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灵霄
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02 14:45:14
为进一步推进“三开门”走深走实,规范全面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9月28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从即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围绕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明确各类典型违规及处罚标准。
业内人士表示, 该文件体现了投行承销业务后续的监管导向 ,有利于引导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合规化展开。
《监管指引》首先明确了12种违规情节严重或较为严重的情形,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较大损失、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等行为均列其中。
具体来看,可认定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有: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较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较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
(四)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认定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
(四)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管指引》认定,若不具有以上情形且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或者市场影响较小,则可以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
《监管指引》明确,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战略配售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认购比例、主体资格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未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出具的核查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证券发行人违反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承诺;
(三)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证券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证券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五)证券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证券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监管指引》,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文件备案、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二)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和发行与承销方案等备案文件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成业务操作,提交的发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监管指引》围绕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明确各类典型违规及处罚标准,引导证券发行、承销规范。
同时,沪深交易所将不定期对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等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以下合称专项检查)。
以路演推介环节为例,夸大宣传等五大事项被认定违规处理,可依据情节严重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处分等监管措施: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采取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或者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二)路演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范围;
(三)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四)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在询价、定价过程中,提前泄露定价等八种情形则均判违规:
(一)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中预先披露前述条件;
(二)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
(三)询价、定价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
(四)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
(五)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申购;
(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七)应当暂停或者中止发行而不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在投资者违规处理方面,网下投资者合谋、泄露、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则均被判为违规:
(一)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
(二)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三)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监管指引》的起草实行有以下三点作用:一是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标准,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三是打造简明易用的规则文本,强化监管体系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