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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要案
位置:
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获刑

作者: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

来源:金融法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12 21:20:11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以开展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两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目前,案件已生效。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1.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其签订居间协议的期货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其返还居间客户支付的交易手续费。2019年11月,另一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的名义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包含徐先生在内的三名投资人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进行交易并支付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三人交纳的手续费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宋某实际分得19万余元,佘某实际分得5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宋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佘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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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佘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审查起诉期间,在亲属的帮助下能够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法律适用
检方对以下争议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
1.被告人“喊单”行为是否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行为?
检察院观点:两名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引导客户在期货公司开户后向其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
理由:
第一,从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情况来看,被告人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安排业务员宣传“有买卖点位辅导、攻略、帮助赚钱”等内容,吸引投资者前往期货公司开户,其后通过期货居间人返佣分成方式,获得客户在期货公司留存的大部分交易手续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名为期货居间返佣分成,实则是利用该方式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并收取对应服务费用。
第二,从投资者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情况来看,多名投资者在开户前被投资咨询信息吸引,开户后相信被告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并按照建议进行了交易。
2.被告人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
第一,被告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实施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被告人实施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据此从多名投资者缴纳的手续费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检察院观点:本案应按自然人犯罪论处,直接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理由:
本案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进入单位账户,但从公司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公司成立目的为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且公司在成立后的主要活动也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论处,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案件评析
期货居间业务不能无序发展,以本案为代表的期货居间人利用其同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突破期货居间业务范围,通过非法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诱导投资者开立账户、频繁交易并获取高额手续费提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危害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上海奉贤法院依法惩治行业乱象,严厉打击损害投资人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精准适用法律,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警醒相关从业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加强法治意识,也给广大投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特别提醒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面对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投资专家”要谨慎辨别,选择正规渠道理性投资,不要轻易掉进理财陷阱。


张照 整理)

【参考资料】


1、澎湃网:《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获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054817
2、 中国投资网:《非法经营罪!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喊单”行为定罪!》,
https://www.investor.org.cn/learning_center/gallery/202302/t20230223_642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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