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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股质纠纷案受偿7470万元

作者:申万宏源

来源:申万宏源

发布时间:2023-04-14 14:14:09

券中社4月13日讯,申万宏源(000166)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近期取得新进展。根据公告,近日申万宏源证券000562)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3960.7万股“蓝盾股份”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受偿余款7469.76万元,本案执行终结。此外,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4月13日,申万宏源发布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情如下:


协议一

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原告:申万宏源证券;被告一:柯宗庆;被告二:谭爱武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标的:本金36,964,188.00元人民币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207万股“蓝盾股份(300297)”(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36,964,188.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2,497,612.5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6,964,1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最新进展情况: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7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25,051,284.22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协议二

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原告:申万宏源证券;被告一:柯宗庆;被告二:谭爱武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标的:本金43,230,000.00元人民币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95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3,23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76,999.0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3,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最新进展情况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8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37,296,932.5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协议三

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原告:申万宏源证券;被告一:柯宗庆;被告二:谭爱武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标的:本金14,990,000.00元人民币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7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14,99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44,074.1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4,9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展情况: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9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12,349,432.27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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