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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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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相关事项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7-23 15:47:00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1]730号 2021-07-23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股份管理相关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

1. 转板公司上市后股东股份减持如何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但其减持在精选层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等方式获得的股份除外。

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参照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转板上市后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继续遵守相关限售规定。精选层挂牌前股份在转板上市后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减持该部分股份的,参照适用《减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转板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如何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减持规定》)?

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以公司转板上市日为截至时点计算投资期限,适用《创投基金减持规定》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参照前述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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