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月3日至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规则总体认同,认为当前允许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有助于形成改革合力,改善新三板投资者结构,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有利于拓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帮助投资者分享优质创新创业型企业成长红利。有关各方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规则内容。
《指引》主要作出如下安排:一是明确管理人要求和可参与投资的基金类型。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可参与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二是严格防控风险。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精选层股票。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机构内控、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赎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估值披露等方面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并依照我会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启用侧袋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存量公募基金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投资精选层股票。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 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
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 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
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
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在管理人内部控制、产品 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信息披露、估值计价等方面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 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根据产品投资策略、运作方式等合理确定具体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 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 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 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 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可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 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 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 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 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 作出挂牌股票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具备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 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 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 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 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