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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审查

作者:法纳君

来源:法纳刑辩百家号

发布时间:2023-01-28 14:24:27

一、不同罪名中的金融票证含义不同

刑法中涉及金融票证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是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三是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根据现行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可清晰地看出,三个罪名关于金融票证的定义和内涵并不完全一致。

第175条之一和第188条所指的金融票证包含银行结算凭证、保函、资信证明等票证,范围较广。

但第177条规定的金融票证范围最窄,该条第一、三、四款中采用完整列举法明确具体的金融票证,第二款虽采用了部分列举法,但也明确限制须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仅限于银行结算凭证。对票证类型的审查直接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必须谨慎审查。

二、如何审查金融票证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一)什么是银行结算凭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工具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

(二)常见的银行结算凭证

除刑法177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凭证外,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详见附件一:《关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汇总》),明确银行储蓄卡、取款凭条、现金解款单、现金缴款单等凭证属于银行结算凭证,以及部分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其他凭证。

(三)如何审查其他凭证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实务中,金融凭证形式和功能多样,刑法以及批复无法一一列举。可通过以下三步审查未被列入刑法和批复的凭证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1、审查凭证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即支付结算属于要式行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形式,不得随意自创结算凭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1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公布了15类票据和结算凭证附式及附件,对比审查凭证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

2、审查凭证是否具备支付结算功能。

银行结算凭证的本质特征是具备支付结算功能,即必须产生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效力。

金融凭证的功能主要为:1)证明受理或完成单项业务,例如网银电子回单、银行业务回单等;2)对帐或记账,例如单位客户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3)支付结算,例如定期存单;4)其他功能。因此,必须对凭证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凭证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3、函询金融管理机构。

当然,如若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可建议办案机关函询或直接询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确定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附件一:关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汇总


附件二: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997年12月01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

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印制,信用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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