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4-06-17 23:54:00
各上市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拟在2014年6月底将沪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在本所外网“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下“承诺履行情况”子栏目集中展示,相关承诺事项内容由上市公司自行在线填报,并及时更新履行情况。相关填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或变更、豁免履行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4号》、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本通知填报。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填报,由上市公司登陆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栏目,进行在线填报。
承诺信息填报内容包括承诺类型、承诺主体类型、承诺主体名称、目前履行状态、承诺事项类别、承诺内容、作出承诺时间、预计履行完成时间、实际履行完成时间、备注等。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上市公司应当于2014年6月20日前,在线完成首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填报。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自2014年1月1日起新作出和此前作出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以及承诺后续变更、豁免履行、履行完毕等事项,上市公司均应当及时填报。
四、自2014年6月21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填报承诺事项。
作出新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生效后两个交易日内填报完成承诺信息。承诺信息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信息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填报更新“目前履行状态”、“实际履行完成时间”、“备注”等内容。
五、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时间,或者涉及多个承诺主体类型的,应当分成多个承诺事项填写。
同一承诺事项涉及多个承诺事项类别的,类别应当多选。
六、如涉及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的,应当将原承诺履行状态更改为“已变更”或“已豁免”,并在备注栏中填写以下说明:
(一)已在XXXX年XX月XX日公告中披露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
(二)是否已履行决策程序;
(三)变更或豁免原因;
(四)变更承诺的,说明新承诺参见XX(承诺序号)。变更后的承诺事项应当另行填报。
不属于前款情形,且没有需要说明事项的,备注栏中可以填写“无”。
七、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事项填报是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集中展示。此填报不构成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豁免。
八、上市公司在填报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分管人员,或者咨询业务人员(电话:021-68801021)。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