概念。[5]

根据司法需求来
分配法官

魁北克法院

法官被派到法院所在辖区内的很多审判庭审理案件,案
件不直接分配到法官,而是根据每个审判区域的案件数
量来决定法官的审判场所,即根据案件数量来分配法官
,由协调法官根据自动调整标准和某个巡回区法官的现
行案件数量来做决定,法官的专业领域可能会被考虑。
同时设置了非正式的案件分配调整机制,使承担了大比
例案件数量的法官可以将其工作部分地转移给相对空闲
的法官。[6]

关于分案的具体
办法均预先详细
规定,适当考虑
具体的法官专业
方向

德国法院

各法院制定工作分配计划,其中关于分案的方式、顺序
、轮次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查阅。由法
院专职行政官员根据该计划将案件按照各审判庭审理案
件类型分配至该审判庭庭长。最常见的分配方法有以下
几种:⑴根据原被告的姓名,以拉丁字母为序;(2)
根据原被告的居住地;(3)根据案件的种类(如建筑
法、租赁法、责任法等);(4)根据收案编号(轮换
制)。[7]

意大利法院

分案遵循一个被称为“组织计划”的严格制度。预先制
定的分配案件的组织计划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获得通过
,其对案件分配的初步意见可能被其他同等管辖权法院
的法官提岀抗议。案件分配计划可以考虑一些具体的法
官专业方向,因此也有可能总是把某类型的案件分配给
同一些法官。[8]

我国澳门地
区法院

遵循平均和随机的原则分配法院工作,案件的相关文件
在经过分类编号后以抽签的方式随机分配,将分配结果
登记并公布。[9]

表三:2012年至今S市金融案件数量激增情况分析表

时间

案件类型

影响因素

案件数量变化情

案件审理难度

2012~201
4年

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

金融危机后,银行
信贷政策放宽,后
又受国内经济环境
和房地产行业调控
政策影响,钢贸市
场行业风险凸显,
信贷违约事件爆发

金融借款合同案
件数量激增,至
2015年至钢贸坏
账催收已处于收
尾阶段,使得此
类案件大幅下降

1.被告多、保全多、诉讼材
料多、异议多等因素导致工
作量激增;
2.公告也达、大标的额、诉
讼保全等情况突出,导致案
件审理周期长,短期内难以
结案;
3.疑难新型法律问题多,导
致案件法律适用困难。

2015年

融资租赁合

受宏观经济形势和
国内产业政策影响
,融资租赁市场急
剧扩张。

2015年数量猛增
,是2014年的2.
8倍、2013年的4
.6倍,至今案件
数量仍一直攀升

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
系复杂,且由于当事人众多
,送达、调处困难等原因,
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2015年

融资融券交
易、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
等纠纷

资本市场的发展、
行政监管的强化以
及法律限制的放松

涉资本市场新类
型案件迅速增多
,证券类纠纷同
比增长126%,相
比2013年增长近
8倍。

专业性强,当事人因蒙受巨
额损失对立情绪严重,案件
审理难度较大。

2016年

P2P网贷纠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政策等方面的原因
,使融资市场出现
巨大的需求缺口,
移动互联网快速发
展和普及,以及金
融管制带来的套利
机会,使互联网金
融纠纷迅速增多。

在互联网金融企
业较为密集的辖
区,法院所受理
此类案件的数量
更是成倍增长,
如X区法院受理
了329件,同比
增长近2倍,y区
法院受理了127
件,同比增长近
3倍,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制,审判实践中对于p2p平
台主体资格、本金计算、逾
期利息与违约金、电子证据
如何认定等问题争议较大。

(一)设立繁简分流前置程序

很多国家都设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分流制度,笔者选取部分加以整理。

表四:国外部分国家繁简分流制度情况归纳表[10]

英美法系国

繁简分流制度

大陆法系国

繁简分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治安法庭和小
额法庭承担了半数以上的基层
社会纠纷。

法国、日本法院分别以小审法
院和调停法庭见长,但不影响
其正常的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
专业性。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筛选分流
案件时,出现以下几类情况一
般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1)争议问题仅是将明确的
法律适用于重复出现的事实;
(2)争议问题只是证据是否
充足,而答案确定无疑;(3
)对案件有可适用的先例,且
没有证据表明可以质疑或推翻
该先例;(4)被审查的判决
基本是正确的。

德国法院的快捷收债程序(支
付令)处理了其基层法院80%
以上的民事案件。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1/3的案
件在案件分流部即可解决,不
必进入审理程序。案件分流部
会研判案件性质,并作出所有
必要的程序性决定。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简称DIFC)也通过设置小额速裁法庭,对保险金融案件实现了有效分流。2017年小额速裁法庭收案比2016年增加了67%,而保险金融法庭收案仅比2016年增加17%。[11]

从以上分析可知,通过合理设立繁简分流前置程序,可以实现办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整体办案效率。落脚于我国随机分案制度改革方案设计,应在电脑随机分案的程序中前置简审案件甄别分流机制,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简审团队(或者速裁法庭),采取合并审理或批量化处理的快捷处理方式,科学设置人员配比,并设立简审法官定期轮换机制,分类确定不同简审团队法官办案的饱和度标准,对工作绩效进行区别于专业、常规团队法官的单独考核,从而保证简审团队和专业、常规团队法官的工作绩效考核具有同样的衡量标准,实现分案的公平性。

(二)设立专业识别前置程序

在分案过程中,应先对案件进行专业化识别,优先将专业案件在专业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其余案件再在常规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对此,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专业化与全能化的和谐统一

在随机分案制度改革中,需要注意避免踏入专业化和全能化彼此割裂的误区。专业化和全能化是相对而言的概念,两者实应分工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关于这点,与我国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中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分工合作机制有类似之处:全科医生作为“枢纽站”,及时消化掉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将无法处理的疑难重症分流给专科医生。这样的分流运行机制使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都能集中精力做最擅长的事,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12]

2.合理划分审判专业

金融案件类型的多元化和复杂性近几年一直持续上升,而且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在专业识别时不宜将案件类型划分太过细致,否则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同时,金融领域所涵盖的内容广泛而有深度,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所需要的思维模式、知识结构都不尽相同。审判知识,既包括可以言说的知识,即审判理论,也包括一些不可言传的知识,需要长时间理论学习与实践累积才能形成审判经验、审判技能。[13]综上,案件专业类型划分既不宜过细,但又不能跨度太大,而是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法院实际受理案件的特征、难度进行专业划分。比如德国法院将案件专业类型划分为建筑法、租赁法、责任法等。

(三)兼设复合型专业审判团队和常规审判团队

根据办案能力、审判经验、年龄和专业特长、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审判团队人员的组成,确保资源配置最优化、审判效益最大化。审判团队有“1+N+N”等多种灵活的组成形式,在此基础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鉴于不少金融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新颖性特征,且精细化程度高,在构建团队时可以多配备一些人员。同时,综合考量案件数量、审理难度、团队人员配置等因素设定审判团队数量,各团队之间通过类案统一、工作协作的形式,保证审判工作整体推进。

1.专业和常规审判团队分工协作

审判团队的组建和运行具有明显的集约优化特征,可以通过借鉴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理论对既有审判资源予以整合优化,向扁平化管理转变,在审判庭下面设置若干审判团队,从而加强团队办案力量,有利于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级不同设置相应的专业审判团队,其余则为常规审判团队。在这方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的做法也可以参考借鉴:通过设置新技术和建筑庭(TCD),成立专业的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涉及技术以及商业纠纷的复杂案件,从而达到了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效的较好效果。[14]我国法院专业审判团队的设置,应当以各地、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设立。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可以针对证券基金类、涉外金融纠纷类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设置专业审判团队;对于中级法院比如金融审判专门法院而言,可以考虑针对涉金融行政案件、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涉科创板案件等特定类别的案件设置专业审判团队。

2.建立法官梯队,设立复合型专业审判团队

随机分案模式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弹性,才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需要动态调整的情况。如果专业审判团队仅仅审理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不仅可能会造成不同专业审判团队之间案件受理时间、数量及难度上的不均衡,导致法官忙闲不均,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还可能会在专业审判团队内部激化“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影响审判质效。而且交叉性强是未来金融案件的发展趋势,综合审理有助于法官积累较为全面的金融审判经验。虽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案件均可以抽象提炼出民法传统债权债务模型,但有各自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商业模式,且经营方式上可能会存在关联性和互通性,因此审理此类复合性较强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综合的金融案件审判经验和全面的视角。而长时间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容易导致法官对其他类型的案件逐渐生疏或者出现思维固化,以致当人员出现流动,比如退休或调离时,出现人才断层现象。因此,随机分案虽然是相对固定的分案方式,但是面对无法预估的案件数量及案件积压的变化情况,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笔者建议,可以在员额法官内部建立法官梯队制度,设立复合型专业审判团队,培养一专多能的专家型法官。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员额法官的审判专长进行评估,分别确定第一专业、第二专业,甚至第三专业,即专业审判团队不再只专门审理单一类型的专业案件,而是结合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拓展至审理两至3种类型的专业案件。同时,兼顾法官自身的职业发展需求,即法官将自己定位为单一型专业法官还是复合型专业法官。对于学习能力强且精力充沛的法官,如果其自身希望涉猎更广泛的审判业务领域,可以考虑分配给其更多种类型的专业案件,从而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质,调动工作积极性,实现法院审判需求和个人职业发展需求的协调统一。

3.动态调整,实现“人案匹配”最佳方案

人案匹配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既可能因为法官的经验、知识积累而拓宽其专业领域,也有可能因为法官长期审理同一类型案件而不愿踏出“舒适区”。因此,在分案时需要以案件审理需求为导向,结合法官队伍梯队结构特征,将近期的结案任务指标、中期的案件分流调配与远期的法官职业发展定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注重人与案的协调关系,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在这样的案件随机分配过程中,能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更灵活地解决收案不均引发的忙闲不均问题。比如, A法官是金融领域的一名员额法官,他的第一专业是证券期货类纠纷,第二专业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那么在第一专业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官工作量饱和,而A法官工作量尚未饱和的情况下,A法官可以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随机分案,承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点与英美法系国家中非正式案件分配调整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对此,笔者设计了随机分案流程图。

图一:随机分案流程设计图

1.png

(四)协同联动,完善随机分案配套机制

随机分案制度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的系统性方案,与法院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法官绩效考核、法官工作饱和度测算机制等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配套进行。

1.研发分案软件,构建智能化分案模式

随机分案规则的落实有赖于分案软件的程序设计,各地法院应从自身实际出发,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研发符合本院实际的分案软件,构建繁简分流、专业分流基础上的分案模式。笔者建议法院将随机分案系统嵌入到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中,并将案件难易权重、法官专业审判能力和法官工作量等作为参考指标纳入分案软件算法模块中,通过赋予各参考指标不同的加权系数,设计合理的分案公式,最后设定以工作饱和度为约束条件,以期实现优化分配,达成案与人的能级匹配,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其中在对法官专业审判能力这一指标进行量化设定时可以采用统计学中的聚类分析方法,通过对调撤率、平均审理天数、均衡结案度、二审改判发回率等几项数据综合分析计算得岀。

2.优化运用案件权重系数,实现法官绩效考核合理化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有利于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在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考核时,应当优化运用案件权重系数,以便更公正合理地计算法官实际办案工作量。基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审理案件的难易程度并非仅仅取决于案件类型,而是取决于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很多工作尚不能量化统计,还不能涵盖所有影响案件工作量的要素,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权重进一步调整完善。

图二:案件权重系数优化图

2.png

3.建立分案公示制度,完善分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分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适时调整审判团队的案件分配方案,从而更好地保障法官权益,有效提高审判团队的整体效能。建立指定分案、调整分案公示制度,对指定分案、调整分案的结果和事由等进行公示,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和法官,做到全程留痕。由审判管理部门作为监督和管理机构,采取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并行的方式进行监督。

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对接,实现案件有效分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与选择自由。[15]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在多元化解方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在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合同方面发展特色法庭,探索适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此项举措不仅能够减少法院诉累,还能缩减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费用,将诉讼对项目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6]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建立体系化、全覆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从而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图三:专业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分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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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

[2] Vgl. Hartmu Maurer, Rechtsstaatliches Prozessrecht, in: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2001. S.495.

[3]蒋玮、李震:“法院分案制度改革研究”,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4][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5][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校》,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6][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7]怀效锋:《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355页。

[8][荷]兰布克、[意]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171页。

[9]赵秉志:《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0] Daniel J. Meador. Maurice Rosenberg and Paul D. Carrington. Appellate Courts: Structures, Functions, Processes, and Personnel, The Michie Company, 1994, p.454;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11]“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首席法官黄锡义演讲”,载http://www.difccourts.ae/, 2018年8月15日访问。

[12]白剑峰:“全科医生不是‘低端医生'”,载2018年4月4日《人民日报》。

[13]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14] Daniel J. Meador. Maurice Rosenberg and Paul D. Carrington. Appellate Courts: Structures, Functions, Processes, and Personnel, The Michie Company, 1994, p.454;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15]张卫平:“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16]Daniel J. Meador. Maurice Rosenberg and Paul D. Carrington. Appellate Courts: Structures, Functions, Processes, and Personnel, The Michie Company, 1994, p.454;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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