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5 15:34:52
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上海金融法院坚持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责、完善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持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引领国际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佳方案,全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适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以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倡导理性投资,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01 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朱某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一、调解要旨 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可进行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二、基本案情 三、法院意见 四、法官提示 五、合议庭成员 徐玮(审判长)、周欣、杨立转(主审) 02 期货居间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承担——张某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借助并放任“喊单”行为,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三、法院裁判 四、法官提示 五、合议庭成员 沈竹莺(审判长、主审)、童蕾、项鉴为(人民陪审员) 03 资管产品清算义务与管理人责任的认定——邓某诉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二、基本案情 三、法院裁判 四、法官提示 五、合议庭成员 贾沁鸥(审判长、主审)、孙倩、吴剑峰 04 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林某某诉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适当性义务,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当全面审慎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应就其缔约过失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三、法院裁判 四、法官提示 五、合议庭成员 孙倩(审判长、主审)、贾沁鸥、任一 05 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黄某某诉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二、基本案情 三、法院裁判 四、法官提示 五、合议庭成员 赵红(审判长)、王鑫、余甬帆(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