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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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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全方位整顿发债 直指低价包销结构化发债

来源:证券发行

发布时间:2023-06-24 14:28:49

洪艳蓉
法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院院

                                          交易商协会再出重拳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

业内人士解读称,此次文件的出台,是对债券发行环节全链条进行规范。

其中,备受关注的主要有定价问题、簿记建档问题等。据悉,债券市场中,为争夺优质发行人或为了冲业务规模,部分债券承销商存在“价格让利”现象;另外,在簿记建档环节中,比如发行人对利率不满意等因素,机构随意延长簿记时间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如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就对上述种种情形进行从严监管。考虑到该文件对参与方的影响,据了解,该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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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换取市场份额现象迎规范


一直以来,债券业务“低价乱象”屡禁不止,令业内苦不堪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日表示,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

为此,交易商协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据悉,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境外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适用本通知。

根据《通知》,发行人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通知》还提到,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券商中国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到,实践操作中,部分承销商为与客户达成更多合作机会,会通过债券承销让利,来换取其他更高附加值的业务,尤其是如果对方为优质发行人,比如大型央企等。

“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就是上述实操中的主要体现。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部分发行人比较强势,对融资成本有很高要求,要求发行利率必须低,而这种低利率在市场化下可能不会有投资者“买单”,所以承销商出手包销这些债券。作为补偿,发行人会与承销商在其他业务方面进行合作。

此次《通知》就对包销环节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提到,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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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簿记建档透明度


此次《通知》另一大关注要点则是交易商协会对簿记建档环节也进行规范。

债券市场发行分为“簿记建档”和“招投标”两种方式,而“簿记建档”是信用债发行的主流方式。所谓“簿记建档”,其流程为,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簿记建档人整理全部报单,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利率,然后根据确定的利率和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尽管簿记过程有利于让投资者更深入了解发行人,但该环节也容易产生违规空间。有业内人士称,比如承销商有意向投资者引导定价,可能导致最终价格偏离。

如今,为了提高簿记建档的透明度,交易商协会此次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参考国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其他可比市场利率等,充分考虑发行人信用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因素,规范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簿记管理人应准确、及时向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披露簿记过程中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边际利率、总投标规模等。承销团成员应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记过程信息。

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簿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者。

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对于债券市场深恶痛绝的“延时”问题,此次《通知》也做了明确规范。据悉,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发行人对利率不满意等因素,簿记建档时间会被持续延长。去年债券市场上曾有债券项目延长八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

为此,交易商协会在《通知》中表示,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截止日18:00。簿记建档时间经披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一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时长应不低于30分钟,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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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因低价包销、未充分询价被自律处分


为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此次交易商协会也明确了自律管理措施。

根据《通知》,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定价等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

对于在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发行、余额包销中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开展业务检查;情形严重的,交易商协会可限制相关业务开展,并根据违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同时,交易商协会接受对发行人干预定价、承销商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对债券业务监管力度持续加大,频频开出“罚单”。

其中今年一季度,多个金融机构就被交易商协会指出存在问题,其中就有关于“低价包销”、“簿记建档询价不充分”等问题。

具体来看,一月有6家银行因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遭到处分,分别是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和广州农商行。这些银行涉及的事由包括:

一是部分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

二是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责编:王昭丞

校对:苏焕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交易商协会在现有发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债券发行参与方在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境外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适用本通知。

(二)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三)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四)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

二、招标发行规范

(五)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招标发行的规定。

(六)相关参与方应保证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不得有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扰乱定价秩序的行为。

三、簿记建档发行规范

(七)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前,发行人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意向、主承销商委任等进行预公告。预公告应结合债券发行方式,面向投资者公平披露。债务融资工具预公告应于信息披露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开展。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参考国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其他可比市场利率等,充分考虑发行人信用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因素,规范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九)簿记管理人应积极开展询价,并妥善保存询价过程全部信息。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投资者类型。

询价对象应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询价,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提供公允报价。鼓励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询价,促进合理价格发现。

(十)簿记管理人应准确、及时向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披露簿记过程中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边际利率、总投标规模等。承销团成员应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记过程信息。

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簿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者。

(十一)配售应按照披露的方式组织开展。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配售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对于组建承销团的,承销团成员应与投资者签署分销协议,鼓励通过线上平台签署。投资者应在分销协议中就未辅助发行人开展结构化发行等进行承诺,承销团成员应通过问询等方式确认投资者适当性。

(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十四)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截止日18:00。簿记建档时间经披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一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时长应不低于30分钟,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18:30。

(十五)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和投资者应妥善保存参团、询价、申购、分销、缴款等过程全部信息,保存期应至少覆盖债券本息兑付后五年。

(十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方应做好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存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为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支持,并接受自律管理和定期评估。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在满足发行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和评估方式,由交易商协会另行规定。

(十七)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发行相关工作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相关要求。

四、包销业务规范

(十八)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十九)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对于簿记申购结束后,投资者有效认购规模未达到当期债券发行规模的,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承销协议约定开展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

(二十一)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情况应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

五、自律管理

(二十二)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定价等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

对于在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发行、余额包销中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开展业务检查;情形严重的,交易商协会可限制相关业务开展,并根据违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二十三)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负责发行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的相关各方应保证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未能按要求报送的有关机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二十四)接受对发行人干预定价、承销商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发现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对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自律措施。投诉举报邮箱:xinfang@nafmii.org.cn。

六、实施安排

(二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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