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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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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规范 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率等指标

作者: 刘冉

来源:财新

发布时间:2024-04-30 19:33:41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新增“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考核指标;鼓励拓宽自营渠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多名相关银行人士向财新证实,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财新网】针对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监管要求。

  多名相关银行人士向财新证实,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54号文”),除了前述三类银行,中信百信银行亦参照通知执行。

  根据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互联网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在过去十年间发展迅速,逐步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自2015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54号文”旨在进一步规范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二是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三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54号文”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新增的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目前,各类大中小型传统银行、新型的民营银行等都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只是不同机构的参与方式有所差异。少数大型银行自己做互联网贷款,但更多机构囿于技术能力,选择与互联网平台等外部机构合作,获得流量和技术模型方面的支持。对此,此前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银行要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在“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方面,“54号文”对提升自主风控能力的要求再次升级,指出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提升获客效率,提升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54号文”还进一步完善了授信管理和贷款资金用途管理的要求,提出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54号文”细化贷款合作管理要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的合作机构;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并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的退出标准和约束性条款,督促各类合作机构遵守互联网贷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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