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10-14 19:24:44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南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编制公告。公告不属于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的要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公告,除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格式指南(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2016年第九次修订,2017年第十次修订,2019年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次修订,2020年第十五次修订,2021年第十六、十七次修订)
公告格式指南目录
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5年1月修订)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第十九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2016年9月修订)
第二十四号 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八号 业绩预盈预亏公告(2017年12月修订)
第二十九号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第四十六号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2019年10月修订)
第五十四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2016年8月修订)
第六十九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
第七十号 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
第七十四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公告(2015年1月修订)
第七十六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2015年1月修订)
第七十八号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告(2015年1月修订)
第八十七号 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九十四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2015年1月修订)
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一百号 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2021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