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0 15:55:5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
(2017年12月11日法〔2017〕35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粤高法〔2017〕247号)、《关于设立深圳金融法庭的请示》(粤高法〔2017〕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目当事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垄断行政案件;
4.不服深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金融案件:
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的上诉案件。具体包括:
1.金融借款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典当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理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场外股票融资纠纷等民商事金融案件;
2.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