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1-09-17 08:06:59
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梳理个别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案例,现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报。后续,协会将根据基金备案情 况,适时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B备案申 请,B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拟以非交易过户方 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票。
2.案例分析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 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 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 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两者 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合伙企业 A 于 2018 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 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 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 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 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 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 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本案例中,合 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企业B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2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 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例中, 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