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1-10-17 09:16:5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的任务要求,完善证券期 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保护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证券期 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公告如下:
一、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重要意义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纠纷日益呈现出案情复 杂、专业性强、涉及主体众多、行业特点明显、解决难度大等特征。其中,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通常还具有涉案金额 巨大、当事人请求事项较为集中、涉及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保护甚至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等特征。提高证券期货纠纷 和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平性、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 强化处理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 发展的重要体现和迫切要求。 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具有专业性强、 一裁终局、程序灵活、经济高效、注重保密性、裁决可依法 强制执行等优势,符合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行业发展 的需要,是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和专业化的重要渠道。有必 要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依法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二、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总体要求 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应当遵循资本市场的基本 规律和基本原则,遵守资本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 院(中心),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提升 仲裁从业人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保障纠纷解决的公平公 正,提高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高效便捷性。 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 《基金法》《期货条例》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的基 本要求,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开展证券期货仲裁 试点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试点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运 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 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依法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试点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证券期货类案件特点 的专门收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要积极支持引导证券 3 期货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协 议或仲裁条款中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三、设立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 支持、推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开展试点,在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证券期货仲裁 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我国资本市场 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鼓励证券期货行业协会、证券交易场 所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费 等支持。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可以设立协调咨询机构, 建立咨询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证券期货仲裁院(中 心)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组 织应当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的设立、专门仲裁员名册 的建立、仲裁规则的制定提供专业支持。证券期货行业协会、 证券交易场所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和支持,根据证券期 货仲裁院(中心)的需要提供证券期货行业专业咨询意见。
四、关于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 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符合《仲裁法》 规定的,可依法适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基金期货服务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和 4 非上市公众公司等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上述主体与投资 者或客户之间因证券期货合同或协议引起的纠纷。
(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 货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参与人之间, 以及会员、参与人与投资者或客户之间因交易结算、登记存 管等证券期货业务产生的纠纷;证券发行人、非上市公众公 司与证券交易场所因上市协议、挂牌协议等协议产生的纠纷。
(三)证券期货市场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受 到侵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其中,证券期货侵权行为引起 的财产权益纠纷包括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规定的义务引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纠纷,以及市场主体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损害客户利 益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四)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证券期货类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五、关于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 为保障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高效处理,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财产权益及时获得赔偿,推动、支持证券期货民事赔 偿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一)投资者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人或负有赔偿责任的 主体间有仲裁协议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证券期货侵权行为人或者 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提起民事赔偿仲裁。
(二)发生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后,投资者可以与发 5 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 券期货服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赔偿方签订仲裁协议。投 资者与上述赔偿方存在的基础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 款,或者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纠纷的仲裁条款,投资者可以 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六、关于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会员纠纷的仲裁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 协会等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或参与人之间、投资者与资 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或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 纠纷,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仲裁协议。 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章程可以载明会员之间证券 期货业务纠纷的仲裁条款,规定或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 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 纷,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 作为仲裁机构。
七、创新仲裁员选聘机制,提升仲裁员的专业水平 拓宽仲裁员选聘渠道,支持、推动按照《仲裁法》的规 定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专业人员、证券期货行 业专家、从事证券期货领域研究或科研的高校学者、相关仲 裁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鼓励选择多年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期货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 6 知识,熟悉证券期货市场情况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试点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或证券交易场所应当从证券期货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及证 券期货行业专家中向试点仲裁委员会提出证券期货专业仲 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名单,并提供相关人员的 专业背景、从业经验、职业履职和操守等情况。 试点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及本机构章程的规定, 建立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培训、考核及续聘、解聘相关制度 规定。 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涉及所在证券、期货机构或组织的 仲裁案件应当依法回避。对在仲裁过程中违规私自会见当事 人、代理人的,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证券期 货专业仲裁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所聘任的仲裁 委员会依法予以除名,并通报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或证券交易 场所。
八、加强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之间的合作
(一)加强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之间的专业合作,提升证券期货纠纷仲裁的公信力和专 业水平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或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协助试点仲裁 委员会聘任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并根据所推荐仲裁员的任 7 职和履职等情况,及时做好相关仲裁员的推荐、更换。 对重大复杂的证券期货纠纷,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可以根据试点仲裁委员会的请求,提供专业意见。接受 咨询的专家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应当协助试点仲裁委员会, 为证券期货纠纷的仲裁案件办理提供支持和便利。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应当支持试点仲裁委员会 对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开展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行业惯例及监管政策的培训,提高 仲裁员的专业素养。 支持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证券期货行业协会、证券交易场 所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的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针对证券 期货纠纷涉及的重大疑难专业性问题进行沟通和咨询,建立 常态化联系机制。试点仲裁委员会对于相关涉密信息和数据 负有保密义务。
(二)支持、推动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资本市场自律组织、 调解中心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试点仲裁委员会可以与具有调解权的资本市场自律组 织或其调解中心签订调解和仲裁衔接的合作协议。上述自律 组织、调解中心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 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制作调解书或者按照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 事人。积极推动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与资本市场调解组 织或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和交流机制。资本市场自律组织 8 可以委托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调解相关证券期货纠纷。
九、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效衔 接推动试点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 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 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应当完善调解 规则,健全优化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调解协议达 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积极争取司法支持保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案件,证 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 调沟通,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平 台或机制。
十、关于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对全国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予以监督和 指导,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证券期货行业仲 裁试点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行 业仲裁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所监 管区域内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证券期 货行业协会、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提 供专业合作和支持。 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