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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电:民商事审判逻辑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骆电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9-04-26 16:45:43

骆电
司法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1]任何科学都要运用逻辑,以便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一般思维规律,论证有说服力,从而构成一个思想有确定性、无矛盾性、前后一致、有论证性,即合乎逻辑的科学体系。[2]从逻辑的角度,民商事审判活动就是一个不断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研究民商事审判逻辑,对于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商事审判逻辑构建的逻辑起点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民商事纠纷案件并不是某种单一的、纯粹的、简单的社会现象,而是由诸多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相对于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是在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无法进行下去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在法院主持下的诉讼活动加以解决的非正常社会活动。相对于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是对正常社会生产活动的一种补救活动,具有非正常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生产活动都必经的程序。相对于简单的社会现象,民商事纠纷案件通常呈现出各种社会关系的交织,是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导致的复杂现象。

缘于民商事案件的这一特征,所以民商事审判要把握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树立系统性思维。每一个案件都应该有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二是要注重利益平衡,特别是要注重各个判项之间的平衡。三是要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即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的综合运用,以及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之间的配合运用。四是要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事法律关系,讲到底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个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权利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违反了什么样的义务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逻辑的角度概括,民商事裁判就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为基础,构建个案体系、注重利益平衡和综合运用民法公平、自愿、诚信三大原则与具体规范配合的思维过程。

(二)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

就民商事纠纷案件自身的性质而言,其纷繁复杂性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并不是一般性、简单的社会生产活动,而是需要法官和审判组织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付出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社会生产活动;就民商事审判权的权力属性而言,其自由裁量性质也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就审判权的运行机制而言,法官独任制、合议庭负责制、案件审批制等各种运行机制的存在,也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缘于这一特征,应注意运用逻辑合理解决案件事实中不符合逻辑的情形以及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矛盾、交叉、重叠等情形。

(三)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长

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进入准三审制以及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民商事案件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案件增长的态势有延续并加重的趋势。从全国法院的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139.7万件,比上一个5年上升54.1%;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43.8万件,比上一个5年上升53.9%。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立3年多来的情况看,2015年民事法官人均审结60件案件,2016年人均审结80件案件,2017年人均审结100件案件,2018年人均审结130件案件。缘于这一形势,应注意运用逻辑对各类案件进行分门别类,掌握不同类型案件的特征,更加规范审理案件。

二、民商事审判逻辑的内在规定性

(一)审判逻辑的对象

逻辑是关于逻辑形式的科学。[3]审判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厘清事实真相并且依据既有法律规范对于相关事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评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思考怎样根据相关证据厘清事实,怎样根据事实找出对应的法律关系,怎样根据现有的法律关系状态适用恰当的法律规范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裁判结果。在这一系列思维活动中,法官并不是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意裁断,整个思维的过程是规范的,有规律可循的。换句话说,是一个遵循审判逻辑的推演过程。审判逻辑是一门关于审判思维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审判组织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思维规律,但它并不研究审判思维的一切方面,不研究审判思维的具体内容,而是研究审判活动中思维的演进形式及其规律,属于方法论的范畴。

(二)审判逻辑的性质

逻辑虽然一直被当作哲学科学并被包括在哲学之中,但逻辑也还是作为一门工具性的科学被广泛运用着。逻辑所研究的对象对全人类来说是共同的,任何人要进行正常的思维活动,都必须运用这些共同的思维形式和遵守思维的规律。

审判逻辑无论就逻辑的来源,还是就案件的属性而言,都具有从属性、次生性、依附性,必须依赖于逻辑学以及审判活动。就逻辑的来源而言,审判逻辑是建立在逻辑学基础之上的,是将逻辑运用于审判活动之中的;就案件属性而言,案件这一社会现象是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因为发生纠纷而产生的,相对于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是第二位的。审判逻辑虽然具有从属性、次生性、依附性,但依然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独立内涵、独立外延、独立意义、独立作用,具有独特性。正是因其具有独特性,才使其具有独立研究的价值。

审判逻辑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系统性和复杂性,每一个案件审判活动中,整个审判逻辑都呈现出系统性、全面性、关联性、复杂性的特征,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逻辑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一般来说,每个案件都面临两个系统的考量,一个是案件自身的内部系统,一个是案件所处的外部系统。从内部系统而言,各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论理、判项之间等是协调统一的,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外部系统而言,既要考虑案件是整个事实发展的一部分,还要考虑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及相关联案件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民商事审判逻辑的意义

(一)审判逻辑是公正司法的内在属性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裁判具有稳定性、统一性、高效性。审判逻辑从本质上就是总结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抽象出科学的思维规律,形成科学的思维规则,让审判思维遵循科学规律,以达到符合司法规律、实现司法价值的目的。掌握了审判思维规律,并按照审判思维规律进行思维,也就意味着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思维活动在处于大致相同事实状态下会沿着相同的思路推演出大致相同的结果,这就保证了裁判具有稳定性、统一性、高效性,达到了公正司法的目的。

(二)审判逻辑是法官职业的基础技能

法官的日常工作内容就是依据证据廓清事实,辨法析理作出裁断。当事人因为各自的诉求不同,所站立场不同,对于公平正义等的价值理解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统一的大家认可的审判思维和思路,司法公信力就难以真正树立。审判逻辑是基于科学的思维规律形成的正确审判思维和审理思路,没有审判逻辑,就无法在审判实践中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推演过程达成一致意见,也就难以实现公正裁判的目的。当审判组织和法官掌握了审判逻辑,形成正确的审判思维和审判思路,并且运用于案件审判活动中,他们就可以明察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得出正确的审判结论,实现公正裁判。即便可能出现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善,法官也可以基于审判活动中思维过程的逻辑严谨而不会被诟病。

(三)审判逻辑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必然要求

撰写裁判文书,要将整个审判活动都体现在裁判文书中,需要逻辑。如何在有限的篇幅之内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归纳总结提炼出来,离不开逻辑。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将案件的审判逻辑很精准地呈现出来,不仅仅提升裁判文书本身的逻辑结构,而且将案件裁判的思维推演过程通过文字直观呈献给文书阅读者,那么,裁判文书公开所要达到的司法公开、教育、评价、指引、规范等目标都将更好地实现。

四、民商事审判逻辑的适用

(一)审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审判逻辑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形:根据案情可以分为事实认定逻辑和法律适用逻辑等;根据法律对于审判活动的规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逻辑和程序逻辑等;根据审判流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逻辑、庭审逻辑和庭后审理逻辑等;根据审判的思维形式可以分为审判概念、审判判断和审判推理等;根据审判考量的依据可以分为法律逻辑、政策逻辑和实效逻辑等。因为审判是以个案裁判的依据为主要思维过程,因此本文以此分类对审判逻辑进行阐述。

(二)审判的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是指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保证裁判依法为之。法律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法律的延伸,法律逻辑因此成为民事裁判应考量的首要逻辑因素。

1.法律是民事裁判应考量的首要的、基础性因素。依法裁判是考量司法权正当性的标准。强化法典的主导地位、严格依法裁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为各国相当长时期着力维持的理念,法律逻辑也就成为司法裁判应首先考量的因素。

2.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法律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全面的。一方面,法官应考虑到同一案件中不同事实或情节可能引致的不同法律责任,依次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法官应充分考虑到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等的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法律之间条款等的选择适用,对争议适用最精准的法律规范。

3.法律逻辑以对法律规则的直接适用与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适用为内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均属于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行为与条件的共性,往往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着眼于行为、条件的共性与个性,其适用范围较之法律规则为广。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其所具有的衡平价值、抽象性软化了立法的不完备性与滞后性,通过其在个案中的适用赋予了法院创立补充规则的权力,进而助推了立法的革新。在范围上,如果说法官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法有明确规定、通过三段论推理即可得出确定答案的大多数情形,那么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适用突出体现在新类型与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多引起广泛关注,笔者特加以分析。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中始终都普遍适用。第一,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大量存在于民商事领域。民商法基本原则具有衡平的属性,当适用法律规则会与立法的目的不一致时,法官常常有必要回到立法的出发点,直接根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在裁判中,将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规范进行综合运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第二,适用法律原则直接单独进行裁判有其条件与限制。一方面,在逻辑上,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一般前提是法律规则的缺位或不能。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两者价值理念在大多数情形下相吻合,法律规则应居于优先适用的地位。换言之,在有法律规则可资适用或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可得出相同结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以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主要限于法律未设明确规定、法律规则较为原则模糊、规则之间存在冲突、规则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形。

(三)审判的政策逻辑

政策逻辑是指在民事裁判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包括基于道德、文化、民意、历史、产业发展等因素而形成的政策,以彰显司法的实质正义与个案正义,其更多地是对法律逻辑的有力补充。

1.政策逻辑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政策逻辑进行裁判有利于填补法律的不足。法律具有抽象、僵化、滞后的特点,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以充分回应复杂的地方性问题,特别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的优越地位时常是以个案正义、地方差异的牺牲为代价的。正如波斯纳所言,由于法条的抽象性与滞后性以及事实的具体性、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并不天然地匹配,很多时候,两者之间往往会是脱节的。[4]作为对法律不足的补正,政策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地方性的特点,为法官及时解决新问题提供了能动的空间。

2.政策并非是对法律的背离,而是对法律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政策是我国民事裁判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政策作为民事裁判的一般性依据,为我国民事基本法所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在一定的形势或条件下,特定政策可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与指导。司法政策源于法律标准,依托于法律标准,通过法律标准而获得具体化(物化)和有效的实施;司法政策又高于法律标准,是法律标准的提升和升华,指导法律标准的实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如果说民事裁判中的法律逻辑更强调法律文本,那么政策逻辑更加强调法律精神,前者更重形式,后者更重内容。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具体运用,因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理应优先适用法律,在法律未设规定、规范模糊或不够精细、规范存在冲突等情况下,法官才应充分考虑政策,政策逻辑的运用应体现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依托它们而运用。适用政策应在融入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加以适用,尽量避免脱离法律单独引用。

3.以政策逻辑为裁判依据广泛存在于域外法之中。就传统司法体系而言,各国普遍存在着正式与非正式两种规范体系与法律秩序,两者协同共存于司法实践中:前者是由统治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颁布,体现为成文法,具有国家背景和普遍价值;后者是以市民社会中民众生活和经验为基础所形成的,体现为习惯、道德、文化与情理等,具有民间背景和地方性知识。这些非正式规范经过一定的提炼,经由统治者的认可而转化为各种政策,可得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处理新类型、疑难复杂以及涉及国计民生案件的重要依据。“由于法律是由一些能干而有经验的人掌管,这些人清楚地知道,不应为了三段论而牺牲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5]

(四)审判的实效性逻辑

实效性逻辑是由民事司法的基本功能解决民事矛盾纠纷决定的,如果司法裁判达不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司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民事裁判的实效性逻辑隐含在法律条文之中,贯穿于民事裁判的过程与最终结果之中,具体应从利益平衡性、便捷性、效率性、可执行性、不可拒绝裁判、避免多次裁判等6个方面加以把握。

1.利益平衡性。可以说,民商事案件审判就是一个不断进行利益平衡的过程。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就是民商事案件审判利益平衡的法律基础。一般而言,利益平衡属于立法者的考量范围,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性与滞后性,势必会为司法裁判预留一定的空间,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价值判断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只有有效解决了纠纷,有效实现了利益平衡,才能使民事裁判彰显公平正义,才能使法律展现蓬勃生机。利益平衡是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要重点考量的,利益平衡广泛运用于裁判过程中。民事裁判的利益平衡性突出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上,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2.便捷性。便捷性要求体现在我国立法之中,也贯穿于民事裁判的始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院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案件,即体现了简易程序的便捷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241.6万件。

3.效率性。效率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提高效率,着力于又快又好地定纷止争。第一,效率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一脉相承。法律的普遍性昭示了法律对同类社会关系进行一般性调整,舍弃了该类社会关系的个性而保留其共性。一般而言,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越强,其对同类社会关系的统摄力越强,法官无需因人、因事司法,无需对个案进行过多的个别化处理而可直接适用普遍性的法律。与之相反,法律规定越个别化,司法适用也就会日趋繁琐而导致效率缺失。因此,普遍性的法律为法官提供了一般性的裁判依据,节约了裁判时间,提升了裁判效率。第二,民事裁判的效率性突出体现在诉讼期间的规定上。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对各种诉讼期间均有明确规定,即使允许延长,也多设定了一定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以保证裁判效率。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考虑到了不同裁判文书涵盖范围的差异并设定了不同的诉讼期间。此外,我国法院对于特定程序适用特殊规定以提高效率。第三,民事裁判应兼顾效率性与公正性,对裁判效率的追求不应与其公正性背道而驰。民事裁判的效率性是坚持裁判公正性前提下的效率,两者应统一于裁判之中,这就要求法官充分考虑到不同诉讼与争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因地制宜地裁判。

4.可执行性。从狭义的理解,民事裁判的可执行性是指执行机关可根据民事裁判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从而在保障民事裁判得到落实的同时实现债权人的请求权。这就要求在裁判中,要考量后续的执行问题,不能顾头不顾尾,也不能空判,让执行部门无从执行、无法执行。在对裁判的广义理解中,可执行性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权利人便于实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量到便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便于执行机关将裁判内容执行到位,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不可拒绝裁判。不拒绝裁判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定性,是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的确存在名为已经裁判实为未裁判的情形,要么是根本就不解决矛盾,要么是遇难就避,更有甚者从根本上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拒绝裁判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些是外部因素导致的,如考虑到公权力的影响、上访的压力、利益难以有效平衡等,有些是案件本身所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法律的规定总是有限的,但是现实情况的变化却是无限的。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当事人诉讼是为了解决矛盾,只要是法院审判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应该解决,就不应该拒绝裁判。

6.避免多次裁判。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一件事情多次裁判、反复裁判的情况,要尽量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关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历来就是民商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法官要尽量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因为一个裁判再引申出另外的裁判,也就是要避免解决了一个矛盾,而又引发了一个新的矛盾。例如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尽量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防止出现同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多个案件的情形。这既是民事诉讼高效的要求,也是节省、优化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要求。

(五)三大逻辑的关系

法律逻辑、政策逻辑与实效性逻辑是民事裁判过程中应予以充分考量的三种因素,是贯彻整个审判过程的3条逻辑主线,三者相互联系,使民事裁判从不同角度彰显司法公正的价值。3种逻辑无论是内容、特点、正义观、价值基础等诸多方面不同,但三者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有机融合在各国司法体系中。3种逻辑因素的有机协同,使民事裁判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使民事裁判实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结合,使民事裁判兼顾了裁判过程的效率便捷与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使民事裁判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民事裁判兼顾了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与终极正义,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正是因为3种逻辑的有机协同,民事裁判才能名副其实地成为司法文明的指针、司法程序的终极归宿。

五、民商事审判的逻辑公式

从案件审理的逻辑结构来看,可以分为案件审理的逻辑主线和逻辑阶段两个部分。从案件审理的逻辑主线来讲,要求审判路线明确,正反观点有据。从案件审理的逻辑过程来讲,主要有5个阶段:一是讲故事,二是理脉络,三是定焦点,四是找法律,五是出结论(简称民商事案件审判五段论)。案件审理的逻辑结构概括起来就是:一条主线,5个阶段。

(一)案件审理的逻辑主线

审判路线明确,正反观点有据。审判路线明确是指法官在审判中,审判的路线要明白确定,一以贯之,一张蓝图画到底,沿着一个思路将案件审理完毕,不能左摇右摆、漂浮不定;正反观点有据是指法官在审判中,无论是法官支持的观点,还是法官反对的观点,都必须有理有据,不能只谈支持的理由,不谈反对的理由,甚至对不支持的观点置之不理。要防止自说自话,旁若无人,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十二字审判逻辑主线法”也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逻辑诠释,审判路线明确要求法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职权确定审判方向;正反观点有据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各方的主张都应予以回应,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是一个等边距离的关系。

(二)案件审理的逻辑阶段

1.讲故事。讲故事就是将案情概括出来,主要是将案件的由来和后果总结出来。如果将案件审理形象地比喻成画大象,讲故事就是将大象的轮廓画出来,让大家第一时间知道你想画什么。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必须吃透案情,将案情提炼和概况出来,在讨论研究和合议案件的时候,首先应汇报的就是案件概况,用最简练和最清晰的语言将案情描述出来,这样有助于参加讨论研究的人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能很快进入角色,知道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知道你是在画一只大象。形象的描述和概括性思维有助于他人快速把握案情,更有助于承办人自己在脱离书面材料时不断反复琢磨案情。讲故事是对案件评判的感性基础,如果将案件审判看成是一个系统,讲故事就是原材料和素材,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基础。总之,讲故事是案件审理的逻辑起点,是案件审理的最初级阶段。

2.理脉络。理脉络就是将案件的由来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来,将案件事实发展的主线找起来,梳理出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要将案情发展从杂乱无章的事实中理出头绪,将整个案情的发展用逻辑的方式整理出来。在理脉络阶段最好的方法就是画出案情图,一目了然,所谓的图说案件、图解案件,已达到取象比类的效果。在这一阶段,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在向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应该让与会者全面了解把握案件事实,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一个清晰的流程图,对案件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对整个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为之后的审判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在这一阶段,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特征都显现出来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证据采信标准的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规则”“不告不理”等都应该得到充分体现,在这一阶段要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来判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运用证据“三性”来评判证据,运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和优势证据规则来取舍证据。必须坚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在这一阶段,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查清案件发生的背景。如果说将案情查清楚是知其然,那么将案件发生的背景了解清楚就是知其所以然。这样做,能让我们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更加胸有成竹。总之,理脉络是案件审理的逻辑纽带,是案件审理的重要阶段。

3.定焦点。定焦点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到底是什么,案件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也就是要找到事情怎么会走到打官司这一步的根本原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是解决案件矛盾纠纷的前提条件,只有归纳总结出了争议焦点,审判才能有的放矢,找出矛盾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整个案件审判都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找准了争议焦点就相当于为案件审判立好了标杆,为查事实、找法律明确了方向。焦点问题归纳的好不好、准不准确,是案件审理的好不好的关键所在,焦点问题为审判指明了方向。这一阶段是在前一阶段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抗辩和反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归纳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阶段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因为作为案件当事人最清楚各自打官司的目的是什么,到底需要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总之,定焦点是案件审理的逻辑重心,是案件审理的中枢阶段。

4.找法律。找法律就是在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并归纳出主要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前面3个阶段归结起来都是弄清楚事实、查事实的阶段,作为审判,在查清和确定事实之后,就是要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来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为什么要用找法律这个概念呢?因为在案件中明确适用哪部法律、哪些法律条文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选择适用法律是一门高度技巧性的专业技术活,法律规定纷繁复杂、纵横交错、彼此关联,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在民商事案件中一般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就必然涉及多个法律规定的适用,如何让法律适用在案件中符合逻辑,成为一个系统,不冲突、不重复、不叠加、不啰嗦,这就需要找准与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总之,找法律是案件审理的逻辑依据,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阶段。

5.出结论。出结论就是在明确法律这个大前提,查清事实这个小前提之后,运用三段论等逻辑推理方法得出整个案件的结论,也就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裁判意见。这一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攻坚阶段,是司法价值和目的真正落地的阶段,是当事人真正最为关注的阶段,这一阶段应该对各方的主张一一回应,为什么支持、为什么驳回,支持和反驳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面前摆着的众多事实和法律,存在多个排列组合和多种方案,可以得出多种结论,如何在其中找出最佳组合和方案,得出最符合案情的结论,需要不断平衡、拿捏、比较,在各种事实、各种法律规定、各种理念,甚至在各种生活经历、各种文化、各种价值中进行博弈、碰撞、融合。如果将一个案件的审理比喻成宇宙,那么事实、法律、推理等就可以比喻为物质和能量等,那么司法理念、生活经历、文化传统、价值观等就可以比喻为暗物质和暗能量,司法理念、生活经历、文化传统、价值观等因素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又实实在在深度影响着审判。总之,这一阶段是审判最容易出彩的地方,直接体现了审判水平。出结论是案件审理的逻辑终点,是案件审理的收关阶段。

六、结语

民商事案件审判是一项精细的专业技术活,影响审判质量的因素诸多,评判的标准也难以统一,审判的逻辑性只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和标准之一,况且逻辑本身也蕴涵着无限的空间,但注重审判的逻辑性至少对于提高审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具有重要影响。


【注释】

[1]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

[3]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

[5][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浩、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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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基本信息
骆电
司法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民商法学博士。
在审判中高度重视法律统一适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长期致力于构建民商事审判理论的逻辑体系。
出版专著《作品传播者论》《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知识产权法》《审判的逻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逻辑(上)》《审判的逻辑——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审判逻辑(下)》等五部共计200余万字,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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